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某訴交警
嘉興一男子黃某訴交警 ,因騎行非機動車上路沒戴頭盔黃某訴交警 ,被交警罰款20元。該男子不僅沒有承認錯誤,反而不服處罰,于是將交警支隊告上黃某訴交警 了法庭。
據報道稱,該男子因在路上騎行未戴頭盔,而受到交警罰款處理20元。男子表示不服,將交警支隊告上法庭,要求撤銷原處罰,并由交警支隊承擔案件受理費50元。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雙方分別陳述。該男子稱,他所駕駛的電動助力車是非機動車,不戴頭盔并不違法。同時該男子還出示了之前新聞報道的截圖,截圖上顯示新聞稱公安部權威發布電動助力車和自行車不強行要求戴頭盔。該男子認為,嘉興現行的地方法規與國家法律法規沖突,應該以國家法律法規來執行。
但是交警支隊反辯道,《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 已開始正式實施。這與國家現行的法律法律并沒有沖突,而是根據地方的實際情況制定的法規,應該按此執行。同時,查閱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也并沒有對非機動車戴頭盔做強制性規定。在國家法律法規沒有硬性規定的前提下,浙江省有權制定地方性法規加以管理。
法院根據二者提供的陳述,最后判決被告勝訴。交警支隊做出的處理是合法合規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對于法規的應用也十分到位,沒有不當之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反觀這個案件中的金額,里外里不到百來塊,有這個功夫打官司,不如多看看新聞,學習了解當地的地方新政。同時,現在國家也推行“一盔一帶”,旨在保障駕駛員的行車安全。現在雖不是強制執行,但很多意外的發生都是因為沒有佩戴頭盔導致的。頭盔是行車路上的一道安全保障,為了自己和家人的安全,遵守相應的法律法規,做個守法的好公民。
嘉興被罰款又把交警告上法庭的男子現在怎么樣了?他被法院駁回了訴求黃某訴交警 ,支持警察對他黃某訴交警 的罰款。當時在2020年7月1日,當事人黃某在唐山市駕駛電動車在路上行駛,被警察抓到處于20元的罰款。在被警察罰款了之后,黃某覺得警察的罰款不合理,不接受這個罰款。于是就將交警支隊告上了法院。他聲稱,自己駕駛的是電動助力車和共享單車一樣,是非機動車,所以不戴頭盔的話并不犯法,聲稱交警處理的這個事件是不正確的。
被告人表示,因為2020年1月7日的時候,國家出臺了相關的法律法規。辦法上面明確表示,如果與現行法律沒有沖突的話,有關地方法規是有效的。而法律上雖然沒有規定電動自行車要戴頭盔,但是如果結合浙江省的相關地方法規的處理辦法的話,可以實行地方法規的。
所以黃某騎的電動車,他是屬于電動自行車的,而且與共享單車的性質不相同。之后法律判決,原告人黃某應該交相關的行政罰款。因為證據充足,而且法規處理的正確,駁回了黃某的申訴。目前人們在駕駛非機動車的時候也要戴頭盔了,其實戴頭盔,沒有什么壞處。
他可以防止我們在路上行走的時候,頭部受到了傷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護頭部,所以法律在出臺這一項政策也是有理有依據的。我們在路上駕駛非機動車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因為黃某訴交警 你的車子比較小,而且質量比較小,和其他的小轎車、大車相比較的話,是微不足道的。
在當我們遇見這些車的時候,一定要進行緊急避讓。不要走大車的通道,要走非機動車通道。不然的話,警察找上黃某訴交警 你,可是要罰款的。其實像黃某這樣,對自己進行維權并沒有錯誤。但是他卻為了20元的罰款,將警方告上法庭,這次這些損失對他來說可比20塊錢還要多。
輕微交通事故處理新模式,交警上路進行訪評,市民表示理解支持去年11月1日起黃某訴交警 ,東莞交警試行新的輕微交通事故處理模式黃某訴交警 :對“人無傷、車能動”、能夠作快處快賠處理的輕微事故黃某訴交警 ,交警將不再派出警力到事故現場處理。試行新模式首日黃某訴交警 ,記者跟隨東莞交警部門走訪路面發現黃某訴交警 ,雖然有個別司機在發生輕微事故后,對快速撤離的規定表示“蒙圈”,有的甚至沒留意110接處警系統發送的手機指引短信,但受訪的市民和司機對輕微交通事故新處理模式均表示贊同支持。
擔心定責不明晰 有司機選擇等待交警不挪車
