魚塘兒童溺水賠償案例
因為打麻將所在地旁邊的水池沒有擺放安全警示的標志,也沒有任何防護措施,安全保障沒有做到位,最后導致孩子掉入水池當中身亡。
有一些父母因為疏忽導致孩子發生意外的事情并不是個例,云南丘北縣就發生魚塘兒童溺水賠償案例 了這樣的慘案,因為父母只顧著自己玩麻將沒有起到監護的作用而引起魚塘兒童溺水賠償案例 了孩了溺水身亡的事件,令人非常的心痛。
一、家長過于癡迷打麻將,最后導致孩子溺水身亡
云南丘北楊某經營了一所山莊,因為平時對外進行免費的燒烤,許多當地的村民都會在此游玩,案發當日村民段某帶著自己一歲半的孩子來到山莊玩,段某在山莊看其它人打麻將,孩子小強跟其它三位孩子在水池邊玩耍,距離段某打麻將的位置有六百米的距離。小強在水池邊玩耍的時候掉到水池里面,當中一個孩子看到連忙高聲喊人卻沒有人答應,直到叫來大人才將小強撈出,經過人工急救和120的救援,小強被確認溺水而亡。
二、小強父母起訴山莊老板楊某,老板楊某另有一番說辭
事發之后,小強的父母認為山莊老板有過失于是起訴楊某,并要求對方賠償二十四萬元。為楊某是山莊水池的擁有者,明知經常有人在水池邊釣魚都沒有設立安全警示牌,也沒有安裝水蓋和防護網等保護物品,沒有對安全做好防護,才會讓自己的兒子不慎跌入水池中淹死,因此山莊老板要負全部的責任。老板楊某則認為小強只有一歲半,還是嬰幼兒的階段需要監護人保護在左右,而身為家長在孩子發生危險時一直在打麻將。同時楊某表示自己在水池邊建立了一米高的水泥墻,并且在大門和石柱上注明了兒童禁止入內后果自負的標志,認為自己已經盡到了安全措施。
三、法院對于案件做出最合理審判,雙方都要負相應的責任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父母應該對未成年子女有保護的義務,小強只是一歲半的孩子沒有分辨自己行為的后果,因此需要家長在旁邊保護,可是小強的父母放任孩子跟三個同樣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一起玩耍,共同實施危險行為。從孩子離開到溺水發生都沒有家長在身邊,小強父母沒有起到對未成年人保護的義務最后導致死亡,因此父母負主要責任。而楊某的大門和魚塘設有警示牌,對于孩子來說還不具備識別字的能力,同時魚塘的大門打開導致孩子掉入水池而亡,對于后果承擔未盡到管理職責,審判楊某賠償小強家長將近五萬元的罰款。
總結
小強的父母失去孩子是一件非常悲慘的事情,造成這件慘案的主要原因是因為父母的疏忽讓孩子失去寶貴的性命,讓人非常唏噓。小強的事件應該給所有父母敲響警鐘,孩子年幼還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不懂得什么是對錯,也對分辨不出自己的行為是否安全,身為家長不但要起到撫養和教育的責任,也要起到保護孩子的責任。
五歲小孩在我家池塘里溺水死亡,我要承擔賠償責任嗎?如果魚塘兒童溺水賠償案例 你家魚塘兒童溺水賠償案例 的池塘沒有任何安全措施和警示標志魚塘兒童溺水賠償案例 ,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的。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魚塘兒童溺水賠償案例 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又因為五歲男孩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亦有過錯,需要承擔相應責任。《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20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不得放任不管,不得迫使其離家出走,放棄監護職責。”《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所以,你可能是需要承擔部分責任的,因為這是你的私人池塘,做好安全防護措施是你的責任。
有關兒童溺水身亡的賠償小孩意外溺水死亡賠償標準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另外對于相關喪葬費以及其它費用還需要結合實際魚塘兒童溺水賠償案例 的花費情況來進行處理,具體情況可以根據協商的意見或者判決結果來進行認定。
法律分析
要看水池的所有權人及封閉程度而定,是否是類似公園的公共場所,還是具有私密性的水池。如果水池屬于公共場所,公司存在過錯(未設置警示標志等),那么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小孩溺亡存在兩個責任,一是監護人沒有履行好監護義務,簡單說就是沒看好孩子魚塘兒童溺水賠償案例 ;二是施工方未設置警示標志,承擔過錯責任。因此,這個責任法院按對半分擔,即父母和責任單位各承擔一半并無原則性錯誤。至于賠償標準,賠償標準是有文件規定的,根據年齡、當地收入水平等決定,而通常這種標準往往跟不上形勢發展,所以造成實際賠償比當時的當地標準會偏低。如果對賠償標準有異議的,可通過上訴,提出賠償依據(包括孩子的撫養費用,精神影響的病歷等等)甚至近期賠償的案例給法院參考,爭取更高的賠償額度。當然也可以和當事單位協商,讓行政機關提供補償(人道主義補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魚塘兒童溺水賠償案例 ;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兒童在家附近無防護欄和警示牌魚塘溺水。法院判魚塘管理者承擔百分之十合理嗎?1、小孩屬于未成年人魚塘兒童溺水賠償案例 ,未成年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魚塘兒童溺水賠償案例 ,對自己所實施行為魚塘兒童溺水賠償案例 的后果,及日常生活之中所存在的危險因素及危險源缺乏或毫無辨識與躲避能力。
因此,作為未成年人監護人的父母或其它法定監護義務的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義務,幫助其排除日常生活之中的危險因素,糾正其危險行為。
3、小孩的最終不幸所導致的原因,必定不能排除其監護人對于其監護失職的原因。
且該原因應當作為最終悲劇后果的主要原因為存在。
4、作為魚塘主人或管理人,應當在魚塘周邊設置圍擋設施,或至少設置必要的警示標志。方可顯示其盡到了最大限度的安全措施及安全提醒義務。
5、最終的孩子死亡的悲劇后果,應當由孩子監護人與魚塘所有權人共同承擔責任。
具體責任的劃分比例,應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合理的區分彼此的對錯程度予以確定。
6、雙方可以就民事賠償問題交涉,交涉未果訴訟解決。
但是即便是訴訟,也離不開上述原則合理的確定雙方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
兒童溺水死亡賠償標準小孩意外溺水死亡賠償標準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魚塘兒童溺水賠償案例 ,按二十年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魚塘兒童溺水賠償案例 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第十四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魚塘兒童溺水賠償案例 ,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第十五條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第十八條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準,依照前款原則確定。
也就是說一次性賠償20年,死亡賠償是固定的,受害人是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死亡賠償金賠償的對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魚塘兒童溺水賠償案例 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
第二十三條 精神損害撫慰金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涉及到小孩意見溺水死亡的情況,應當嚴格按照上述規定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于賠償的對象,應當根據實際溺水情況來進行認定,可以與當事人之間協商來進行辦理,后期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起訴到法院進行判決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