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籃球時被撞傷了誰負責?
若不存在故意則可以根據公平原則進行補償。作為體育運動打籃球時被撞傷了誰負責? ,特別是籃球、足球等有人體直接接觸的對抗性體育運動,完全有可能發生人身損害后果,自愿參加這種具有風險性的競技運動,應視為甘冒風險行為。因比賽造成受傷,此系比賽中合理的身體沖撞所致,純屬意外,因為比賽中的沖撞,原本就是籃球運動的特點,不許在比賽中有沖撞,是對籃球運動規律的違背。
這里的實際情況應同時包含兩方面的內容:
一、受害人的損害程度;
二、當事人的經濟狀況。以上兩個方面應當同時具備,不可偏廢,通過上述綜合考量以當事人之間利益是否失衡作為價值判斷來決定是否使用公平責任原則。
打籃球受傷如果對方沒有違反體育運動競技比賽中合理的行為就不需要賠償,如果對方是故意傷害受害者的身體或者嚴重違反競技規則,則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民事義務有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法定義務是通過法律的強制性規范、禁止性規范設定的義務。這種義務對于每個自然人、法人具有普遍的適用性,違反此種義務,即構成侵權行為責任。而約定義務則是特定當事人之間設定的某種義務,違反約定義務,構成違約責任。侵權責任產生的基礎是侵權行為,沒有侵權行為則不存在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侵權責任正是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應承擔的法律后果。侵權責任的行為人或責任人除打籃球時被撞傷了誰負責? 了要承擔賠償損失、返還財產等財產責任外,在很多情況下,還可能同時承擔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等非財產形式的責任?;@球運動屬于抵抗性較強的競技運動,當事人對于體育運動本身的風險因素有一定認知。當事人能理解并自愿承擔籃球運動中存在的碰撞傷害風險,但這并不包括造成傷殘的重度損害。
拓展資料:在學校打籃球受了傷誰負責?
參加運動前充分了解運動存在的風險,運動過程中要遵守運動規則,避免傷害別人和受傷。如果有證據證明其他參加者嚴重違反運動規則,對損害的發生主觀上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可以要求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學校在組織體育活動時,要教授學生相應的運動規則和技能,確保運動場地不存在安全隱患,并安排老師對體育活動監督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打籃球把別人撞傷了用賠償嗎打籃球把別人撞傷了是否用賠償打籃球時被撞傷了誰負責? ,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打籃球時被撞傷了誰負責? :
1、如果是在符合比賽規定打籃球時被撞傷了誰負責? 的情況下打籃球時被撞傷了誰負責? 的合理碰撞導致的打籃球時被撞傷了誰負責? ,則不需要賠償對方,因為籃球這種運動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風險,完全有可能發生人身損害后果,自愿參加這種具有風險性的競技運動,應視為甘冒風險行為,因比賽造成受傷,此系比賽中合理的身體沖撞所致,純屬意外,因為比賽中的沖撞,原本就是籃球運動的特點,不許在比賽中有沖撞,是對籃球運動規律的違背,當事人自愿參加這種活動就應當承擔該活動所帶來的風險,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
2、如果超過了合理碰撞范圍,是由于自己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撞到對方致使其受傷的,則此時需要對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
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 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法律糾紛,籃球場地比賽受傷,誰負責任?在根據規則進行的比賽中受傷打籃球時被撞傷了誰負責? ,屬于意外事件。在從事身體接觸較多、對抗性較強的比賽時打籃球時被撞傷了誰負責? ,參賽者自愿參加,視為甘冒風險行為,只能由受害者本人承擔相關損失。
法律分析
