尋釁滋事危害公共安全
(1)侵犯尋釁滋事危害公共安全 的客體不同。前罪侵犯尋釁滋事危害公共安全 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數人尋釁滋事危害公共安全 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側重于對公共安全的維護。尋釁滋事罪從其客觀行為表現來看也會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公私財產權利,但侵犯的主要客體則是公共秩序,側重于對公共秩序的維護。
(2)客觀方面不同。前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所謂“其他危險方法”是指使用了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的危險性或危害性相當的危險方法。這類危險方法多種多樣,難以一一列舉,概言之,只要所使用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可認為是刑法所要求的危險方法。尋釁滋事罪的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實施了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將尋釁滋事行為具體歸納為四種表現形式,即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3)主觀方面不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間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所實施的危險方法或行為可能足以危及公共安全,仍希望或放任該危險狀態的發生。尋釁滋事罪的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漠視社會秩序、無事生非的鮮明特點。
(4)此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系危險犯,即行為人所實施的危險方法或行為足以導致對公共安全產生現實的危險,即便未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等嚴重后果的,也構成該罪的既遂。而尋釁滋事行為只有達到情節惡劣或嚴重的程度,方可成立犯罪。
尋釁滋事治安怎么處罰做出尋釁滋事尋釁滋事危害公共安全 的行為如果不構成犯罪的尋釁滋事危害公共安全 ,要依據尋釁滋事情節進行相應的治安處罰尋釁滋事危害公共安全 ,一般是進行罰款或者拘留。尋釁滋事是指具有責任年齡、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起哄鬧事,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公共秩序,但情節尚不嚴重,還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行為人故意蔑視社會道德、國家法紀、惹是生非、挑起事端、破壞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主觀上出于故意,尋求精神刺激,發泄對社會、道德、法紀的不滿和抗拒情緒,向社會公眾“挑戰”;侵害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時對公私財物和人身權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對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財物。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尋釁滋事危害公共安全 :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尋釁滋事治安處罰標準是什么一、 尋釁滋事 治安處罰 標準是什么 尋釁滋事是指具有責任年齡、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尋釁滋事危害公共安全 ,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尋釁滋事危害公共安全 ,起哄鬧事尋釁滋事危害公共安全 ,隨意毆打、追逐、攔截、辱罵尋釁滋事危害公共安全 他人尋釁滋事危害公共安全 ,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破壞公共秩序,但情節尚不嚴重,還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行為。行為人故意蔑視社會道德、國家法紀、惹是生非、挑起事端、破壞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主觀上出于故意,尋求精神刺激,發泄對社會、道德、法紀的不滿和抗拒情緒,向社會公眾“挑戰”;侵害的客體是公共秩序,往往同時對公私財物和人身權利造成侵害,但侵害的對象是不特定的人或不特定的財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二、 尋釁滋事罪 最新量刑標準是什么 《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或者 管制 :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 罰金 。 有的人認為在酒后有什么違法行為的,其實都是可以理解,因為此時行為人的精神狀態不好,也可以說是無法控制自己的行為,所以做出什么事情也可以原諒,并且也不需要追究其責任。但其實并非如此,在醉酒的情況下有違法行為,甚至是犯罪行為的,其實也是要依據法律的規定追究其相應的責任,對其做出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