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過失導致新生兒死亡
醫療過失導致新生兒死亡的賠償醫院過失導致新生兒死亡 ,應當考慮下列因素醫院過失導致新生兒死亡 ,確定具體賠償數額醫院過失導致新生兒死亡 :(一)醫療事故等級;(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院過失導致新生兒死亡 ,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醫療事故賠償醫院過失導致新生兒死亡 ,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醫生過失致新生兒死亡醫院怎么賠償醫生過失導致新生兒死亡醫院過失導致新生兒死亡 的醫院過失導致新生兒死亡 ,應該進行民事賠償。產婦待產住院與醫院形成了法律上的醫患關系,家屬對醫療行為存疑的可以向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鑒定,如果鑒定判斷醫院存在過失,可要求賠償喪葬費、精神撫慰金、交通費、死亡賠償金等。新生兒出生后有生命體征的就已經具有了民事權利,因此醫院應對死者家屬做出死亡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三條 自然人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第十六條 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醫療事故導致新生兒死亡怎么賠償標準醫療事故導致新生兒死亡的賠償標準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主要包括: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陪護費、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確定具體數額應參考以下因素:醫療事故等級、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醫院過失導致新生兒死亡 ,應當制作協議書。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十九條 醫療事故賠償醫院過失導致新生兒死亡 ,應當考慮下列因素,確定具體賠償數額:
(一)醫療事故等級;
(二)醫療過失行為在醫療事故損害后果中的責任程度;
(三)醫療事故損害后果與患者原有疾病狀況之間的關系。
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新生兒死亡醫院有什么責任新生兒在醫院死亡醫院過失導致新生兒死亡 的醫院過失導致新生兒死亡 ,其家屬可以申請醫療事故鑒定,根據鑒定結果要求賠償。如果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新生兒的死亡并不是醫院過失導致的,則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醫院過失導致新生兒死亡 ;如果經鑒定后,屬于醫療事故的,則醫療機構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法案警示錄】嬰兒出生半小時后死亡 誰之過十月懷胎,王梅夫婦歡歡喜喜迎接新生命醫院過失導致新生兒死亡 的到來,誰知,生產過程中發生的事情徹底打亂了醫院過失導致新生兒死亡 他們的期望,一對雙胞胎,其中一個剛出生半小時死亡,為給失去的孩子討說法,王梅夫婦將醫院起訴至法院。
案起緣由
雙胞胎第二個嬰兒窒息死亡
王梅與李剛系夫妻,2018年8月20日,懷孕的王梅到青海省某醫院做產檢并建檔,在青海省某醫院檢查后確認為雙胞胎妊娠。之后,王梅一直在青海省某醫院做產前檢查,因王梅告知青海省某醫院其就診時的實際年齡為35歲,比身份證年齡大兩歲,青海省某醫院以高齡雙胎高危產婦在病歷上備注,王梅孕期定期作產前檢查,均顯示雙胞胎兒一切正常。
2019年3月15日,王梅做完產前檢查后,因孕期38周加一天,胎兒已經足月,產科副主任馬某告知王梅需要住院,王梅于當日19時50分辦理住院手續,3月16日20時,王梅腹部陣痛,產科醫生經檢查確認胎兒正常準備待產。
3月17日凌晨4時55分第一個胎兒出生后,醫生發現第二個胎兒為橫位,經醫生處理,仍娩出失敗。
后來,產科副主任劉某從家里趕往醫院處理無果后,通知產科主任到醫院處理,直至6時55分第二個胎兒樂樂娩出,此時距第一個胎兒娩出已過去2個小時。
樂樂生出后有心跳但呼吸異常,經30分鐘的搶救后,于7時25分,確認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是重度窒息死亡。
與此同時,因長時間生產,王梅失血過多造成昏迷,之后因痛失愛子抑郁成疾。
