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固定合同工解除補償
長期合同工單位 解除合同 如何賠償要看解除長期固定合同工解除補償 的原因。對員工的賠償主要看解除合同原因長期固定合同工解除補償 ,和員工是否是長期合同無關。若單位無合法理由辭退,是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應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 工資 作為 賠償金 ,以個人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如果勞動者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違規制度被用人單位辭退的,用人單位不需要對勞動者進行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要承擔舉證的責任。《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規定長期固定合同工解除補償 :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長期合同工辭退或者辭職有補償嗎用人單位除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長期固定合同工解除補償 的情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長期固定合同工解除補償 ,其它情況根據解除的原因不同,賠償的方式是不一樣的。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長期固定合同工解除補償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如果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辭退,需要按上面標準支付雙倍的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長期固定合同工解除補償 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合同工辭退補償規定【法律分析】
辭退,主要由于用人單位通過各方面的綜合考慮覺得員工不適合單位的崗位工作或者該員工在崗期間犯了無法彌補的錯誤導致公司遭受巨大損失而導致單位解聘該員工的狀況。解雇,也是非自愿解除勞動關系的一種。解雇從通俗的角度講也稱之為開除,主要由于員工在崗期間給公司造成一些過失性損失,而造成的終止勞動關系。如果合同到期,或者衛生院與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同意解除的,經濟補償金為補償11個月最近一年月平工資。如果合同沒有到期且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即22個月平均工資。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可以要求單位補交社保費用,如果不補交,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長期固定合同工解除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長期固定合同工解除補償 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