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物損毀或者丟失的訴訟時效
關于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財物損毀或者丟失的訴訟時效 的問題財物損毀或者丟失的訴訟時效 ,一般訴訟有效期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追訴的財物損毀或者丟失的訴訟時效 ,就是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財物損毀或者丟失的訴訟時效 ,也就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有權決定對于已經過財物損毀或者丟失的訴訟時效 了最長追訴時效后仍追究刑事責任(一般情況下是不追究的,除非涉及國際聲譽或者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刑事案件,不同案情有不同的訴訟時效(追訴時效),《刑法》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民事案件,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下列案件訴訟時效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均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益受侵害之日起計算。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法》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同時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沒有制作或者沒有送達法律文書,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只要能證明具體行政行為存在,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訴訟有效期為幾年民事訴訟有效期一般是三年,法律上明確規定財物損毀或者丟失的訴訟時效 了公民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的時間是自知道該權利后的3年,最長不超過20年,具體情況下可以提交有關材料到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審查認定。
對于受到侵害一些特殊的民事權利,有必要適用更長或者更短一些的訴訟時效期間進行保護,法律因而作了特別規定。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財物損毀或者丟失的訴訟時效 :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四條規定:“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四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訴訟時效的認定一般是三年,但是遇到特殊的時效需要弄清依據具體情況來進行處理,對于存在民事侵權的行為,應當在上述規定的訴訟時效內提出起訴處理,不要因為訴訟時效而使自己的權利得不到保護。
訴訟時效多長時間訴訟時效一般是指民法典對于民事糾紛提起訴訟時限上財物損毀或者丟失的訴訟時效 的規定財物損毀或者丟失的訴訟時效 ,一般是三年財物損毀或者丟失的訴訟時效 ,但法律對此也存在一些訴訟時效的特殊規定財物損毀或者丟失的訴訟時效 ,即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這四種的訴訟時效是一年。因此當事人在進行訴訟的前置準備時,必須算清楚訴訟時效,要在訴訟時效內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損毀財產的訴訟時效是多少年!通常是2年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章訴訟時效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財物損毀或者丟失的訴訟時效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財物損毀或者丟失的訴訟時效 ;
(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但是財物損毀或者丟失的訴訟時效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財物損毀或者丟失的訴訟時效 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遺失財物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為什么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訴訟時效是一年?兩者有什么區別。遺失財物財物損毀或者丟失的訴訟時效 的訴訟時效為三年財物損毀或者丟失的訴訟時效 ,寄存財物丟失或損毀訴訟時效也為三年財物損毀或者丟失的訴訟時效 ,二者訴訟時效沒有區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財物損毀或者丟失的訴訟時效 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規定,民法總則施行后,訴訟時效期間開始計算財物損毀或者丟失的訴訟時效 的,應當適用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通則關于兩年或者一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民法總則施行之日,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尚未屆滿情形下的法律適用問題,《解釋》第二條根據“前后交叉用新法”的適用原則,規定“民法總則施行之日,訴訟時效期間尚未滿民法通則規定的二年或者一年,當事人主張適用民法總則關于三年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擴展資料:
本解釋如此規定,主要考量以下三方面因素:
一是有利于保護債權人權益,符合民法總則將訴訟時效期間規定為三年以及不再規定一年短期訴訟時效的立法目的。
二是當民法通則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跨越民法總則施行日時,依據法理,可推定當事人對于民法總則三年訴訟時效期間的規定是知情的,不損害當事人的期限利益。
三是一般情形下,新法的規定優于舊法,適用新法更有利于保護權利人的權利。
訴訟有效期按照情況而定。從訴訟時效財物損毀或者丟失的訴訟時效 的角度看財物損毀或者丟失的訴訟時效 ,如果借條注明了還款日期,那么訴訟時效就從還款日期的次日起計算三年,借條的有效期是指借條的訴訟時效,借條的訴訟時效不影響借條本身的效力。
【法律分析】
訴訟時效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即喪失在訴訟中的勝訴權的法律制度。除斥期間指權利的法定存續期間。除斥期間經過所發生的法律后果是權利消滅。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沒有中止、中斷、延長的問題。訴訟時效主要適用于各種財產性質的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的種類有:普通訴訟時效,即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特別訴訟時效,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指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普通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的期間從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