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該由誰鑒定
國家賠償是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給公民、法人及其行政賠償該由誰鑒定 他組織行政賠償該由誰鑒定 的人身權或財產權造成損害行政賠償該由誰鑒定 ,依法應給予的賠償。國家賠償由侵權的國家機關履行賠償義務。根據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家賠償法 》的規定,國家賠償一般包括行政賠償、刑事賠償和司法賠償。 賠償請求人 提供證據很關鍵,如果遇到法院錯判,或公安機關刑訊逼供等情形,該向誰提出賠償申請 申請國家賠償 要依照法定程序,如被刑訊逼供或毆打、虐待造成人身傷害的,應向實施侵權行為的機關主張;二審、再審改判無罪的,應向作出有罪判決的法院主張;被收繳、沒收財產的,應向作出收繳、沒收財產行為的機關主張。律師還提醒,新《國家賠償法》原則上仍采用“誰主張、誰舉證”的規定,這就要求賠償請求人注意搜集證據、提供證據。這包括 賠償義務機關 違法侵權的證據,也包括具體損失數額的證據。不過,對于特殊情況,新《國家賠償法》實行“ 舉證責任倒置 ”。比如被羈押人在羈押期間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對于賠償義務機關的行為與被羈押人的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由賠償義務機關提供證據。
杭州市行政賠償和追償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行政賠償該由誰鑒定 了規范行政賠償和追償工作行政賠償該由誰鑒定 ,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行政賠償行政賠償該由誰鑒定 的權利行政賠償該由誰鑒定 ,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以下簡稱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行政賠償和追償工作以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行政賠償和追償工作應當堅持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當賠則賠、應追盡追行政賠償該由誰鑒定 的原則。第四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成立行政賠償追償委員會,統籌本行政區域內行政賠償和追償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等工作。
行政賠償追償委員會日常工作由本級司法行政部門承擔。司法行政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賠償和追償工作的法治監督、指導和考核等工作。
其他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依法做好行政賠償和追償工作。第五條 行政賠償和追償案件承辦人員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賠償、追償的,應當回避。第二章 行政賠償第六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賠償的權利。第七條 賠償義務機關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確定。
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的,賠償請求人向其中任何一個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賠償,該機關應當先予賠償,再與其他共同賠償機關劃分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義務。
共同賠償義務機關對賠償責任分擔有異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或者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決定。第八條 賠償請求人當面遞交行政賠償申請書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出具加蓋本行政機關專用印章并注明收訖日期的書面憑證。賠償請求人通過信函、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行政賠償申請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及時登記處理。
申請材料不齊全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不能當場告知的,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按照賠償義務機關要求提交補正材料的,收到申請的時間自賠償義務機關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算。第九條 經初步審查,申請材料齊全的,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出具告知單,告知賠償請求人相關材料已經收到,并將在法定期限內處理;經核實,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作出不予賠償的決定:
(一)本機關不是賠償義務機關的;
(二)賠償請求人不符合國家賠償法第六條規定的;
(三)賠償請求事項不屬于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的賠償范圍的;
(四)賠償請求超過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時效且無正當理由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條 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應當審查賠償請求的事實、證據和理由,查明賠償請求所涉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侵害事實、損害后果及因果關系,以及賠償義務機關是否具有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法定情形等事項。
賠償義務機關辦理行政賠償案件,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聽取意見可以采取當面或者電話、音視頻等方式進行,并以適當方式記錄在案。賠償請求人提交的書面意見、影音資料應當附卷。
案件爭議較大或者案情疑難、復雜的,賠償義務機關可以組織賠償請求人、案涉行政行為實施人以及其他相關人員舉行聽證。聽證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第十一條 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賠償案件,賠償義務機關應當重點審查公民被羈押、釋放的法律文書及其他有關證明材料,并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確定賠償方式、項目及賠償數額。第十二條 對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行政賠償案件,賠償義務機關應當重點審查下列材料,并按照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確定賠償方式、項目及賠償數額:
(一)法醫鑒定或者經衛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醫療機構出具的醫療證明,主要包括住院證明、身體傷害證明、休息單等;
(二)醫療費、護理費、康復費、誤工費、喪葬費等票據或者支付憑證;
(三)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意見;
(四)死亡證明;
(五)全部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的,其扶養的未成年人及其他無勞動能力人的有關證明;
(六)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賠償案件如何確定訴訟當事人1.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凡不是以自己名義而以行政賠償該由誰鑒定 他人名義進行訴訟的人,如訴訟代理人,不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2.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當事人必須是發生民事爭議的一方,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與案件沒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如支持受損害的單位和個人起訴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不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3.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當事人進行訴訟,是要人民法院對行政賠償該由誰鑒定 他們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作出裁判。因此,雖以自己名義參加訴訟,但不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如證人、鑒定人不是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七條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侵權,賠償請求人對其中一個或者數個侵權機關提起行政賠償訴訟,若訴訟請求系可分之訴,被訴的一個或者數個侵權機關被告;若訴訟請求系不可分之訴,由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其他侵權機關為共同被告。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在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或者因具體行政行為和與行使行政職權有關的其他行為侵權造成損害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立案,根據具體情況可以合并審理,也可以單獨審理。
行政賠償的舉證責任由誰承擔?行政賠償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行政賠償該由誰鑒定 ,由被告方舉證。
但,原告對受被訴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損害事實是否存在,違法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損害大小等都是原告應當承擔舉證責任的地方,在一并和單獨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原告要求行政機關賠償的均應舉證說明:
①損害事實存在。
②損害結果同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或事實行為有因果關系。
③損害的程度,之所以要求原告承擔舉證責任,首先是國為行政賠償訴訟所要解決的中心問題不是具體行政行為或事實行為的合法性問題。
具體法律規定:
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二條 【舉證責任的分配】被告對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提供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六條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并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依據行政賠償該由誰鑒定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
第二十七條 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為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為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行政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
第三十二條 原告在行政賠償訴訟中對自己的主張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有權提供不予賠償或者減少賠償數額方面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