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商品質量問題
消費者購買經營者提供超市商品質量問題 的商品超市商品質量問題 ,存在質量問題超市商品質量問題 ,可以視情況不同,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一、如果商品質量有問題,但消費者未使用,合法權利未受到損害,也未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超市商品質量問題 的,可以要求退貨、更換或維修。二、如果消費者購買商品有質量問題,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或者造成超市商品質量問題 了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具體可以投訴到消協進行處理。
超市買到有質量問題的東西怎么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超市商品質量問題 ,消費者購買經營者提供超市商品質量問題 的商品,存在質量問題,可以視情況不同,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
一、如果商品質量有問題,但消費者未使用,合法權利未受到損害,也未造成人身、財產損害超市商品質量問題 的,可以要求退貨、更換或維修。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沒有國家規定和當事人約定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內退貨超市商品質量問題 ;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消費者可以及時退貨,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條件的,可以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二、如果消費者購買商品有質量問題,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或者造成超市商品質量問題 了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向經營者要求賠償。具體可以投訴到消協進行處理。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在超市買到有質量問題的食品怎么辦?1.首先找出此物品超市商品質量問題 的小票,與店家溝通,要求賠償。
2.如果溝通不成功,可以向消協或者向市場監督管理局投訴,維權。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購買經營者提供超市商品質量問題 的商品,存在質量問題,可以視情況不同,分情況進行處理。
4.《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一條規定超市商品質量問題 :“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如果商品質量有問題,但消費者未使用,合法權利未受到損害,也未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要求退貨、更換或維修。
5.《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超市商品質量問題 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擴展資料:
第三十四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參考資料:中國中央人民政府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如果從超市買的東西出現了質量問題,而且小票丟了,怎么辦?1、超市購物發現質量問題的超市商品質量問題 ,可以要求超市調換或者予以賠償。但需要提供證據證明是在該商品是在超市購買的。如無證據證明是在超市購買的超市商品質量問題 ,超市沒有退換貨的義務,可以向商品生產廠家提出退換貨要求。
2、這里的證據包括超市的購物小票或者購物發票,也可以是超市進貨記錄、銷售商的銷貨記錄中標明的商品批號等信息。
3、雙方對是否在超市購買的商品有爭議的,可以到法院起訴解決。
相關說明
超級市場一般經銷食品和日用品為主,其特點主要是,①薄利多銷,基本上不設售貨員經營中低檔商品超市商品質量問題 ;②商品采用小包裝、標明分量、規格和價格;③備有小車或貨筐、顧客自選商品;④出門一次結算付款。
2020年12月31日,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聯防聯控機制要求,商務部辦公廳印發《商場、超市疫情防控技術指南》。
在超市里買的東西質量有問題應要求怎樣的賠償超市商品質量問題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超市商品質量問題 的超市商品質量問題 ,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超市商品質量問題 ;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超市商品質量問題 ,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后,屬于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于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于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第四十一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并的,可以向變更后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第四十二條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擴展資料
消費者求償主體的確定
社會再生產及社會分工決定了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直接、間接與多個經營者產生利害關系,國家為了防止和避免生產者與銷售者之間相互推諉,逃避法律責任,保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及時得到保護,確定了有利于消費者求償的原則:
(1)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即銷售者負有先行賠償消費者損失的法定義務。如果造成消費者損害的責任在于生產者或中間商,銷售者在賠償消費者后,有權向責任方追償。
值得指出的是,違反這一法律規定的現象,在當前還時有發生:消費者因商品質量問題受到損害而要求銷售者承擔相應責任時,售貨員(甚至商場管理人員)還嚷著讓消費者去找生產廠家,仿佛理直氣壯,其實這是違反法律的行為,消費者切不可因此而退讓。
(2)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這一規定賦予消費者對求償主體的選擇權,同時也強化和固定了銷售者、生產者的賠償義務。生產者或銷售者在向消費者履行賠償義務后有權向責任者追償。
(3)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直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4)其他情形的賠償主體的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