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引起火災責任追究
法律分析意外引起火災責任追究 :造成火災事故人員傷亡應予追究刑事責任意外引起火災責任追究 的犯罪行為主要有三種意外引起火災責任追究 :放火罪,失火罪,消防責任事故罪。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中國現行《刑法》規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體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失火罪是指由于行為人的過失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這是一種過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消防責任事故罪,是指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外引起火災責任追究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九條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發生一般火災追究誰的責任發生大火意外引起火災責任追究 ,要根據具體事實,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及其他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單位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上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責任追究,追究責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處分、刑事責任。
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2011〕46號),責任追究可以分三種情形意外引起火災責任追究 :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公安機關及其消防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3、各單位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火災防控措施不到位,發生人員傷亡火災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意外引起火災責任追究 ;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單位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上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地市級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后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按照規定追究省部級相關領導的責任。
法律依據
《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第十五條 全面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各單位要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實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要建立消防安全自意外引起火災責任追究 我評估機制,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每季度、其他單位每半年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本單位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評估,做到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要建立建筑消防設施日常維護保養制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要嚴格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和應急程序規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由于過失導致火災應承擔什么法律責任?一、過失引起火災意外引起火災責任追究 ,根據造成災害的嚴重性和影響程度要分別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二、一般火災要承擔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1、民事責任方面要承擔火災需要修繕場所和設備設施費用、重置物品所需費用、人員受傷救治和死亡后事處理所需費用以及其意外引起火災責任追究 他災后處置所需費用等。
2、承擔行政責任方面。根據《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意外引起火災責任追究 :過失引起火災尚未構成犯罪的處以警告、罰款或者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三、構成犯罪的要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1、當火災造成嚴重損失或者重大人員傷害或者重大影響的,要分別承擔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2、民事責任同一般火災所承擔的民事責任一樣。
3、根據《刑法》第115條第二款的規定,還要承擔刑事責任: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外引起火災責任追究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發生大火,會對哪些人進行責任追究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意外引起火災責任追究 的意見》(國發〔2011〕46號),責任追究可以分三種情形意外引起火災責任追究 :
1、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2、公安機關及其消防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
3、各單位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火災防控措施不到位,發生人員傷亡火災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單位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上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發生特別重大火災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地市級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后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按照規定追究省部級相關領導的責任。
火災賠償責任劃分一、火災事故民事責任
火災事故民事責任是民事責任的一種意外引起火災責任追究 ,屬于侵權民事責任。所謂侵權民事責任,是指因侵權行為而導致的民事賠償責任。它包括兩個基本概念意外引起火災責任追究 :一是火災民事侵權行為意外引起火災責任追究 ;二是火災民事侵權責任。
(一)火災事故中的民事侵權行為
