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以上無需支付雙倍工資
第一條回答是完全錯誤的,竟然還有十幾人點贊真是不可思議,第二條回答也只是部分正確。1年以上無需支付雙倍工資 我來告訴你正確答案,真正按法律雙倍工資應該怎么算。
其實勞動合同法82條第1、2款已經分別針對不簽勞動合同一年之內和超過一年的情形都作了相應規定:那就是只要是不簽勞動合同,除第一個月,其余的都要承擔雙倍工資。
由于有些人站在用人單位的角度辯解說雙倍工資差額部分是對用人單位的懲罰,不屬于工資報酬,不適用工資時效的規定,而應該受一年仲裁時效限制,所以這里就涉及到一個仲裁時效問題,用人單位這個辯解勞動者當然也無力反駁,所以即使真正按照法律規定,勞動者也只能得到一年的雙倍工資差額,這個時效應該以勞動者主張權益日往前推一年計算起始日期,一年內的適用于82條第1款,超過一年的適用第2款,超過兩年的雙倍工資就只適用82條第2款。
但是盡管法律是這樣規定,現實中執法者都是偏向用人單位,本來上面一年時效的計算已經是最大限度偏向用人單位了,按這樣計算多年不簽的也只是支付一年雙倍工資,相對一年之內的并未承擔更多的懲罰。但在現實中勞動者一年雙倍工資的主張都得不到支持,勞動合同法實施已經十多年了,執法者還在堅持不讓勞動者按勞動合同82條第2款主張超過一年部分,屬于不按法律規定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只讓勞動者按勞動合同法82條第1款主張第1年的雙倍工資,而同時又從仲裁時效上限制,導致未簽勞動合同超過兩年的勞動者得不到任何賠償。
法律規定本來是公平合理的輕易不會出現什么漏洞,正是由于執法者的偏袒執法導致很明顯的不合常理現象,那就是按現實中的判法,一年不簽勞動合同要賠勞動者11個月雙倍工資差額,兩年以上或多年不簽的反而一分錢不用賠,這種不合常理和執法錯誤顯而易見,所以才有各地方不同計算時效的方法,目的都是想掩蓋這種不合理,但都無濟于事因為這種矛盾和不合理是根本上的,無論如何也遮掩不了的。
所以關于不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現實中的情況就是這樣,目前都只是支持第1年按勞動合同法82條第1款主張的雙倍工資,而第1年的雙倍工資顯然又受時效限制,很容易出現不合理現象,所以才有各地方五花八門的算法,有的為了掩蓋矛盾甚至寧愿違反時效規定,剛剛看到一個案例,勞動者主張兩年多未簽勞動合同所有雙倍工資,結果判決支持第1年的11個月雙倍工資,顯然超過兩年無論如何計算第1年的雙倍工資都已經過了時效,這種判法根本沒有道理,應該支持的是第二年的雙倍工資,所以執法者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寧愿自相矛盾違反時效規定,都堅持不肯讓勞動者主張一年之外的雙倍工資,是因為不能開這個先例。
所以你問超過一年的雙倍工資工資問題,1年以上無需支付雙倍工資 我分別把法律規定和現實情況都告訴你,法律規定是除第一個月,其余所有連續未勞動合同的月份都要支付雙倍工資,但同時有一年時效限制,現實情況是執法者堅持只支持勞動者主張第1年的11個月雙倍工資,時效如何計算,各地都不同,總之是一本糊涂賬,像我上面的案例所說超過兩年的也可能拿到第1年的11個月雙倍工資,這就看勞動者自己是否懂法是否據理力爭。
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超過1年是不是已經不符合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規定1、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1年以上無需支付雙倍工資 ,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1年以上無需支付雙倍工資 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2、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勞務合同1年未簽訂需要支付2倍工資嗎不需要1年以上無需支付雙倍工資 ,如果是勞動合同可以提出2N賠償。
工作1年以上沒有簽合同可以要求支付2倍工資嗎?可以要求雙倍工資1年以上無需支付雙倍工資 ,至于上面未發部分,1年以上無需支付雙倍工資 你的提供證據,如果沒有證據,那就沒有了,因為前提你們的約定是口頭的,沒有書面證明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這兩款出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
這兩條并不矛盾1年以上無需支付雙倍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是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補充和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意思是1年以上無需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者入職1年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1年以上無需支付雙倍工資 ,應向勞動者支付每月的雙倍工資,其中包括已支付的一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是規定1年后的部分,不需要再支付雙倍工資,只是視為雙方以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簡而言之,勞動者入職1年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11個月的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部分,而1年后的部分,不需要支付,視為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訂1年以上無需支付雙倍工資 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不簽訂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嗎?我們大家都知道工作上面發生的問題一般都是靠我們工作之前簽訂的 勞動合同 來進行解決1年以上無需支付雙倍工資 ,所以說勞動合同對于我們來說是非常重要的。但是在生活中有很多的不 簽訂勞動合同 的現象,這種現象是違反法律的,一般都會給相應的賠償的。那么不簽訂勞動合同支付 雙倍工資 嗎1年以上無需支付雙倍工資 ?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必須要支付雙倍工資嗎 (一)在1個月內的,不管誰不愿意簽均不需支付雙倍工資。 根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5條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后,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 勞動關系 ,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華律認為,在此期間,單位不愿簽訂合同而終止勞動關系,雖然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但是,應當認定為違法 解除勞動關系 。構成違法解除,則需要向勞動者支付 賠償金 。 (二)超過1個月不滿1年的,是否需要支付雙倍工資,要看誰不愿意簽訂。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6條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 工資 ,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 勞動合同法 》第47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在此期間,用人單位不愿與勞動者簽訂的話,不僅需要支付雙倍工資,而且如果用人單位要終止勞動關系,則應當認定為違法解除,需要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三)滿1年的,用人單位不得單方終止雙方的用工關系。 勞資雙方滿1年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則勞資雙方形成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關系,用人單位不能單方解除,如果以勞動者不愿意補簽合同單方解除的話,應當認定為違法解除而應支付賠償金。 不簽訂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是可以的,這是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當中明確規定的。對于這個問題我們還需要注意的問題有很多,因為不簽訂勞動合同支付雙倍工資的條件是有時間的限制的,對于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的情況才是可以的,超過了一年用人單位是不能 終止勞動合同 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