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對企業家慎用羈押
法律分析最高檢對企業家慎用羈押 :最高檢提出的有要認真總結落實平等保護、加強產權保護、糾正涉產權冤錯案件等工作的經驗最高檢對企業家慎用羈押 ,進一步加大落實力度最高檢對企業家慎用羈押 ,依法平等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為民營經濟發展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檢察機關要切實轉變司法理念,堅持各類市場主體訴訟地位平等、法律適用平等,嚴格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等法律原則和制度。
要繼續加強產權司法保護,妥善辦理各類涉產權案件。對于有關部門移送的刑事案件,涉及民營企業行賄人、民營企業家的,要依法審慎采取強制措施,充分考慮保護企業發展需要。要強化公正執行、善意執行、文明執行理念,依法審慎適用強制措施,禁止超標的、超范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最大限度減少司法活動對涉案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
法律依據:《保障中小企業款項支付條例》 第一條 為最高檢對企業家慎用羈押 了促進機關、事業單位和大型企業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優化營商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條 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最高檢對企業家慎用羈押 ;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六條 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
法律規范應當明確、具體,具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
最高檢關于保護民營企業家十五條最高檢提出要充分發揮司法保護知識產權主導作用最高檢對企業家慎用羈押 ,加大對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懲治力度,鼓勵民營企業通過技術進步和科技創新實現產業升級,提升核心競爭力。要加強反壟斷案件審理,依法制止占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市場主體濫用壟斷地位,為民營經濟發展營造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市場環境。要加大力度推進“基本解決執行難”工作,綜合運用各種強制執行措施,保障民營企業債權及時實現。在中央政法委領導下,深入開展涉黨政機關執行清積專項行動,促進黨政機關帶頭履行生效判決。要強化公正執行、善意執行、文明執行理念,依法審慎適用強制措施,禁止超標的、超范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最大限度減少司法活動對涉案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要堅持全面從嚴治黨、從嚴治院,教育引導廣大法院干警將依法保護企業家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各項要求落實到立案、審判、執行全過程,以零容忍態度嚴肅查處利用審判執行權侵害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行為,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法律依據最高檢對企業家慎用羈押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對于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應當綜合考慮犯罪違法所得數額、非法經營數額、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數額、侵權假冒物品數量及社會危害性等情節,依法判處罰金。
罰金數額一般在違法所得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違法所得數額無法查清的,罰金數額一般按照非法經營數額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確定。違法所得數額和非法經營數額均無法查清,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處罰金的,一般在三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確定罰金數額;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確定罰金數額。
最高檢執法司法標準解讀:民營企業家最關心的10個“常見罪”本文作者:王科棟律師 北京合弘威宇律師事務所
本文導讀 :最高檢近年來針對民企產權保護問題最高檢對企業家慎用羈押 ,出臺最高檢對企業家慎用羈押 了一系列文件。本文總結民營企業高發的10個常見罪問題,結合目前執法司法標準,從刑事辯護角度,給廣大民營企業(家)列出一份風險防控指南……
大家好,最高檢對企業家慎用羈押 我是胖乎律師。
民營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常見的高發罪名,比如:職務侵占、挪用資金、非法集資、非法經營、騙取貸款、合同詐騙……
本文將總結這些“常見罪”問題,從刑事辯護角度,結合目前的執法司法標準,重在幫助廣大民營企業防控相關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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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融資踩雷“非法集資”,這是個常見問題。
最高檢近年來針對“保護民企產權”下發的有關文件中,這個問題出現的頻次也可謂最高。
比如最高檢最近印發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六穩”“六保”的意見》中,就再次強調: 民營企業融資中的一般違規行為不做犯罪處理。
非法集資主要涉及兩個罪名: 集資詐騙罪 ,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
(1)集資詐騙罪的認定關鍵,在于“非法(占有)性”。對于民企的融資行為,只有證據明確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才可以集資詐騙定罪。
(2)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中,對于款項用于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且能夠及時清退的,可以免于起訴或刑事處罰。情節上顯著輕微的,也可以不作犯罪處理。
此外企業融資過程中還有一個常見罪問題: 貸款詐騙罪 。
從企業貸款的目的(有沒有詐騙目的)、融資用途(是否為了生產經營)、危害性(有沒有造成重大損失)三點上來做區分。如果只是一般的違規行為,沒有以上三點情形,那么就不能以“貸款詐騙罪”處理。
此罪的認定上:
(1)一個關鍵在于刑法規定解釋中的“違反國家規定”。
最高檢此前給出的相關解釋中明確,“違反國家規定”是指:
而實際中常見的企業“未經批準登記”,絕不能混同于“違反國家規定”。
(2)此外另一個關鍵,是相關刑法規定解釋中的第四項兜底條款:
——“其最高檢對企業家慎用羈押 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實踐中往往會存在分歧,而關鍵在于對于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禁止行為,不可隨意套用此罪。
(1)認定標準上明確了不作犯罪處理的一種情況:
(2)明確了依法從寬處理的情形:
而最高檢此前明確強調,對于企業正常經營活動而給付“回扣”、“好處費”的行為:
(1)是刑法和其他法律未規定追究單位刑事責任的,不能以單位犯罪追究涉事民營企業刑事責任最高檢對企業家慎用羈押 ;
(2)對于民營企業涉及單位犯罪的,其分支機構的責任認定上要做區分:
(3)關于企業財產和經營者個人財產的也要作出區分。
關于這個問題,是當前企業家們反映較為突出的問題。
目前最高檢最高法的態度非常明確:嚴令禁止刑事手段插手介入經濟糾紛。
再一個是民營企業要有自我保護意識,比如運用立案監督程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對于認為公安機關不應立案而立案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審查要求。
民營企業案件在偵查過程中,關于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性措施的適用問題,最高檢出臺的相關文件解釋中,也做了明確表示:
因為關于企業經營,為了防止限制人身、財產后企業經營受阻的問題,整體上,要慎重使用限制人身、財產權利等強制措施。
對于民營企業案件的批捕起訴問題,目前執法原則上:
