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常州市平均繳費工資
正常情況下社會保險個人繳費率是工資額2021年常州市平均繳費工資 的11%(養老8%、醫療2%、失業1%)2021年常州市平均繳費工資 ,個人繳費420元2021年常州市平均繳費工資 ,工資水平應當是3900元左右。
常州市基礎養老金是多少?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是如何計算的?常州市基礎養老金是多少
2021年常州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二次提標,每人每月再增發20元。其中,市本級和武進區由每人每月330元提高至350元,金壇區由315元提高至335元,溧陽市由252元提高至272元。
參保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是如何計算的?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具備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按照《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江蘇省令第 36 號)及相關配套計發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
注:
1.基礎養老金是以本人退休時全省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計發基數,繳費每滿 1 年(不足1 年的繳費月數折算為年)發給 1%。
2.個人賬戶養老金是按本人退休時個人賬戶的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確定。
3.過渡性養老金是未建立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照我國法規計算為繳費年限的時間按法規推算的推算儲存額除以 120 確定。
4.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包括:法規實施前,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已有儲存額2021年常州市平均繳費工資 ;法規實施后,參保人員個人繳費部分;我國法規劃入個人賬戶的其2021年常州市平均繳費工資 他儲存額;個人賬戶儲存額的歷年計息。因此,參保人員退休養老待遇的計發與本人繳費年限和繳費基數密切相關,體現2021年常州市平均繳費工資 了“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原則。
常州2021年度社保繳費基數2021年7月起2021年常州市平均繳費工資 ,常州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上限暫按20586元執行2021年常州市平均繳費工資 ,繳費基數下限暫按3800元執行。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繳費基數參照執行。
2021年7月起2021年常州市平均繳費工資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參保人員自愿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2021年常州市平均繳費工資 ,繳費基數維持十二檔,依次暫調整為3800元、5000元、6000元、7000元、8000元、9000元、10000元、12000元、14000元、16000元、18000元及20586元。
參保人員按原檔次套轉為新基數,如需要變更繳費檔次的,可前往各級就業服務中心大廳稅務窗口辦理變更手續。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參保人員自愿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基數暫按3800元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常州社保繳費基數2021.7.1開始調整了嗎在我市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和失業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職工(含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申報時間
即日起至2021年6月25日。
繳費基數的確定
1、用人單位以本次申報時在職職工的2020年(2020年1月1 日至12月31日)月平均工資收入2021年常州市平均繳費工資 ,申報2021繳費年度(2021年7 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社會保險月繳費基數。
2、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用人單位全部職工的繳費基數總和2021年常州市平均繳費工資 ,職工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本人全部工資性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各項津貼、加班工資等)。
申報方式
1. 用人單位中的網辦CA用戶可以直接通過所屬地區的人社網辦平臺,按流程完成繳費基數申報工作。
2. 用人單位中的非網辦CA用戶需攜帶相關材料到參保所屬經辦機構,用報盤的方式完成基數申報工作。
申報材料
用人單位中的網辦CA用戶在人社網辦平臺填報上傳相關資料,非網辦CA用戶需攜帶相關材料到參保所屬經辦機構辦理繳費基數申報,具體材料為
1.《常州市2021年度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匯總表》2021年常州市平均繳費工資 ;
2.《常州市2021年度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明細表》;
3. 反映本單位2020年度工資總額情況的《應付職工薪酬明細賬》。
注意事項
1.用人單位應按職工2020年度全部工資性收入如實申報繳費基數,以申報時點的在職職工人數作為應申報人數,不包括2021年1月至申報時點期間單位新增參保繳費的人數。
2.職工繳費基數情況應當經職工本人簽字確認。用人單位中網辦CA用戶通過網辦平臺上傳影像資料,上傳資料原件由單位負責保存備查。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并且應當每年向本單位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在本單位住所的顯著位置公布本單位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督。
3.從2021年7月1日起,對未按時申報繳費基數的用人單位,社保經辦機構將按該單位參保人員上月繳費基數的110%核定當期繳費基數。
4.對全員按同一標準,或全員按最低繳費基數、或較上年無故降低繳費基數、或與實際明顯不符的用人單位,社保經辦機構將要求單位重新申報。
5.對未按規定辦理繳費基數申報或申報內容不實的用人單位,社保經辦機構將按《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稽核辦法》等有關規定實施重點稽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