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
因員工個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 了經濟損失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 ,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要求員工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員工個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員工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因勞動者過失造成損失勞動者因故意或過失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員工是故意損壞公司財物,應當按實際價值賠償。如果是不小心造成的公司財物損壞,可以與公司協商處理。如果公司有明確的損壞財物賠償制度,則按制度規定賠償。公司發放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所以用人單位扣減員工工資,必須有正當理由,否則將出現克扣工資的違法行為。工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發放, 且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若單位有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可以隨時離職,不需要提前通知,單位應當為辦理離職手續, 包括結算工資、開具離職證明、辦理戶口、社保和檔案的遷轉等。建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應當在單位注冊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也可以委托律師代為仲裁。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如何賠償?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 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 ,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 的約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 ,要求其賠償公司的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 ,可從勞動者本人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法律分析
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用人單位直接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在雙方勞動合同解除后要求勞動者一次性賠償公司的損失予以支持。勞動者應承擔賠償數額根據勞動者的過錯程度等具體情況酌情確定,且不得把屬于用人單位應承擔的經營風險擴大全部由勞動者承擔。因為勞動者的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情況不在少數,單位應完善用人單位內部的各項管理制度,細化各項工作流程,對勞動者加強安全保障、管理制度、勞動紀律、職業技能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從源頭上預防經濟損失的發生。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賠償比例及賠償方式。由于現階段國家的法律、規定對這個問題沒有統一規定,因而可通過勞動合同的約定來彌補立法的缺失,一旦發生爭議,該約定可作為裁決的依據。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勞動合同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是怎么規定的?《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周 期如實編制工資支付臺賬。工資支付臺賬應當 至少保存二年。 工資支付臺賬應當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周 期、支付對象姓名、工作時間、應發工資項目 及數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 ,代扣、代繳、扣除項目和數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 ,實發 工資數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 ,銀行代發工資憑證或者勞動者簽名 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