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侯區拆遷補償標準
以成都市的規定為基礎武侯區拆遷補償標準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作為補充。法律依據武侯區拆遷補償標準 :《成都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第五條 征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并公告后武侯區拆遷補償標準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武侯區拆遷補償標準 ,持土地權屬證書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武侯區拆遷補償標準 ,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第六條 征用土地應當依法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各項費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第七條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成片栽種的花草樹木,按糧食類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零星栽種的樹木和經批準的種養殖專業戶按規定標準執行。有標牌的古樹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樹名木管理條例》規定執行。
成都拆遷補償標準明細按照統一拆遷標準武侯區拆遷補償標準 ,被拆遷房屋補償實行貨幣補償安置武侯區拆遷補償標準 的,按照被拆遷房屋評估單價乘以被拆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確定。實行住宅產權調換安置的,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面積分別調換,根據市場評估價結算套內建筑面積價差,拆遷人免收公攤面積補差款。估價機構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應反映同時期、同結構、同用途、同類區域的二手房市場價格。被拆遷者補助每戶搬家費1200元,按照規定,拆遷人將向被拆遷人提供包括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和搬家補助費。被拆遷住宅房屋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計算。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放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成都市拆遷補償標準是多少法律分析武侯區拆遷補償標準 :按照統一拆遷標準武侯區拆遷補償標準 ,被拆遷房屋補償實行貨幣補償安置武侯區拆遷補償標準 的,按照被拆遷房屋評估單價乘以被拆房屋所有權證記載武侯區拆遷補償標準 的建筑面積確定。實行住宅產權調換安置的,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內建筑面積和公攤面積分別調換,根據市場評估價結算套內建筑面積價差,拆遷人免收公攤面積補差款。估價機構對被拆遷房屋的評估價格應反映同時期、同結構、同用途、同類區域的二手房市場價格。房補貼和物管費補貼。物管費補貼根據改造范圍內房屋建筑面積,按1.8元/平方米每月的標準,一次性發放5年。
被拆遷者補助每戶搬家費1200元。按照規定,拆遷人將向被拆遷人提供包括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和搬家補助費。被拆遷住宅房屋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計算。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放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
拆遷商業、辦公、生產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停產停業經濟損失補助費以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城區職工平均工資收入為準,由拆遷人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實際從業人員(不含臨時人員)支付。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一次性發放3個月補助費。
拆遷人對被拆遷者提供搬家補助費,補助標準為住宅每戶補助1200元。非住宅由拆遷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或由拆遷人組織搬遷,據實補助搬家費用。
法律依據武侯區拆遷補償標準 :《拆遷裝修賠償》 第九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實施拆遷,也可委托拆遷承辦人實施拆遷。拆遷人自行實施拆遷的,必須具有拆遷承辦人的資格;委托拆遷承辦人實施拆遷的,拆遷人和拆遷承辦人應訂立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拆遷人應當按規定向拆遷承辦人交付委托拆遷費,向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繳納拆遷管理費。
成都老房子拆遷補償不同房屋結構相應的賠償標準為:(一)磚混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400元武侯區拆遷補償標準 ,二級每平方米380元武侯區拆遷補償標準 ,三級每平方米360元武侯區拆遷補償標準 ;(二)磚木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260元,二級每平方米240元;(三)磚土木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200元,二級每平方米180元;(四)簡易結構一級房屋每平方米50元,二級每平方米30元。
各結構房屋折舊率按以下標準扣減:(一)5年以內(含5年)房屋折舊率為0%;(二)5年以上(不含5年)至10年(含10年)房屋折舊率為5%;(三)10年以上(不含10年)房屋折舊率為10%。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