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據
解答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處理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據 的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處理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據 ,制定本條例。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條例。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協調機制,組織有關部門對城市建設項目進行交通影響評價,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劃,確定管理目標,制定實施方案。
交通事故處理的法律依據是什么?《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處理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據 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處理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據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處理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據 ; 第一百三十七條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處理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據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警察認定責任后,您不去處理,對方可以到法院起訴,主張您按責任承擔賠償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四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對駕駛人逃逸的無主車輛或者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規定,交通事故拖著不結案,受害人可以憑交警出具的事故認定書或者證明到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
交通事故認定依據什么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處理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處理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據 的處理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據 ,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后,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四)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處理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據 他方無責任。
賠償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據都有哪些《 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 發生交通事故 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 承擔賠償責任 處理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據 :第二項, 機動車與非機動車 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 機動車駕駛人 、行人違反 道路交通安全法 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這充分體現處理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據 了“以人為本”、保護 道路交通事故 中“弱勢群體”的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 重大交通事故 ,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于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處理交通事故的法律依據 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無能力賠償 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