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刑期
交通事故全責至人死亡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刑期 的判刑標準一般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刑期 ,因而發生重大事故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刑期 ,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刑期 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要判刑嗎交通事故撞死人承擔主要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刑期 ,就要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責任。若行為人對受害人進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刑期 了積極的賠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刑期 ,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在一定情況下,例如沒有其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刑期 他加重情節,認罪態度良好,偶犯,初犯,法院可能判處緩刑,在這種情況下,就可以不用坐牢。但是如果情節嚴重,有從重情節,即使積極賠償,也要判處有期徒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1 .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2 .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3 .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主要責任判幾年依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刑期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刑期 ,主要責任人會判處多少年,要依據造成多少人死亡和重傷而定,造成一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刑期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刑期 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判多少年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刑期 ,犯罪嫌疑人會被人民法院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刑期 他特別惡劣情節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刑期 的,犯罪嫌疑人會被人民法院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逃逸導致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刑期 他人死亡的,犯罪嫌疑人會被人民法院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重大公私財產損失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量刑具有《
》(以下簡稱《解釋》)規定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刑期 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應當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確定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刑期 的,量刑起點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2)重傷四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有期徒刑。
(3)死亡三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確定基準刑。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的(各地區可以在30萬元至60萬元幅度內確定本地區的起點數額標準),量刑起點為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無能力賠償數額增加的,可適量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5)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解釋》第二條第二款第(一)至第(六)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量刑起點為六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每增加一種《解釋》中第二條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可增加三個月刑期;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具有《解釋》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依法應當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內確定量刑起點的基準刑:
(1)交通運輸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又逃逸的;或者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又逃逸的;或者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又逃逸的;或者造成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解釋》中第二條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
(2)死亡二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六個月確定基準刑。
(3)重傷五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重傷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個月刑期。
(4)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量刑起點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個月有期徒刑確定基準刑。
(5)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的(各地區可以在60萬元至100萬元幅度內確定本地區的起點數額標準),量刑起點為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無能力賠償數額增加的,可適當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6)有上述第(2)至(5)種情形之一,又具有逃逸情節的,可增加一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3、犯
,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量刑起點為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死亡人數每增加一人,可增加三年至五年刑期確定基準刑。
4、有賠償能力而拒不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