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經濟性裁員補償標準
經濟性裁員補償標準具體如下:
1、員工每工作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公司經濟性裁員補償標準 ,按照半個月工資計算;
2、超過半年不滿一年公司經濟性裁員補償標準 ,按照一個月工資計算。
單位進行“經濟性裁員”需要達到一個人數標準公司經濟性裁員補償標準 ,一次性裁減20人以上或一次性裁減人員超過單位員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備,由于經濟性裁員屬于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仍需要向被裁撤的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公司裁員賠償標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公司經濟性裁員補償標準 ,公司經濟性裁員補償的標準如下:
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實際的工作年限,工作每滿一年需要向員工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工作滿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照一年的補償標準向員工支付公司經濟性裁員補償標準 ;工作不滿六個月的,就需要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如果員工的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的直轄市、設區的市級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那么用人單位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照職工月度平均工資三倍的金額支付,一般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公司經濟性裁員補償標準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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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性裁員補償金標準是什么經濟性裁員補償金標準是公司經濟性裁員補償標準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公司經濟性裁員補償標準 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公司經濟性裁員補償標準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經濟性裁員補償標準 ,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經濟性裁員補償標準一、經濟性裁員補償標準是什么
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公司經濟性裁員補償標準 的經濟補償辦法》公司經濟性裁員補償標準 的規定,對于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應當按被裁減人員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本單位工作的時間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應當以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如果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二、經濟性裁員的條件
經濟性裁員作為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一種方式,必須滿足法定條件。這些法定條件包括實體性條件和程序性條件,只有同時具備了實體性條件之一和全部的程序性條件,才是合法有效的經濟性裁員。
(一)實體性條件
勞動法下經濟性裁員的實體條件
1、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2、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3、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4、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勞動法下經濟性裁員程序條件
1、業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企業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才可以裁減人員。
2、濟性裁員,應優先留用三類人員: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企業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上述被裁減人員,被裁減人員在同等條件下具有優先就業權。
勞動法為了衡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不對等地位,就對勞動者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傾斜,比如在大部分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都要對勞動者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金,并且用人單位要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后果。即使在經濟性裁員的情況下,因為也是屬于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也需要做出相應的補償才行
最新經濟性裁員補償金標準是什么一、最新經濟性裁員補償金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第(三)規定公司經濟性裁員補償標準 :“ 勞動合同 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公司經濟性裁員補償標準 ,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公司經濟性裁員補償標準 ,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 解除勞動合同 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 經濟補償金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根據以上規定,個別裁員的經濟補償計算方式為等同于規模裁減人員為:一個月提前通知金加工作年限乘月平均工資,其中月平均工資和工作年限均有上限。 二、經濟性裁員主要范圍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 企業破產法 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用人單位裁員后,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對符合規定的勞動者應支付經濟補償金。不能因勞動者領取公司經濟性裁員補償標準 了失業救濟金而拒付或克扣經濟補償金, 失業保險 機構也不得以勞動者領取了經濟補償金為由,停發或減發失業救濟金。另外對于 公司裁員 的對象,也不是說可以隨心所欲的想裁減誰就可以的,在這方面法律上也是有嚴格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