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提前解除勞動賠償標準
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賠償金:1、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企業提前解除勞動賠償標準 ,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提前解除勞動賠償標準 ,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的賠償金。2、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企業提前解除勞動賠償標準 ,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3、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企業提前解除勞動賠償標準 ,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4、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半年內按照半個月計算企業提前解除勞動賠償標準 ,滿半年按照1個月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標準?一、單位提前 解除勞動合同 怎么 賠償標準 ?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企業提前解除勞動賠償標準 的年限企業提前解除勞動賠償標準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用人單位違反《 勞動合同法 》規定解除或者 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 勞動合同 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 賠償金 。 用人單位違反本 法規 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二、哪些情況下單位可以經濟性裁員?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企業提前解除勞動賠償標準 : 1、依照 企業破產法 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其他因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什么情況下單位 解除合同 不用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提前解除勞動賠償標準 : 1、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勞動合同無效 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上所述,勞動合同簽訂后并不是說都會一直履行到 合同到期 ,有時候單位會提前解除合同。職工無責的話,單位支付 經濟補償金 ,這個是在合法解除的情況下。如果單位是違法解除,賠償按照經濟補償金的雙倍執行。職工拿不到這筆錢,可以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單位。
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怎么賠償金額標準有哪些?一、公司提前 解除勞動合同 怎么 賠償金 額標準有哪些? 新 勞動法辭退 員工補償規定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 解除勞動關系 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于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二、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 企業破產法 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 扶養 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三、 終止勞動合同 企業提前解除勞動賠償標準 ,應當向勞動者支付 經濟補償金 的有8情形企業提前解除勞動賠償標準 : 1、勞動合同期滿企業提前解除勞動賠償標準 ,勞動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而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企業提前解除勞動賠償標準 ,由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 2、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而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 3、因用人單位被吊銷 營業執照 、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五)項) 四、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情形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指導意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 在當今時代,創造性勞動已成為推動經濟社會發展最重要的動力。 勞動對人類及人類社會有重要意義。勞動創造財富,我們要珍惜勞動成果。 勞動法 的修訂也是為了保證勞動者的法律權益,只要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就必須 簽訂勞動合同 ,這份合同同樣也是法律為了監督雙方勞務上的公正性合法性。讓勞動者安安心心的工作。
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標準是多少一、單位提前 解除勞動合同賠償 標準是多少?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企業提前解除勞動賠償標準 的工作年限企業提前解除勞動賠償標準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標準支付。月工資的計算標準是企業提前解除勞動賠償標準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 經濟補償金 的月工資為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職工 解除勞動合同 前12個月的本人月平均工資,工資計算標準最低不得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 《 勞動合同法 》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 勞動合同 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公司與個人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賠償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 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的流程: 負責部門:人力資源部 參與部門:用人部門 財務科 1、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出:公司及員工均有權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2、達成一致:雙方在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 3、通知工會:公司人事處將解除勞動合同的事由通知工會,由工會提出意見,在研究工會的意見后作出處理決定,并將處理結果通知工會; 4、辦理工作交接,由公司人事處安排相關員工辦理工作交接; 5、結算薪資和經濟補償: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后,財務科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薪資;如是公司方提出 解除合同 ,還應當結算并支付該員工的經濟補償; 6、勞動 合同解除 :完成上述流程后,勞動合同按雙方約定解除; 7、將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送達相對人(勞動者),可以考慮直接(專遞或快件)送達,乃至登報、公告送達等方式,必要時在可以考慮以公證的方式辦理以上送達事宜,確保送達問題的萬無一失。 8、出具 離職證明 :在解除勞動合同時由人事處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 社會保險 關系轉移手續; 9、備案:對解除勞動合同的文本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的 證據 存檔備案,至少保存兩年。 目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當中,用人單位支付的 經濟賠償金 的標準一方面是按照工作年限來計算,另一方面就是 雙倍工資 作為賠償,還有一種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賠償。所以,解除勞動合同的這件事情不能只看雙方終止勞動關系的最終結果,要去分析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實際原因。
勞動合同提前解除賠償標準是什么勞動合同 提前解除 賠償標準 是什么 合同未到期單位要 解除勞動合同 通常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解除勞動關系 企業提前解除勞動賠償標準 ,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企業提前解除勞動賠償標準 ,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 勞動合同法 》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情形,應該支付 賠償金 ,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 工資 ; 2.用人單位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企業提前解除勞動賠償標準 你 經濟補償金 ,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 代通知金 ; 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提前解除勞動賠償標準 : (一)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終止勞動合同 的; (七)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 企業破產法 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必須按照合同內容履行義務,享有權利。如果用人跟單位與勞動者提前接觸勞動合同,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并按照工作年限賠償相應的 經濟賠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