下午4時許,交警接到市民報警稱,位于南城的國際航空港對開的東莞大道輔道上有兩車發生剮蹭事故。然而,事故車輛原地占道約超過20分鐘,遲遲不挪車,一度造成附近路面出現小范圍阻塞。
現場處理事故的民警到場后,迅速指揮兩車司機撤離至安全地帶,短時間恢復了路面交通。涉事車主黃某向民警表示,自己在變道時與網約車司機李某的車子發生碰撞,事后他第一時間致電車險公司,隨后又報警請求交警到場處理。“保險公司那邊告訴我將車撤離到路邊,我不放心定責問題,就讓它留在原地。”黃某認為,自己這么考慮很周全,也有利于交警部門處理事故。
了解事故經過后,民警現場認定黃某負事故全責。直至民警提醒,黃某這才后知后覺發現自己報警后,110接處警系統早已迅速發送短信指引撤離。他既沒聽從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的建議,也未能及時留意短信提醒。對此,民警當場對黃某進行批評教育,黃某認識到自身錯誤。
不用交警到場 就能進入快處快賠
接近下午6時,南城袁屋邊社區某巷道里發生一起輕微碰撞事故。司機陳先生啟動車輛過程中,剛打方向盤沒多久就與后方來車發生了剮蹭。記者跟隨交警趕到現場時,他和另一位涉事司機正在商討保險理賠事故,同時,兩人聽從110接警人員的指令,將車移動至不阻礙交通的地帶停放等待交警。
交警當場對當事人進行訪評,并向兩位司機宣傳新的輕微交通事故處理模式。陳先生表示,自己通過東莞交警微信和提示短信已知道輕微事故的處理程序,報警后也接到110接處警系統提供的指引操作提示。他表示很支持交警對輕微交通事故的新處理模式,不會造成堵車,還保證了當事人的安全。
不過,在夜間高峰期遭遇輕微事故的周小姐,卻采取出不同的做法。周小姐告訴記者,她在變道過程中不慎發生剮蹭車輛,隨即她便致電車險公司。接到事故報告后,附近警保聯動的保險引導員很快到場,為事故涉事雙方協商定責和理賠事宜。由于周小姐未按指引將車輛迅速撤離到安全且不妨礙交通的位置,而且造成現場小范圍緩行,交警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并對輕微事故處理新模式進行宣講,周小姐接受批評,并對交警的新工作模式表示贊同。
事故警情有民警跟進 當事人不必“干等”
東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交管科副科長胡建濤告訴記者,在新模式試行首日,個別司機還不清楚遭遇輕微事故后,可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對事故現場進行拍照固定證據,快速撤離至不妨礙交通的安全地方,或直接前往就近的快處快賠點處理。
“當事人撤離現場后,交警部門會按照110的指令,及時聯系當事人做好后續處理工作。”胡建濤提醒廣大參與交通的駕駛員,遇到輕微交通事故不要只懂得“干等”,這么做不僅容易引發交通阻塞,也極易引發二次事故。
此外,如果當事人不按110指令撤離現場造成交通擁堵的,交警部門將依據《廣東省交通安全條例》第59條規定,處2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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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案例分析參考寫
關縣人民法院山東省行政判決書
(1999)冠行初字第161號
原告:姚華平黃某訴交警 ,男黃某訴交警 ,出生于1962年,漢族農民生活在冠縣清水鎮姚幸村。
律師:格潤民,東昌府堅實黃某訴交警 的法律工作者。
律師:邢天華律師事務所聊城??市東昌府區法律工作者的
被告的: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岳祁祥,市長。 ,
律師:松樹峰,冠邦律師事務所的。作者:
檢察長:主任閆如虧冠縣清水鎮司法,人民的政府。
原告姚華平訴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農業行政執法案件,原告姚華平本法院提訴訟。案件受理后,組成合議庭,按照法律規定,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原告姚華平格潤民,邢天華被告代理人松樹豐,燕如悝到庭參加訴訟,現在是結束的情況下,代理商已經被聽見了。訴訟
原告姚萍說:1998年5月初農歷隊為首的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派出管總支部書記馮起義,村民委員會的其他成員都學功和姚明線指向原告家里無大人,被告沒有出示任何文件和程序,并也沒有確定自己,強迫原告買了一個月的拖拉機開車??離開,扣押了原告的拖拉機,在現金的工具箱內和所有的工具10,000美元,這么遠是沒有。
