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于共同飲酒的責任
根據《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等法律規定,多數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的飲酒人自負損失。但如果發生以下情況,則共同飲酒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四種勸酒情形要承擔法律責任】
和人一起喝酒中最高院關于共同飲酒的責任 ,如果飲酒出事最高院關于共同飲酒的責任 ,有四種情況勸酒者需承擔法律責任:
1、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
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
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4、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
以上就是共同飲酒需要承擔責任的四種情形,希望大家在飲酒時注意分寸,不能讓人過度飲酒,否則將承擔法律后果最高院關于共同飲酒的責任 !
在一起喝酒責任劃分針對你的問題最高院關于共同飲酒的責任 ,回答如下:
1.同桌飲酒之人,是有可能被認定需要負起部份賠償責任的。
依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作為同飲者,在知曉死者駕駛機動車的情況下,未能有效勸阻其飲酒;且未對死者飲酒后可能駕車的行為進行有效提醒和制止,同桌之人屬于“不履行其他義務”,故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喝酒致死有指導案例,最高院關于共同飲酒的責任 我們先來看一下:
同飲人對醉酒人死亡無邀請勸酒等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指導性案例審判規則
【審判規則】
受害人在未收到邀請的情況下,參加設宴人的生日宴會。設宴人既未勸酒,亦未發現受害人存在醉酒跡象。受害人先行離開后正常死亡于冬季的室外。因同宴人對受害人的死亡結果無過錯,受害人的死亡與同宴人亦無因果關系,故同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基本案情】
隋X坤自同事高X成處知曉張X偉過生日后,在張X偉未邀請的情況下,主動與高X成一同前往參加生日宴會。隋X坤在飲下兩杯白酒和兩瓶啤酒后,因妻子高X慧多次電話催促而先行回家。隋X坤離開時語言表達能力正常,神志清醒,無醉酒形態。齊X玉等人乘坐出租車回家途中發現隋X坤在路邊等車,即搭載隋X坤共同回家。隋X坤在出租車行駛途中要求下車回家。嗣后,隋X坤死于金土地飯店的胡同內。當晚天氣為雨夾雪,氣溫1.4-3.3℃。經公安機關認定隋X坤死亡原因排除暴力性外傷致死,屬非正常死亡。事發后,隋X林、李X英、高X慧、隋X俊與張X偉、齊X玉、徐X娜、高X成、李X敏、高X巖、王X宇、趙X喜、魯X玲、張X利等人多次協商未果。
隋X林、李X英、高X慧、隋X俊以張X偉等十人應承擔賠償責任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張X偉等十人賠償隋X坤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138 677.70元。
【爭議焦點】
受害人在未收到邀請的情況下參加生日宴會,設宴人未進行勸酒,亦未發現受害人有醉酒跡象,受害人先行離開后死亡,此種情況下,設宴人對受害人是否構成生命權侵權。
【審判結果】
再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隋X林、李X英、高X慧、隋X俊的訴訟請求。
【審判規則評析】
本案中,隋X坤除與高X成系同事之外,與張X偉及其他同宴人齊X玉、高X巖、趙X喜、張X利等并不熟識,且隋X坤在未收到張X偉生日宴會邀請的情況下,自高X成處得知后即前往,席間無他人勸其過量飲酒,在宴會上亦無醉酒形態。隋X坤的死亡結果與張X偉及其他同宴人并無因果關系。因此,在隋X林、李X英、高X慧、隋X俊亦無證據證明張X偉及其他同宴人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情況下,對張X偉、齊X玉、高X成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
這個案例最普通,同吃飯的人既沒有對其勸酒,也沒有發現其身體狀況不好后置之不理,因此法院沒有判決同行人承擔責任。
但是法院的判決解析里也告訴大家最高院關于共同飲酒的責任 了,什么時候同吃飯的人員要承擔責任:
一、他人有勸死亡人過量喝酒。這里注意,一是要有勸酒行為,二是要過量飲酒,你勸他喝一杯啤酒,就算意外去世也沒責任,但是勸三四杯,那就要看這人身體了,具體結合身體情況判斷。此時,勸酒人(可以是多人)就可能承擔侵權責任。
二、在大家沒有分離前,死亡人就出現了不健康的狀態,其他人并未有協助送回家或者送醫院。如果喝完酒,人好好的,可以清楚說話、可以自行走路,那即使他回家路上突發疾病,其他人也是預料不到的。但是如果該人在分別時已經神志不清,搖搖晃晃,乃至有心痛、呼吸急促、嘔吐等癥狀,那同行人就要送醫院或者至少送回家、請家人來,如果就走了一走了之,那就要承擔責任。
三、該次活動的組織者。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如果你是該次喝酒的組織者(可以是多人),那你對上述“一、二”的責任要更高一些,你要更注意防止席間有人勸酒,更注意分離時大家狀態良好,更注意最后確認下一個個都安全到家,因為法律說了“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說了那么多,大家一定要注意適量飲酒哦。
民法典喝酒連帶責任規定法律分析最高院關于共同飲酒的責任 :多數情況下應由發生人身損害最高院關于共同飲酒的責任 的飲酒人自負損失。但如果親朋好友在共同飲酒過程中存在以下情節最高院關于共同飲酒的責任 ,則共同飲酒人也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以下四種勸酒情形要承擔法律責任1、強迫性勸酒,比如用“不喝不夠朋友”等語言刺激對方喝酒,或在對方已喝醉意識不清沒有自制力的情況下,仍勸其喝酒的行為2、明知對方不能喝酒仍勸其飲酒,比如明知對方身體狀況,仍勸其飲酒誘發疾病等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4、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的,同飲者不僅要對共同飲酒的伙伴承擔責任,還要對因事故受害的相對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八條 連帶責任二人以上依法承擔連帶責任的,權利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連帶責任人的責任份額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責任。實際承擔責任超過自己責任份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最高院關于共同飲酒的責任 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連帶責任,由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