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工傷賠償標準
1、10級工傷外資企業工傷賠償標準 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外資企業工傷賠償標準 的本人工資。
2、離職的話外資企業工傷賠償標準 ,還可以主張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另外外資企業工傷賠償標準 ,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是不變的。
十級傷殘賠償標準 我是江西上饒這邊的,是工傷,在外資企業上班的,現在鑒定結果下來了,是10級,想知結果【工傷十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外資企業工傷賠償標準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十級傷殘外資企業工傷賠償標準 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6個月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外資企業工傷賠償標準 ,由用人單位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外,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江西省人民政府 (2004)第132號令(摘要)】五級至十級傷殘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時,其年齡(周歲)距法定退休年齡大于或者等于10年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依次為40個月、34個月、28個月、22個月、16個月、10個月的本人工資;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每差1年扣減10%;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五級至十級傷殘就業補助金依次為12個月、11個月、10個月、9個月、8個月、7個月的本人工資。有無法治愈的職業病等特殊病情的傷殘職工,經設區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后,也可由用人單位按其上年度治療職業病的實際費用為標準,計算到75周歲,一次性向經辦機構繳納,其今后治療職業病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工傷賠償標準一覽表法律分析外資企業工傷賠償標準 :職工受傷外資企業工傷賠償標準 的外資企業工傷賠償標準 ,應該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外資企業工傷賠償標準 ,然后根據等級進行賠償。下文是各等級賠償標準。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
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五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