被告辯稱:被告不能否認的事實,平遙拖拉機扣押了原告,但原告扣押拖拉機間接損失不賠的國家賠償法“規定只對直接損失的賠償。劫持馮起義原告拖拉機,李維漢,杜澤華杜通行現場清點拖拉機工具箱扳手鉗子,沒有現金。不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中,被告向法庭提交??的證據:(1),(2),(3),(4),以證明原告的拖拉機工具箱現金;(5)原告的拖拉機都學功家; (6)證明扣押原告拖拉機的通過。原告的證據,被告提出異議:代理原告向被告在拖拉機。向法院提交了在相同的時間了下列證據:(1)(2)(3),以證明原告認為,被告抓住拖拉機。
經法庭質證辯論,及早確定1998年5月原告姚萍拒絕支付的農業夏征費,被告冠縣清水鎮政府的工作人員扣留了原告的拖拉機回家的人杜學工,后被告更多的時間通知原告農業夏征的手,拖拉機開走。在庭審中,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代理允許原告的拖拉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行政行為,原告姚平拖拉機的附件。被告冠縣清水鎮政府的人提供證據,以證明上述事實。
法院認為,五月初的1998年農歷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拒絕支付原告坪堯農業夏征費為由,強行扣留原告姚平拖拉機杜學工學校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的,法院不支持。現金萬元原告訴工具箱中。沒有證據不予采信。 (二)第54條的要求,根據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中國訂單3,4,判斷如下:的
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扣押原告姚華平拖拉機行政強制行為。
限制通知書后五天內,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原告的拖拉機返回。
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400元由被告承擔。
對判決提出上訴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給法院的請愿書之日起的判決,服務,根據對方的副本,上訴聊城市,山東省,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許嘿菌
判斷:徐強
代法官:章七豐
12月22日,1999年山東省人民檢察院
秘書:章鞘舴
檢察監督的應用程序
申請人:姚華平,聊城冠清水鎮姚村
答辯:關縣公安局
申請事項:請求檢察院督促關縣公安分局躍起項搶劫案件進行偵察的文件或書面通知,答復,申請人不文件中。
事實理由如下:
申請人2010年2月26日的一封掛號信的形式關于樂齊翔搶劫的投訴信發送到關縣公安局的消息號:XA 1650 6719 9 37有沒有注意到黃某訴交警 我不予立案。要起訴內容如下:
蘇:姚男,姚行,聊城冠縣清水鎮,村
被告:
1,樂齊翔現任關縣民政局局
>馮起義冠縣清水鎮人
3馮起義的小隊成員的帶領下其他
控告事項:1,請求的關縣公安局調查躍起,香,馮起義為首的犯罪團伙搶劫被告人拖拉機,現金和其他物品的刑事責任。
2,責令被告的人,以彌補造成的全部損失的投訴或由于其他對象被洗劫一空的拖拉機。
事實理由:1998年5月初的月球(公元1998年6月24日)晚上十點半左右,躍起項指控,馮起義為首的陣容,聚集了超過非法入侵起訴人的起訴人不成人,不產生任何文件和程序,并沒有確定自己的,他們唯一的未成年人及蘇(蘇游兒子姚金庭)實施物理脅迫和暴力威脅,力原??告向買了一個月的新拖拉機被盜,非法占有原告的拖拉機, 10,000美元的現金里面的工具箱和工具,還沒有被給我帶來了很大的損失。
被控人是在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與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刑法第263條,“搶劫,”刑法“的部分人民共和國的中國“爆竊”263第一款,按照本條的規定應不超過10年監禁,終身監禁或的死亡懲罰,一個罰款或沒收的財產“,根據以的刑事法,人民共和國的中國在八十-7個(3)(C)的最高刑罰規定超過了十年在監獄里,經過十五年;“因此,的情況下期間都還是起訴,希望公眾公安機關秉公執法,調查的刑事指控入室行竊責任。
