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同意辦理業務電信條例
聯通在沒通知人或沒經過本人同意而開通業務屬于違反法律規定未經同意辦理業務電信條例 的行為未經同意辦理業務電信條例 ,用戶有權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其未經同意辦理業務電信條例 他有關部門申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未經同意辦理業務電信條例 :
第三十九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的電信服務達不到國家規定的電信服務標準或者其公布的企業標準的,或者電信用戶對交納電信費用持有異議的,電信用戶有權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予以解決。
電信業務經營者拒不解決或者電信用戶對解決結果不滿意的,電信用戶有權向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申訴。
收到申訴的機關必須對申訴及時處理,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30日內向申訴者作出答復。 電信用戶對交納本地電話費用有異議的,電信業務經營者還應當應電信用戶的要求免費提供本地電話收費依據,并有義務采取必要措施協助電信用戶查找原因。
第四十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在電信服務中,不得有下列行為未經同意辦理業務電信條例 :
(一)以任何方式限定電信用戶使用其指定的業務;
(二)限定電信用戶購買其指定的電信終端設備或者拒絕電信用戶使用自備的已經取得入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設備;
(三)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或者中止對電信用戶的電信服務;
(四)對電信用戶不履行公開作出的承諾或者作容易引起誤解的虛假宣傳;
(五)以不正當手段刁難電信用戶或者對投訴的電信用戶打擊報復。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向電信用戶賠禮道歉,賠償電信用戶損失;拒不改正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的,處以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銷售未取得進網許可的電信終端設備的;
(二)非法阻止或者妨礙電信業務經營者向電信用戶提供公共電信服務的;
(三)擅自改動或者遷移他人的電信線路及其他電信設施的。
擴展資料:
案例:購合約機被單方開通漫游 用戶要求賠償獲法院終審支持
據了解,2016年12月24日,原告赫女士參加被告聯通本溪公司的“4G智慧沃家組合版擔保送手機”優惠活動。該公司贈送赫女士1部手機,赫女士交納費用1199元,包括兩年寬帶費和即時話費等。
雙方約定,合約期為2017年和2018年,協議期內手機號碼在網不欠費,不主動銷戶,不解除融合關系,如手機號碼欠費則寬帶和聯通電視同時停機。
事實上,赫女士辦理參加聯通優惠活動的手機號由其家人實際使用,實際使用人經常去港澳臺地區。
聯通本溪公司在未經赫女士和實際使用人同意的情況下,自2016年8月27日起,單方不定時地為該號碼開通“漫游落地開”業務,即只要實際使用人攜帶該號碼到達上述地區后,該公司即自動為該號碼開通港澳臺漫游業務。
截至2017年10月,共產生漫游費用1574.58元。其間,赫女士多次向聯通本溪公司反映情況,并多次到公司取消此項業務未果。2016年12月6日,聯通本溪公司以減免話費的形式,為赫女士返還了漫游費用600元。
2017年10月,赫女士向本溪市消費者協會投訴。本溪市消協向聯通本溪公司發出調查函。此后,聯通本溪公司與赫女士就費用返還事宜協商,依舊不能達成一致。今年年初,赫女士的手機號碼因欠費被銷號,該公司將其號碼另行出售給他人使用。
爭議焦點
是否取得用戶同意
在這起電信服務合同糾紛案中,“漫游落地開”服務的開通與否,究竟是誰掌控主動權,是赫女士與聯通本溪公司雙方爭議的主要焦點。
赫女士方面強調,在用戶未同意且遇到難以取消“漫游落地開”服務的情況下,聯通本溪公司仍擅自為用戶開通港澳漫游服務,應該賠償給用戶造成的經濟損失。
為此,赫女士起訴至平山區人民法院,提出5項訴求,主要包括:判令被告返還原告預付的話費974.58元,并雙倍賠償漫游損害費1949.16元;判令被告解除捆綁合約機合同,并注銷號碼;判令被告返還部分話費和網費等。
聯通本溪公司辯稱,“漫游落地開”業務是被告針對信譽良好、套餐達到一定額度以上的用戶給予的一種贈送行為,當用戶到達“漫游落地開”地區后,會自動開啟該業務并以短信的方式通知用戶。如用戶收到短信后按短信內容回復可取消該業務,且90天內將不再為用戶主動開通權限。
用戶不回復視為同意辦理該業務。但開啟該業務不會產生額外費用,只有用戶在港澳臺地區使用電話與流量才會產生費用。原告在港澳臺地區實際使用了電話與流量,并不是別人冒用了原告的號碼使原告遭受損失,產生的漫游費用全部是原告自己實際產生的話費。
被告也曾經通知原告,但原告并未取消,所以被告不存在欺騙行為,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聯通本溪公司還辯稱,原告與被告的主要合同標的是寬帶業務,附送手機及套餐優惠。原告交納的260元即時話費已經實際消費,被告按約定提供了服務,因原告未按約定履行交費義務,所以被告依據《電信管理條例》的規定停機、銷號符合法律規定,不存在《合同法》解除合同的情形。
法院判決
違約不構成欺詐
赫女士與聯通本溪公司雙方觀點激烈交鋒。平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本案被告聯通本溪公司在雙方無相關約定及未經原告赫女士同意的情況下,單方為原告開通港澳臺漫游業務,且致使原告增加了相應的漫游費用,被告的行為不符合雙方合同的約定。
在原告多次向被告反映后,被告仍未改正,原告要求解除雙方的捆綁合約機電信服務合同關系,有事實及法律依據。在原告與被告合同關系存續期間,被告單方開通港澳臺漫游業務的違約行為造成原告多支付話費1574.58元,被告應將該費用返還給原告。
鑒于被告已經以減免電話費的形式返還給原告600元,現原告要求被告返還剩余的974.58元,有事實及法律依據。
對于赫女士要求聯通本溪公司按兩倍標準賠償漫游損失費的訴求,平山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雖被告在未經原告同意的情況下單方開通漫游業務給原告造成一定的負擔。
但因被告開通該業務是為方便客戶的需要,減少客戶另行開通的繁瑣程序,被告在主觀上并不存在欺詐故意,法院對赫女士的此項訴求未予支持。
此外,平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還支持了赫女士要求聯通本溪公司返還2017年10月的基礎話費82元、相應的網費520元,以及合約期最后1個月應返還的99元等訴求。
