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關于房屋遮陰的相關規定
對遮陰是沒有直接規定的國家關于房屋遮陰的相關規定 ,相鄰權中的采光權,通常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享有從室外取得適度光源的權利,比日照范圍更大,根據相關規定,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給相鄰造妨礙或損失,應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法律分析
相鄰的不動產不僅指土地,也包括附著于土地的建筑物。相鄰土地權利人之間的相鄰關系的內容是非常豐富的,例如,通行、引水、排水, 以及臨時占用鄰人土地修建建筑物等。但相鄰的建筑物權利人之間的相鄰關系也是同樣內容豐富的, 無論是在農村還是在城市,建筑物之間的通風、采光等相鄰關系直接關系到人們的生活。特別是隨著城市化的進一步發展,建筑物區分所有人之間的相鄰關系迫切需要法律作出調整。不動產的相鄰關系一般指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權利人之間的關系,但也并不盡然。例如,河流上游的權利人排水需要流經下游的土地,當事人之間盡管土地并不相互毗鄰,但行使權利是相互鄰接的。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不僅包括不動產的所有人,而且包括不動產的用益物權人和占有人。法律設立不動產相鄰關系的目的是盡可能確保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之間的和睦關系,解決相鄰的兩個或者多個不動產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權利而發生的沖突,維護不動產相鄰各方利益的平衡。在現代社會,世界各國的立法取向更加注重不動產所有權的社會性義務,給不動產所有權提出國家關于房屋遮陰的相關規定 了更多的限制性要求。人們逐漸認識到對不動產所有權的行使不能是絕對的,為避免所有權人絕對行使權利而妨礙社會的進步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必要對所有權的行使,特別是不動產物權的行使加以必要的限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九十三條 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房屋遮陰費賠償在法律上的依據是什么房屋遮陰費屬于侵犯了他人的采光權,其賠償依據是由民法典規定的,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條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不得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第二百九十六條不動產權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鋪設管線等利用相鄰不動產的,應當盡量避免對相鄰的不動產權利人造成損害。
擴展資料國家關于房屋遮陰的相關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國家關于房屋遮陰的相關規定 ;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條損害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權人有權請求提供相應的擔保。
參考資料來源國家關于房屋遮陰的相關規定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國家關于樓房遮陰方面的有關法律規定有哪些?《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和《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中有規定,具體如下國家關于房屋遮陰的相關規定 :
參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第四章第八點,住宅建筑與相鄰建、構筑物的間距應在綜合考慮日照、采光、通風、管線埋設、視覺衛生、防災等要求的基礎上統籌確定,并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
參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第四章第九點,住宅建筑的間距應符合表4.0.9的規定,對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標準不應低于冬日日照時數2h國家關于房屋遮陰的相關規定 ;
2、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既有住宅建筑進行無障礙改造加裝電梯除外;
3、舊區改建項目內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標準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時數1h。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擴展資料
采光權的維權主體:房屋出售前的房屋開發商,房屋所有權人或雖未取得房產證但已經完成付款的購房人,房屋的承租人均可以作為采光權維權主體。
采光權的關鍵:業主采光受到實質影響。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參考資料來源:東方紅林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參考資料來源: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 - 采光權
樓房采光與遮蔭的法律規定法律規定國家關于房屋遮陰的相關規定 :
一、采光權法律規定
1、《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
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2、《物權法》第八十九條: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
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
二、采光權侵權的認定
1、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鄰建筑物采光低于國家日照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下稱《規范》)的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筑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舊區改造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
1小時的標準。”
2、采光雖合乎國家日照標準,但新建筑物使在先相鄰建筑物的采光低于原標準,亦屬
侵權。
三、影響采光的事實認定
1、雙方協商認可;
2、雙方委托鑒定機構鑒定;
3、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組織司法鑒定。
四、采光權侵權的賠償標準
1、賠償與補償
被遮擋后的日照時間低于《規范》規定的標準的,由侵權人對被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雖被遮擋,但被遮擋后的日照時間高于上述標準的,由侵權方對被侵權方進行適當經濟補償。
2、賠償內容和原則
對采光權的侵害不僅體現在對物權的侵害上,還可能導致健康權、身體權、人格權以及其
他權利的被侵害,因此,采光權侵權實際上是多重侵權的綜合,賠償內容應當包括:由于陽光遮擋導致電費、采暖設施增加的費用,健康補償費、視覺污染費,因采光損失導致房屋價值貶低等。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綜合考慮采光時間、居室(客廳)受光面積,對于陽臺、廚房、廁所等則不應計算在采光面積內。
3、賠償數額的計算
采光權糾紛應當以一次性賠償為宜,不宜以定額長期賠償的方式判決。國家關于房屋遮陰的相關規定 我傾向下面的計
算方式:可以先行確定受侵害房屋每平方米每小時采光的賠償基數(N元),然后乘以受到侵害的建筑面積、每天的受害的小時數、再乘以不動產未來的使用壽命,此外再加上因采光權被侵害而受到的精神損害賠償就可以得出具體數額。具體公式可以表述成:
N元/平米/小時×房屋總受害平方數×每天受害小時數×受害總天數+一次性精神損害賠償額=總賠償額。當然,賠償基數的確定以及具體數值的測算應由專業人士來進行。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規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標準為大寒日≥2小時,冬至日≥1小時,老年人居住建筑不應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在原設計建筑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舊區改造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