的犯罪事實,在這種情況下,“關縣在山東省人民法院行政判決書----(1999)冠行初字第作為證據。161“和”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行政判決書-----(2000)行終字第57號聊天。這個判決沒有發表
行政違法行為!首先實例的判決,表示“醫院認為,1998年5月初農歷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政府政府的原告姚華平拒絕支付農業夏征應在地上,被迫原告姚華平拖拉機扣押至都學會成功學,其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支持“后的判決表示為”第二次判決了被告冠縣清水鎮人民的政府扣押的原告瑤族華平拖拉機強制性行政行為。表示,“法院認定, :5月1日上訴人冠縣清水鎮人民的政府外,一九九八年農歷上訴人姚的單位拒絕支付的農業夏征的理由,強行扣留了上訴人姚拖拉機可以被識別的杜學功家,其實行政行為是不的罪行的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應退還被上訴人檢獲的拖拉機。 “最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行政強制行為應被理解為憑借其行政權力對違規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負責人,所以這兩個判斷是很公平的,至少確定了一個事實,樂齊翔搶劫 - 犯罪”,而不是行政違法行為!只有行政機構不能聽到他的刑事責任!但是,人民法院應主動被轉移到公安機關的情況下,調查躍起翔等人的犯罪事實!至少對訴訟時效的法院還沒有移交,因為平遙越祺祥責任是要舉行,根據“刑法”第88條,“提出了控告,并應被視為未經公安機關調查作為一個私人刑事起訴到法院,這樣的情況下,訴訟時效中斷!再次請求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翔等人說起過!
總結,根據第84條,第3,刑事訴訟法,“公安,檢察院或人民法院的報告,投訴報告應該接受。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關主管部門,并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的規定,冠縣公安局還沒有給我回,沒有通知我,不予立案!我們期待到檢察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6條,第87條規定,對律師的監督,督促公安機關繼續立案調查,或給我一個解釋!
此致
南寧一男子酒駕上高速被查,慌不擇路棄車躲進路邊草叢5月3日晚黃某訴交警 ,泉南高速南寧東收費站附近,一駕車男子涉嫌醉駕被交警攔截。沒想到,男子竟然趁交警交接工作黃某訴交警 的間隙,棄車躲進了路邊深草叢中。
當晚11時許,在泉南高速南寧東收費站出城方向,一輛小轎車行駛在大車通行道。這個異常行為引起了交警黃某訴交警 的注意。執勤交警隨即上前查看情況,并用快速篩選酒精棒,檢驗駕駛員是否涉嫌酒駕。駕駛員黃某剛一吹氣,快速篩選酒精棒就不斷閃爍紅光。后經呼氣式酒精檢測,黃某體內酒精含量為119mg/100ml,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
據介紹,執法過程中,黃某看到執勤交警在跟同事進行工作交接,他拔腿就跑。一分鐘后,執法交警轉頭一看,發現剛剛站在身后的黃某不見了。這一情況被在一旁等待處理違法行為的另一名車主發現,這名車主告訴執勤交警,黃某跑進了路邊的草叢中。
路邊的草叢高且茂密,里面還有一些坑洼,人趴在低洼處,再加上夜色與雜草掩護,蹤跡全無。交警拿著手電筒和其他值班人員在四周找了起來,還不斷喊話進行勸導。幾分鐘后,黃某才從草叢里走出來,跟交警去醫院進行抽血檢驗。
目前,黃某涉嫌醉駕事件仍在進一步調查處理當中。
這些法律成本不可不知酒駕的危害,很多新老司機都看過不少,酒駕的成本,每個人都應該看看,對于酒駕行為交警的態度是黃某訴交警 :決不允許!
拒絕酒駕,安全駕車!
本文來源于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