今年10月9日,平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解除原告赫女士與被告聯通本溪公司間的捆綁合約機電信服務合同關系;聯通本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返還赫女士各項費用合計1675.58元;駁回赫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聯通本溪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11月27日,本溪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參考資料:鳳凰網-購合約機被單方開通漫游 用戶要求賠償獲法院終審支持
電信不經過用戶同意隨意開通業務屬于違法嗎?電信運營商沒有經過本人同意就開通業務這肯定是屬于違法未經同意辦理業務電信條例 的未經同意辦理業務電信條例 ,應馬上去營業廳取消未經同意辦理業務電信條例 ,大315電話投訴。
《河南省電信條例》未經電信用戶同意,不得發送商業信息,你覺得可取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保證基站等設施未經同意辦理業務電信條例 的電磁輻射符合國家標準,并在其官方網站上長期公示電磁輻射檢測數值和國家標準數值等信息;應當規范用戶消費提醒方式,控制合理的提醒時間和頻次,不得夾帶或變相夾帶廣告;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電信用戶請求或同意,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11月25日,《河南省電信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提請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
全省電話用戶總數達到11349.9萬戶
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對《河南省電信條例(草案)》進行了說明,截止今年9月份,全省電信業務總量完成4653.6億元,居全國第4位,同比增長73.8%;全省電話用戶總數達到11349.9萬戶,其中移動電話用戶總數達到10582.9萬戶;全省互聯網用戶新增638.6萬戶,總數達到10909萬戶;互聯網寬帶接入用戶新增256.5萬戶,總數達到2760.4萬戶。
省人大財政經濟委員表示,當前,隨著電信業的快速發展,我省現有的行業監管法規制度已無法滿足新形勢、新情況的現實需要,為促進我省電信行業發展,規范電信市場秩序,保護電信用戶合法權益,保障網絡信息安全,制定《條例》十分必要。
《條例(草案)》共六章五十九條,包括總則、規劃與建設、電信市場、用戶權益保護、電信安全、法律責任等。
《條例(草案)明確,這些建設項目應當配套建設電信設施:學校、醫院、文化體育場館;辦公場所、大型商場、賓館飯店、住宅小區;景區、園區;機場、車站、港口等。
基站建在小區旁,輻射數值有多大未經同意辦理業務電信條例 ?按照《條例(草案)》,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保證基站等設施的電磁輻射符合國家標準,并在其官方網站上長期公示電磁輻射檢測數值和國家標準數值等信息,提供便利的查詢服務。
為有效保護電信用戶合法權益,規范電信業務經營者市場競爭行為,《條例(草案)》明確,電信用戶享有對電信業務經營者的自由選擇權。民用建筑的開發者、所有者和管理者應當向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供平等接入,不得與電信業務經營者簽訂具有排他性條款的協議。
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為非法網絡電話、改號電話提供接入服務
騷擾電話已成為公眾反映強烈的社會問題之一,有的甚至演變成影響惡劣的互聯網欺詐犯罪。從推銷方式看,大部分沒有得到相對方同意,屬于未經同意或請求發布的廣告。
為有效治理騷擾電話和短信息推銷擾民問題,《條例(草案)》作出明確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規范用戶消費提醒方式,采用相對固定的渠道和統一格式,控制合理的提醒時間和頻次,不得夾帶或變相夾帶廣告;用戶明確表示不需要消費提醒服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停止向其發送,并保存相關記錄。
任何單位或個人未經電信用戶請求或同意,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
同時明確,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規范主叫號碼真實傳送,規范電信線路出租行為,不得擅自轉接國際來話或者為非法網絡電話、改號電話提供接入服務,對未通過鑒權的呼叫應當攔截,并保留證據、采取措施處置。
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泄露用戶個人信息
為了保護用戶個人信息安全,《條例(草案)》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收集、使用電信用戶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的原則,不得收集與其提供的服務無關的用戶個人信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電信服務協議的約定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在收集、使用用戶個人信息時,應當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圍,并經被收集者的同意。
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護其收集的用戶個人信息的安全,不得泄露、篡改、毀損其收集的用戶個人信息;未經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能夠識別特定個人的用戶個人信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另外,電信用戶辦理入網或者接入手續、使用互聯網協議地址、注冊互聯網域名的,應當提供有效的身份證件、注冊登記證照或者其他證明文件。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核驗身份信息并登記。未經核驗并登記的,不得向其提供服務;已使用電信服務或者已使用互聯網協議地址、注冊互聯網域名但未辦理真實身份信息檢驗和登記的,應當補辦手續。未在規定時限內補辦手續的,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停止提供服務。
中國電信不經客戶同意私自開通套餐屬違法行為嗎?中國電信不經客戶同意私自開通套餐未經同意辦理業務電信條例 ,這種情況是屬于違法行為未經同意辦理業務電信條例 的,這種行為屬于強制性未經同意辦理業務電信條例 的消費業務,違反未經同意辦理業務電信條例 了消費者的知情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