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和耕地的補償標準
征占林木補償標準林地和耕地的補償標準 :楊、柳、榆、槐樹林木補償費。1—3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元。4—13年平均每畝補償12000—36000元。14—20年平均每畝補償60000-80000元。21年以上平均每畝補償32000元。
征收耕地的林地和耕地的補償標準 ,按該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到十倍計算;征用宅基地可以按照鄰近耕地的補償標準計算;土地上的青苗和附著物按一季農作物的產值計算;安置補助費林地和耕地的補償標準 ,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林地和耕地的補償標準一樣嗎?(一)耕地征收補償標準
1、全國并沒有一個統一林地和耕地的補償標準 的耕地征收補償標準林地和耕地的補償標準 ,各地都是按照自身林地和耕地的補償標準 的情況制定具體的細則規定,如果想要知道當地的征地補償標準是多少,可以去當地政府網站搜索相關補償文件來查看補償價格。
2、征收耕地的補償主要包括土地補償、安置補助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等,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安置補助費=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3、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安置費等費用直接支付給農民個人,具體的補償標準要根據各地的情況而定,可以隨時關注當地政府發布的政策動態。
(二)林地征收的補償標準
林地征收補償費用包括以下3個方面林地和耕地的補償標準 :
1、土地補償費
2、安置補助費
3、林木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上述三項都是直接補貼給該林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
此外,征收部門還應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專門用來恢復因征地而減少的林地植被面積。此項費用要交給當地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而各項費用的標準也是不一而同。
農耕地占用與補償標準1、 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林地和耕地的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2、 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一、征收農民土地林地和耕地的補償標準 的林地和耕地的補償標準 ,會補償以下費用: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2、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3、耕地開墾費。
二、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方式:
1、貨幣補償:貨幣補償是通過不同的法定依據由專業的評估機構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專業的估價,生成有據可循的多元組成的補償金額。
2、產權置換:產權置換也被稱作產權調換,根據評估方法不同,有兩種置換方式。價值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過對被拆遷人房屋的產權價值進行評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產權予以價值的等價置換。面積標準產權置換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積為基礎,在應安置面積內不結算差價的異地產權房屋調換。
3、結合型補償:這種補償方式就是指既給貨幣補償又給產權置換。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林地補償標準每畝價格林地被政府征收應該按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支付土地征收費和按縣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給予林木補償、林地補償費:
1、人工成林林地、疏林地林地和耕地的補償標準 ,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積計算林地和耕地的補償標準 ,平川地12元/m2,山坡地10元/m2林地和耕地的補償標準 ;
2、天然成林林地、疏林地,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10元/m2,山坡地8元/m2林地和耕地的補償標準 ;
3、人工未成林林地(含未達到掛果年齡的經濟樹種),按占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8元/m2,山坡地6元/m2;
4、天然未成林林地,按占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6元/m2,山坡地5元/m2;
5、經濟林林地(包括果園、竹林),按征用、占用林地的面積計算,平川地20元/m2,山坡地16元/m2;
6、特種用途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4倍計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3倍計算;
7、防護林林地,已成林林地按成林林地的3倍計算;未成林林地按未成林地的2倍計算;
8、苗圃地,按前3年平均年產值(苗木年產值)的8倍計算;株數最大值不超過合理密度;
9、天然灌木林地,按當地天然未成林地的60%計算,人工灌木林地按當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80%計算;特殊灌木林地按當地的人工未成林林地的1倍計算;
10、宜林地按當地的天然灌木林地的40%計算;
11、跡地按當地的人工未成林地的50%計算;
12、針闊喬木混交林、喬灌混交林,按株數及合理密度進行面積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林地和耕地的補償標準 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國家對林地的補償標準林地和耕地的補償標準 我國現行林地和耕地的補償標準 的法律法規中沒有關于征占用林地的統一補償標準林地和耕地的補償標準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林地和耕地的補償標準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以北京為例林地和耕地的補償標準 :1、防護林:以造林、培育(肥培管理、病蟲防治、護林防火等,下同)全過程的投入加林木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時林地上的林木實際價值計算。依據造林當年每畝為1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計算。
2、用材林:同防護林。
3、經濟林(果園、桑園,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畝產值三至五倍計算。依據投產前每畝按1500~5000元計算,投產后每畝按5000~30000元計算。
4、特種用途林(包括國防林、實驗林、母樹林、環境保護林、風景林、名勝古跡林、紀念林、自然保護區林和珍貴樹種林,不同)以防護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三倍計算或以被征用、占用時的實際價值計算。依據造林當年每畝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計算。
5、苗木:以征用、占用當年或前三年平均畝產值計算。一般用材樹苗一年生苗木每畝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畝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苗木每畝3500~6000元貴常綠樹苗以一般用材樹苗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
6、“四旁”林木:按植樹、培育全過程的投入加增值計算。一般用材樹植樹當年每株5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計算:珍貴常綠樹以一般用材樹的林木補償費二至五倍計算或雙方面議。
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著物、建筑設施等,按有關規定另行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農田占用補償標準農田占用補償標準如下:1、 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2、 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根據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規定林地和耕地的補償標準 ,為林地和耕地的補償標準 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林地和耕地的補償標準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