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益債務的清償順序
共益債務清償順序共益債務的清償順序 :
共益債務和破產費用應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如果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共益債務的清償順序 ,則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如果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共益債務的清償順序 ,則按比例清償。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共益債務的清償順序 ,先行清償破產費用。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共益債務的清償順序 ,按照比例清償。
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
共益債務清償順序是什么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共益債務的清償順序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共益債務的清償順序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后,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順序對于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共益債務的清償順序 ,可以劃分為以下幾個層次:
(1)隨時清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的規定共益債務的清償順序 ,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由債務人財產隨時清償。這里隨時清償是指可以不按照破產程序中的清償程序進行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不用列入破產財產分配表共益債務的清償順序 ,管理人可以隨時由破產財產預支或者撥付。之所以要隨時清償,目的是保證破產程序的順利進行,也可以使管理人和人民法院共益債務的清償順序 了解債務人財產的支付能力,從而決定案件是否應該審理下去。
(2)按順序或者比例清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的規定,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先行清償破產費用。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破產費用或者共益債務的,按照比例清償。
從該規定可以看出,破產費用的清償優先于共益債務,在債務人財產不能全部清償所有的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時,應該先清償破產費用,這是考慮到,當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案件后,就進入了破產程序,要使破產程序順利進行,首先要保證破產費用能夠得到清償,否則,破產案件將無法再進行下去。
如果債務人財產用于清償破產費用后,余下財產不能完全清償共益債務的,只能就已經發生的共益債務項目,按照一定的比例進行清償。
(3)因不能清償導致破產程序的終結
根據規定,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請求之日起15日內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并予以公告。實際上,當不能清償破產費用時,案件已經無法再進行審理,因此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
下面針對以上有關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的清償規定進行舉例:
例如:人民法院受理了某國有企業的破產案件,后經管理人確認,其破產費用合計為150萬元。共益債務合計為400萬元(其中欠A企業100萬元、B企業300萬元),此時可以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假設債務人財產為1000萬元,那么該1000萬元可以同時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剩余的450萬元用于職工工資、稅款和普通債權的清償。
(2)假設債務人財產只有200萬元,那么優先清償破產費用150萬元,剩余的50萬元用于清償共益債務,由于不足以清償全部的共益債務,按照規定,應該按照比例清償,即:清償率為50/400×100%=12.5%,清償A企業100×12.5%=12.5(萬元)共益債務的清償順序 ;清償B企業300×12.5%=37.5(萬元)。
(3)假設債務人財產只有100萬元,此時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根據規定,應該由管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破產程序終結后,該100萬元的財產按照比例清償的辦法支付相應的破產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