民事侵權行為,是指行為人由于過錯侵害意外引起火災責任追究 他人的財產和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以及依法律的特別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其他致害行為。火災事故侵權是一種由“火災”特殊原因引起的侵權,是指行為人由于過失或過錯釀成火災侵害他人的財產和人身,依法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行為。
(二)火災事故中的民事侵權責任
火災民事侵權責任所要解決的,主要是對受害人權利受到侵害時賠償救濟的問題,而不是像刑法和行政法一樣對行為人的人身或者財產進行制裁。侵權責任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系,并采用“不告不理原則”,且賠償問題可以與當事人協商意外引起火災責任追究 ;而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維護的是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除少數自訴案件以外,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應主動追究行為人的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且責任的承擔也不可能由受害人決定,行為人與受害人不能私下和解。
二、火災事故與民事侵權責任
(一)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對制裁火災事故責任者的作用
在過去的法律制度中,人們更重視刑事手段和行政手段對制裁火災事故責任者的作用,忽略了民事手段在這方面的重要作用。例如,在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就只在64條和68條中分別規定“過失引起火災的,尚不構成犯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和“人員密集場所發生火災,該場所的現場工作人員不履行組織、引導在場人員疏散義務,情節嚴重,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同時,我國《刑法》第114
條、115 條規定了失火罪的刑事責任。
(二)以侵權責任法處理火災事故責任的必要性
侵權責任法確認火災事故責任者實施的行為是侵權行為,因而使其有可能承擔侵權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認為,任何造成他人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為,都是侵權行為,都應當承擔以損害賠償為主要責任形式的侵權責任。火災事故責任者實施的行為引起火災,會造成公民和法人的損害,包括人身的損害和財產的損害。這都是侵害民事權利的行為,符合侵權行為的要求,構成侵權行為,其后果是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三、火災事故中的侵權責任追究
(一)火災事故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
歸責,指行為人因其行為和物件致他人損害的事實發生以后,應依何種根據使其負責,此種根據體現了法律的價值判斷,即法律應以行為人的過錯還是應以已發生的損害結果為價值判斷標準,或以公平考慮等作為價值判斷標準而使行為人承擔侵權責任。歸責原則,就是確定侵權行為人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一般準則。歸責原則在侵權責任法中具有核心的地位。在確定一種侵權行為的責任構成要件時,首先必須確定這種侵權行為應當適用什么樣的歸責原則。
我國侵權責任法的歸責原則體系,是由三個部分構成的,這就是過錯責任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和公平責任原則。其中過錯責任原則有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用證明的方法證明過錯的一般過錯責任原則,一種是用推定方式認定過錯的過錯推定原則。一般侵權行為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以過錯作為價值判斷標準,通過懲戒有過錯行為的人來指導人們的正確行為,以預防侵權行為的發生。民事侵權責任,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場合,適用過錯推定原則或者無過錯責任原則,確定侵權責任的歸屬,增加受害人獲得賠償的可能性,對行為人的行為進行制裁,以減輕社會危險因素,預防侵權行為的發生。
(二)火災事故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1 、須有失火或者放火行為的違法性。
2 、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的客觀事實。
3 、違法的失火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
4 、主觀過錯的要件。
(三)抗辯事由
火災事故責任的抗辯事由,就是指火災事故責任糾紛案件的行為人提出的,以免除侵權責任或者減輕侵權責任,而對抗受害人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法定事由。
三、火災事故中的民事賠償
因為火災原因的多樣性,所以在實際賠償中應根據實際情況選用不同的賠償原則,以實現民事賠償的公平性、合理性和科學性。
(一)火災民事賠償的原則
l 、全額賠償原則。
2 、考慮責任者的賠償能力原則。
3 、財產賠償原則。
4 、其他賠償原則。
(二)火災損害民事賠償法律關系的主體火災事故發生后,有關當事人之間隨之形成火災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火災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的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即為火災損害賠償主體。
(三)火災事故民事賠償的范圍
1 、人身損害賠償
火災事故中的人身損害主要包括對生命權、健康權的損害,對此,應當按照人身損害賠償一般范圍,確定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的生活補助費,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
2 、物質損害賠償
這里的物質損害指財產損失,分直接財產損失和間接財產損失。火災直接財產損失是指被燒毀、燒損、煙熏和滅火中破拆、水漬以及因火災引起的污染等所造成的損失。每起火災直接財產損失應包括房屋、構筑物、設備和其它財產的損失。
3 、精神損害賠償
在火災這種極度恐怖的環境中引起的應激心理和生理反應會導致人對環境的適應能力和應對能力瞬間下降,若這種應激狀態持續下去,處于火災中的人對環境的判斷力和分析力會持續下降,更甚者會喪失理智,從而造成其他不良的后果。火災造成的絕不僅僅是人員傷亡和物質損失,對于遇難者的家庭、災難生還者、災難現場的救援人員,乃至全社會,都會造成看不見的心理損傷。
四、完善火災民事賠償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建立和完善損害賠償專家證人制度
由于火災事故涉及面廣,有很強的專業性,僅是消防建筑方面的技術規范就達上萬條,法官不一定熟悉涉及到的專業知識,故筆者提出可以建立損害賠償專家證人制度來彌補這一缺陷。美國司法實踐在侵權損害賠償案件中,就引入了認定損害事實和造成損失的數額以及承擔的賠償責任的專家證人制度。這個制度是一個很科學、很先進的做法,對于正確認定侵權案件(包括違約案件的損害賠償和其他損害賠償案件)的責任具有十分重要的實踐意義,值得我國的司法實踐借鑒。
(二)推行火災保險制度
新《消防法》第33條規定:“國家鼓勵、引導公眾聚集場所和生產、儲存、運輸、銷售易燃易爆危險品的企業投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鼓勵保險公司承保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這是首次將商業保險寫入消防法規,為保險行業與消防部門建立良性互動機制提供了可能。在救濟火災事故損害的制度中,保險制度是最好的分擔責任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