根據刑法理論,這種情況稱為“意外事件”。所謂“意外事件”,是由于不以行為人主觀意志為轉移,行為人無法預料的原因而發生的意外事故。這種意外事件包含打籃球時被撞傷了誰負責? 了兩種情況:一種是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發生打籃球時被撞傷了誰負責? 了損害結果,如自然災害、突發事件及其他行為人無法阻擋的原因造成了損害結果打籃球時被撞傷了誰負責? ;意外事件具有三個特征:一是行為人的行為客觀上造成了損害結果;二是人主觀上沒有故意或過失而造成損害結果的,不是犯罪;三是損害結果由不能預見的的原因所引起?!澳茴A見”是指當時行為人對其行為發生損害結果不但沒有預見,而且根據其實際能力和當時的具體條件,行為時也根本無法預見。從認識因素上來講,行為人沒有認識到其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從意志因素上來講,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持反對態度。相同之處都是發生了損害結果,都沒有預見。不同之處在于,在疏忽大意的過失中,行為人應當預見也能夠預見,但沒有預見;在意外事件中,根據行為人的自身狀況和當時的環境、條件,不可能預見。因此,是否應當預見、是否能夠預見,是區分二者的關鍵。意外事故,法律不認為是犯罪,盡管行為人的行為已造成損害結果,但行為人在主觀上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如果意外事故認定為犯罪,則墮入“客觀歸罪”,有悖于主客觀相統一的刑事責任原則的刑法要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六條 行為在客觀上雖然造成了損害結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過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如果在打籃球中不小心撞傷同學``是否要負法律責任?根據相關法律,學校也應該承擔相應打籃球時被撞傷了誰負責? 的責任,但學校能證明履行打籃球時被撞傷了誰負責? 了相應職責,則無責任。如果在打籃球的過程中雙方均沒有過錯,應當由雙方或其監護人承擔責任。 如果在打籃球的過程中存在過錯,成年就自己承擔,未成年監護人應當承擔主要民事責任。
法律分析
相關法律是關于學校無過錯,依據法律的有關規定不負擔法律責任的規定。這些因素或屬于不可抗力、意外原因等法律上可以免責的情形,或者與學校行為沒有直接關系。即無過錯就無責任的原則。有不可抗力、不能預見與不能克服的因素、難于預見的學生特殊身體狀況的因素、學生自主意識行為、學生自主參加具有風險性活動、其他意外因素等六種因素造成的傷害事故。相關法律規定打籃球時被撞傷了誰負責? 了發生以上情況如何歸責,歸責指在侵權行為人的行為或者物件致他人損害的事實的發生后,侵權的責任或者說所造成的損失歸屬何人承擔。歸責原則就是歸責的基本規則,是確定行為人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的根據和標準。歸責原則是全部侵權責任規范的基礎,一定的歸責原則決定著侵權行為的分類,也決定著責任構成要件、舉證責任的負擔、損害賠償的方法及原則、免責條件等問題。歸責原則與損害賠償原則是一般與特殊的關系。損害賠償原則是責任認定后,確定損害賠償范圍的依據,是以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為基礎并受制約的。因此需要明確在認定事故責任時應當遵循的歸責原則。
法律依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打籃球時被撞傷了誰負責? :(一)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四)學生自殺、自傷的;(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打籃球時被撞傷了誰負責?體育競賽打籃球時被撞傷了誰負責? ,特別是存在人體直接沖撞打籃球時被撞傷了誰負責? 的對抗性體育競賽打籃球時被撞傷了誰負責? ,是可能出現人身損害的后果的。因此打籃球時被撞傷了誰負責? ,在體育競賽規則和道德規范中,這種沖撞雖可能引致犯規而使參賽人受罰(競賽處罰),但對因這種沖撞造成的人身損害,致害人一般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這主要是民事責任的抗辯理由,受害人同意這一民法理論所決定的。所謂受害人同意,是指受害人參加某種活動時,其事前作出自愿承擔某種損害后果或損害風險的明示,或默示的意思。當然,受害人同意這一免責抗辯理由,不是在任何場合下都能適用,只是在特定場合可以適用。體育競賽即是可適用受害人同意免責抗辯理由的特定場合之一?!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雖然沒有明文規定這一理由,但體育競賽中致害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已是一種約定俗成(參加競賽者通常是以默示的形式表示在正常比賽中受傷時,不讓致害方承擔賠償責任)的社會公共習俗,屬一種社會公共道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條“民事活動應尊重社會公德”的規定,應當認可體育競賽中的這種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