在此次醫療事故中,青海省某醫院的醫護人員在王梅生產前未向王梅或家屬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取得其書面同意盡到告知義務,生產中未采取合理醫療措施醫院過失導致新生兒死亡 ;對王梅屬于高齡產婦的細節未予重視,故未安排合適的醫療人員并準備詳細的預案,在王梅生產期間4次更換醫生,延誤分娩時間,導致第二胎兒樂樂因重度窒息死亡。
住院期間,青海省某醫院經測評確認王梅得了抑郁癥,但沒有采取相關的治療。
青海省某醫院讓王梅夫婦失去了一個原本 健康 的孩子,給家庭帶來了巨大陰影,出事后,醫院過失導致新生兒死亡 他們也沒有等到青海省某醫院的道歉,為維護合法權益,給失去的幼子討一個說法,王梅夫婦一紙訴狀將青海省某醫院訴至西寧市城東區人民法院。
對簿公堂
醫院是否存在重大過錯
今年4月8日,青海省西寧市城東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王梅夫婦與青海省某醫院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王梅夫婦以青海省某醫院在接生過程中對樂樂死亡存在過錯為由要求醫院賠償各項費用。
法庭上,王梅夫婦訴稱:在此次醫療事故中,醫護人員未向其本人或家屬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并且未取得其書面同意盡到告知義務,生產中未采取合理醫療措施。此外,對王梅屬于高齡產婦的細節未予重視,故未安排合適的醫療人員并準備詳細的預案,使得在王梅生產期間4次更換醫生,延誤分娩時間,導致第二胎樂樂因重度窒息死亡。在醫療糾紛發生后,醫院沒有履行法定的告知義務,未告知患者有病歷資料、現場實物封存的規定,存在后期偽造病歷資料的情況。2019年3月19日,王梅夫婦要求查看病歷,但醫務人員不讓查看。由于青海省某醫院在醫療過程中存在過錯,客觀上未切實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義務,嚴重損害了他人的生命權、 健康 權。
王梅夫婦向城東區法院提供了青海省某醫院醫患談話記錄、青海省某醫院分娩知情同意書,證明兩份書證中的“臀位”為后期用筆添加的內容,實際上醫院方不但并未告知王梅夫婦胎兒仍處于臀位狀態,且醫院方都沒有發現未重視,在王梅分娩前,醫院存在重大過錯,是造成損害結果主要原因的事實。
青海省某醫院辯稱:事故發生后,他們建議王梅夫婦進行司法鑒定并通過合法程序主張權利,并提出相關意見,對于王梅夫婦訴求中符合法律規定且有法律依據的部分,例如:醫療費、喪葬費等,醫院愿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與此案無關的訴求,如:誤工費、營養費依法不承擔責任醫院過失導致新生兒死亡 ;對于撫慰金,請求法院依法裁判。
根據鑒定意見,醫院承擔的責任為次要責任,根據以往案件,醫院承擔次要責任的比例為30%,懇請法庭采納。
法槌落定
醫院承擔40%的責任
本案在王梅夫婦的申請下委托法大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作了鑒定,鑒定意見為:1.青海省某醫院在王梅分娩過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告知不到位和處置不當的過失;2.醫方的處置不當之處與樂樂死亡后果的發生有一定程度的因果關系;3.青海省某醫院的醫療過失行為在樂樂死亡后果中的原因力定為次要較為適宜。
雙方對上述鑒定意見均予以認可。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青海省某醫院在王梅生產過程中,因醫院的過失行為導致樂樂死亡,并產生一定經濟損失,醫院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關于王梅夫婦主張的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關于王梅夫婦的誤工費,考慮到因樂樂死亡處理善后事宜,需要一定時間,補償一個月誤工費為宜;關于王梅主張的2019年4月至8月停業損失,該期間王梅正值休產假期間,其停業損失與醫院行為缺乏關聯性,對該主張本院不予支持。關于王梅夫婦主張的精神撫慰金,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
關于醫院承擔賠償的責任比例問題,本案經過鑒定,醫院應承擔次要責任,法院認為醫院在王梅分娩過程中存在告知不到位和處置不當等過失行為,與樂樂死亡后果的發生有一定程度的因果關系,應承擔本案40%的責任為宜。
4月15日,城東區法院作出判決,判決王梅醫療費5309.93元,李剛誤工費13031.68元、死者樂樂喪葬費45464.5元、樂樂死亡賠償金6766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合計790406.11元,其中,青海省某醫院賠償王梅、李剛316162.44元;其余損失由王梅、李剛自行承擔。
(文中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