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簡化公司退出
一、股權轉讓《公司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方式退出公司。股權轉讓方式包括股東之間轉讓和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兩種方式。二、申請退股的法定情形有限責任公司股東退股必須符合《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東申請退股的三種法定情形。《公司法》第七十四條確認了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退股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法簡化公司退出 ,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公司法簡化公司退出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公司法簡化公司退出 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三、解散公司從公司法的規定分析,股東在公司解散的情形下等同于取得了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1、根據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議決議而解散公司;2、特殊情況下股東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解散公司。《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東退出公司有幾種途徑一般有如下三種途徑公司法簡化公司退出 :
一、股東可以通過轉讓公司股權從而退出公司,但根據公司法簡化公司退出 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股東轉讓股權時須征得其公司法簡化公司退出 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且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二、股東可以通過行使異議股東股權回購請求權從而退出公司。《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公司法簡化公司退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三、股東還可以向人民起訴要求解散公司從而達到退出的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股東如何退出公司一、一般情況 (一)股權轉讓 股東可以把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公司法簡化公司退出 ,這只要在雙方之間達成協議即可。股東也可以把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公司法簡化公司退出 的人,這需要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情況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此種方式的關鍵在于尋找受讓方,如果沒有人愿意受讓該股權,或者就股權轉讓價格不能達成一致,那么,也難以進行下去。而優點是只要有關各方達成一致,隨后就是一些程序性的手續,簡單易行。 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第72條第4款規定“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這說明,股東可以在章程中對股權轉讓做出不同的規定,可以嚴于公司法的規定,如為了防止被其他人惡意收購而規定禁止股東將股權轉讓給股東以外的人公司法簡化公司退出 ;也可以松于公司法的規定,如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不需要經過其他股東的同意,等等。不同的規定也會給股東的股權轉讓造成影響。 (二)先減資,再做股權轉讓 如果沒有受讓方愿意另外支付對價來接受該轉讓的股權,而其他股東又同意該股東撤回投資款項,那么可以采取變通的方式。首先,公司辦理減少注冊資本的手續,即減少的數額為將該股東投資款額公司法簡化公司退出 ;然后,該股東再將其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所規定的可以通過減資決議的股東人數,那么這種方式的關鍵在于要征得這些人數的股東的同意。優點是其他股東在不必另行支付價款的情況下,而該股東又可以收回投資款。但是,在要經歷減資和股權轉讓兩項程序,比較麻煩。 二、特殊情況 (一)請求公司回購股權 除股權轉讓外,特殊情況下,股東還可以請求公司回購股權。根據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里請求收購的股東必須是投反對票的股東,并且要符合上述三種特殊的情況。而對于收購的“合理價格”,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我們認為,應當根據公司當時的經營和財務狀況來確定。 (二)解散解散也是股東退出公司經營的一種方式,但是,股東退出時能夠獲得多少價款要視清算情況而定。根據公司法181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183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這里第(5)項是解散中的特殊情況,即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股東可以提起僵局訴訟。根據公司法183條規定,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綜上,股權轉讓的方式關鍵在于尋找到合適的受讓人,而另外幾種方式則要在特定的情況下才能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