(1)一是防止“構罪即捕”,對于沒有 社會 危險性、認罪態度好、自首立功情節的民營企業經營者,一般不作批捕。
(2)二是一般民事糾紛、不構成刑事犯罪、證據事實認定不足、經審查有重大立功或者涉及國家重大利益的,可以不作起訴。
對于民營企業因資金周轉困難拖欠勞動報酬的行為,和惡意欠薪行為,要作出區分。
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也是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又一高發罪名。尤其是經濟下行中,企業因經營不善導致的資金周轉困難的情形很多,由此導致的拖欠勞動報酬的情形,嚴格意義上不能混同于惡意欠薪的行為。
既要“體諒企業困難”,又要兼顧“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在最高檢最新下發的,《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六穩”“六保”的意見》中,對于: 不以騙稅為目的,又未造成稅款損失的虛開增值稅發票行為,提出可以不作犯罪起訴處理。
近年來,國家大力鼓勵企業 科技 創新,由此出現的,很多企業的創新產品,暫時無法適用現有的國家認定標準問題。
對此,最高檢相關文件解釋中也明確提出,此類“不符標準”的創新產品要“區別對待”:
比如實際中的案例,企業創新產品走步機,因為不適用傳統跑步機的國家認定標準,對此類創新產品,就不可以現有標準認定論處(生產銷售偽劣產品)。
今年兩會最高檢出臺了哪十二不準?新華社北京2月1日電(記者陳菲)最高檢日前下發《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最高檢對企業家慎用羈押 ,明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高檢對企業家慎用羈押 ,可向檢察機關申請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同時規定四種情形不需要羈押,十二類人在符合必備條件后也不需要羈押。
羈押必要性審查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對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無繼續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建議辦案機關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監督活動。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由辦案機關對應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部門統一辦理,偵查監督、公訴、偵查、案件管理、檢察技術等部門予以配合。
按照《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四種情形后,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最高檢對企業家慎用羈押 ;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
按照《規定》,十二類人在符合“具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這一必備條件后,人民檢察院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預備犯或者中止犯;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者脅從犯;過失犯罪的;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的;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滿七十五周歲的人;與被害方依法自愿達成和解協議,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系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緩刑的;其最高檢對企業家慎用羈押 他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人民檢察院制作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建議書應當說明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理由和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檢察人員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將被納入檢察機關司法辦案監督體系。
公司經濟犯罪羈押最長期限一般羈押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154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特殊羈押期限,意指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但必須符合法定條件并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和程序。主要情況有:
1.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案情復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1個月。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的規定,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復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3.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的規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的規定的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案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最高檢對企業家慎用羈押 ;(3)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最高檢對企業家慎用羈押 ;(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4.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7條的規定,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156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
根據六機關《規定》第30條、第31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案件提請延長羈押期限時,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7日前提出,并書面呈報延長羈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長羈押期限的具體理由,人民檢察院應當在羈押期限屆滿前作出決定。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4條、156條和 157條規定的條件,需要延長犯罪嫌疑人偵查羈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依法決定。
看守所羈押表現減輕處罰規定最高檢、最高法從今年7月1日開始實施《關于常見犯罪最高檢對企業家慎用羈押 的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最高檢對企業家慎用羈押 ,其中有一條是“對于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表現好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因此,如果在羈押期間表現良好,是有可能被減輕處罰的。同時,最高檢對企業家慎用羈押 我國《刑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三條 【減輕處罰】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的,應當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本法規定有數個量刑幅度的,應當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個量刑幅度內判處刑罰。犯罪分子雖然不具有本法規定的減輕處罰情節,但是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