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主動離職員工要求補繳社保
法律分析已主動離職員工要求補繳社保 :辭職時能提出補繳社會保險費已主動離職員工要求補繳社保 的要求,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繳納,用人單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但在離職兩年以后,實際上是不可以要求原單位來補繳社保了,因為無論是你申請勞動仲裁也好,還是申請勞動監察也好都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因為它有一定的實踐實現的時間是不可以超過兩年,所以說在兩年之內你必須要申請勞動仲裁或者是勞動監察,那么才會受理你的請求。如果原工作單位沒有嚴格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來繳納社保,那么在勞動合同關系存續期間,即便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那么也可以被認定為是勞動合同關系,這種情況下去申請勞動監察或者是勞動仲裁是沒有問題的,因為具備一定的法律效力,而且只要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只要是能夠證明在這家企業單位工作,那么都可以通過勞動監察部門或者是勞動仲裁部門來進行依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已主動離職員工要求補繳社保 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已離職員工要求補繳社保,個人部分不還給公司怎么辦可以向社保部門投訴已主動離職員工要求補繳社保 ,要求單位補繳社保。至于證據,只要能證明本人是公司已主動離職員工要求補繳社保 的員工就可以,比如說勞動合同、工資條以及考勤記錄等等。繳納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已主動離職員工要求補繳社保 的法定義務,故不論勞動者是否離職,都可以要求公司補繳社會保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果因用人單位原因無法給勞動者補繳社保而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如應繳未繳的,勞動者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或者社保經辦機構投訴。對具備前述最高法院司法解釋的情形,可通過申請勞動仲裁或者訴訟方式解決。
辭職后能再要求公司補交社保嗎員工與單位已主動離職員工要求補繳社保 的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已主動離職員工要求補繳社保 ,單位沒有給員工繳交社保的已主動離職員工要求補繳社保 ,員工可以要求單位補繳。在職員工可以與單位協商已主動離職員工要求補繳社保 ,離職員工須在離職后一年內與單位協商,要求補繳,協商不成的,可以向屬地勞動監察申請勞動仲裁,主張單位補繳社保。
離職后要求公司補繳社保【法律分析】:單位為離職員工補交社保已主動離職員工要求補繳社保 ,可以直接在社保部門填寫補繳申請表已主動離職員工要求補繳社保 ,并且提供該員工在需要補繳期間在本單位的的勞動合同以及這期間每月的工資會計憑證。社保補繳是指由于某種原因導致社保有幾個月沒有正常繳納,之后又將這些月份的社保補繳上。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已主動離職員工要求補繳社保 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已主動離職員工要求補繳社保 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