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搬遷不到10公里賠償
公司搬遷超過10公里公司搬遷不到10公里賠償 ,視具體情況進行賠償。公司搬遷,公司可以與勞動者協商繼續維持合同或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繼續維持合同,可以與公司協商,對上下班通勤產生公司搬遷不到10公里賠償 的費用進行補貼;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給付補償金,每服務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近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按半年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公司搬遷不到10公里賠償 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公司搬遷不到10公里賠償 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公司搬遷多遠距離才能得到賠償20公里可以要求賠償。依據我國相關法律公司搬遷不到10公里賠償 的規定公司搬遷不到10公里賠償 ,公司搬遷到離原地不超過20公里的地方,是屬于改變勞動合同的情形,如果勞動者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而解除的,用人單位要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搬遷不到10公里賠償 :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公司搬遷多少公里賠償不超過20公里。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搬遷不到10公里賠償 ,公司搬遷到離原地不超過20公里的地方公司搬遷不到10公里賠償 ,是屬于改變勞動合同的情形,如果勞動者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而解除的,用人單位要給予補償。
舊址、新址的地理位置衡量勞動合同是否繼續履行的標準之一,若兩處位置相隔不遠,勞動者通過交通車、公交車等在合理的時間內能夠到達新址上班,屬于合理工作地點變動,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服從安排,到新址上班,發函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屬于自動辭職,依法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搬遷不到10公里賠償 :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公司搬遷超過10公里賠償公司搬遷超過10公里,公司可以與勞動者協商繼續維持合同或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給付補償金,每服務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按半年計算。
勞動合同又稱勞動契約、勞動協議。勞動合同是調整勞動關系公司搬遷不到10公里賠償 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的基本前提,在勞動法中占據核心的地位。
公司簽訂勞動合同類型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又稱定期勞動合同。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公司搬遷不到10公里賠償 ;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又稱不定期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