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7事故造成人死亡
醫療事故 致人 死亡賠償標準 : 1、 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醫療7事故造成人死亡 的 人身損害 進行治療所發生的 醫療費用 計算醫療7事故造成人死亡 ,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 工資 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根據 傷殘等級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 喪葬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 撫養 人生活費:以死者生產或者殘疾者 喪失勞動能力 前實際撫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撫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撫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 精神損害 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 醫療事故處理 辦法》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五十一條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賠償標準一、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醫療7事故造成人死亡 的賠償標準是怎樣醫療7事故造成人死亡 的
1、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醫療7事故造成人死亡 ,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死亡賠償金;
(1)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2) 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3、其醫療7事故造成人死亡 他;
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4、精神損害賠償金;
患者家屬認為精神造成了巨大傷害的,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金。
二、醫療事故的賠償項目有哪些
1、醫療費
(1)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
(2)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3) 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4) 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
2、 誤工費
(1)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2)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3) 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4)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5)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6)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 護理費;
(1)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2)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3)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4) 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5)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
(6) 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7)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4、 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5、 營養費;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6、交通費;
(1)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
(2)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7、住宿費及伙食費;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8、被撫養人生活費;
(1)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2)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
(3) 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4) 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9、精神損害撫慰金;
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醫療7事故造成人死亡 :
(1)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 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3) 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
(4) 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5) 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6) 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10、 喪葬費;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11、死亡賠償金;
(1)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
(2)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2、其他;
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醫療事故等級共分幾級幾等?一、 醫療事故 等級共分幾級幾等 《 醫療事故分級標準 》確定醫療7事故造成人死亡 ,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 傷殘等級 一至十級。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一級醫療事故是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是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是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是造成患者明顯 人身損害 的其他后果的。 二、醫療事故等級劃分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a.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 (一)一級甲等醫療事故:死亡。 (二)一級乙等醫療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狀態; 2、極重度智能障礙; 3、臨床判定不能恢復的昏迷; 4、臨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喪失,不能恢復,靠呼吸機維持; 5、四肢癱,肌力0級,臨床判定不能恢復。 b.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一)二級甲等醫療事故: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二)二級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嚴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三)二級丙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嚴重缺損、明顯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四)二級丁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嚴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c.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一)三級甲等醫療事故: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損、畸形情形之一,有較重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二)三級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三)三級丙等醫療事故:器官大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可能存在一般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四)三級丁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度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五)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器官部分缺損或畸形,有輕微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 d.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三、醫療事故賠償項目 1、 醫療費 :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 醫療費用 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 工資 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 喪葬費 :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 扶養 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 喪失勞動能力 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 精神損害 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 綜上所述,醫療事故的等級劃分是確定 醫療事故賠償標準 的基礎,只有通過專業的鑒定機構給醫療事故確定等級才能獲得相應的賠償,在確定醫療7事故造成人死亡 了醫療事故的等級之后各種補償項目就會根據受害人的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如果通過法律 訴訟 來解決醫療事故那么等級劃分的依據就是法律支持的依據。
醫療過錯致人死亡賠償金標準是多少一、醫療過錯
醫療過錯醫療7事故造成人死亡 ,屬于過錯醫療7事故造成人死亡 的一種。在依據醫療水準判斷醫方的過錯時,必須注意區分醫療水準與醫學水準。
長期以來,醫療責任的認定一直是醫療7事故造成人死亡 我國民法學界討論的焦點,而醫療過錯的存在與否又是認定醫療責任的關鍵。本文擬對認定醫療過錯的判斷標準、參考因素以及患者承諾對認定醫方過錯的影響等相關問題展開討論,以求拋磚引玉。
二、醫療過錯致人死亡賠償標準
1、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2、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3、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4、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5、殘疾生活補助費: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6、殘疾用具費:因殘疾需要配置補償功能器具的,憑醫療機構證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費用計算。
7、喪葬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喪葬費補助標準計算。
8、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疾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且沒有勞動能力的人為限,按照其戶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計算。對不滿16周歲的,扶養到16周歲。對年滿16周歲但無勞動能力的,扶養2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
9、交通費:按照患者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10、住宿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11、精神損害撫慰金: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造成患者殘疾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3年。并且,第五十一條還規定醫療7事故造成人死亡 了參加醫療事故處理的患者近親屬所需交通費、誤工費、住宿費,參照本條例第五十條的有關規定計算,計算費用的人數不超過2人。
三、醫療過錯事故責任賠償比例
1、一級乙等醫療事故(一級傷殘)計算30年,即100%醫療7事故造成人死亡 ;
2、二級甲等醫療事故(二級傷殘)按一級傷殘的90%計算。計算公式為:居民年平均生活費×30年×90%(傷殘等級系數,下同);
3、二級乙等醫療事故(三級傷殘)按一級傷殘的80%計算;
4、二級丙等醫療事故(四級傷殘)按70%計算;
5、二級丁等醫療事故(五級傷殘)按60%計算;
6、三級甲等醫療事故(六級傷殘)按50%計算;
7、三級乙等醫療事故(七級傷殘)按40%計算;
8、三級丙等醫療事故(八級傷殘)按30%計算;
9、三級丁等醫療事故(九級傷殘)按20%計算;
10、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十級傷殘)按10%計算。
醫療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標準醫療事故致人死亡醫療7事故造成人死亡 的賠償標準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醫療7事故造成人死亡 ,按二十年計算。而除醫療7事故造成人死亡 了這個死亡賠償金醫療7事故造成人死亡 的賠付醫療7事故造成人死亡 ,還要賠償的包括喪葬費,這個費用是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因此當醫療事故出現死亡結果的時候,應該根據上述標準來進行賠償和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