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述我國行政賠償制度
國家賠償以 支付賠償金 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秶屹r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六條規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試述我國行政賠償制度 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試述我國行政賠償制度 : 1、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試述我國行政賠償制度 ; 2、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3、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4、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5、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6、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7、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8、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行政賠償制度的名詞解釋行政賠償制度名詞解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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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檔介紹:
行政賠償制度名詞解釋
篇一:國家賠償法名詞解釋2015 國家賠償法名詞解釋 一、 名詞解釋 1、刑事司法賠償——又稱刑事賠償即國家對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能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益所造成的損害賠償。 2、行政追償——是指國家向行政賠償請求人支付賠償費用以后,依法責令有故意或有重大過失的公務員、受委托組織和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費用的法律制度。 3、無罪賠償原則——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發生錯誤拘留、錯誤逮捕、錯誤執行刑罰的,只有在受害人完全無罪的情況下,國家才對其承擔賠償責任。 4、司法賠償的復議程序——是指司法賠償請求人請求賠償義務機關予以賠償,如請求人不服義務機關的賠償決定或義務機關逾期未作出賠償的決定,請求人可向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由復議機關依法作出賠償決定。 5、國家賠償——從廣義上講,國家賠償就是以國家為賠償主體的侵權損害賠償。或者說,凡以國庫收入或國家財產所進行的賠償均可以稱為國家愛賠償。 6、狹義的國家賠償是指——國家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通過法定賠償義務機關對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的損害所給與的賠償。 7、行政賠償——即因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以及其他公務執行機關和人員的侵權損害行為或者處在他們管理或監督之下的物體給他人造成損害而引起的國家賠償。 3、國家賠償法——廣義的國家賠償法是指涉及國家賠償責任的各種法律規范和判例的總和。 一般意義上的國家賠償法專指國家賠償法典,即國家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系統規定國家賠償責任的原則、條件、范圍、標準、方式與程序等的法律文件,它是國家賠償的基本法律。 4、公務過錯——所謂的公務過錯指公務活動欠缺正常的標準。 5、職務違法行為——所謂的職務違法行為是指違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6、自由裁量行
我國行政賠償的方式有哪些國家賠償法第四章規定了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試述我國行政賠償制度 的試述我國行政賠償制度 ,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币虼?,賠償方式主要有支付賠償金、返還財產、恢復原狀等方式。
簡述國家賠償制度在適用范圍上的分類國家賠償試述我國行政賠償制度 ,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于行使公權力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責任的活動。試述我國行政賠償制度 我國于1994年5月12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該法第2條規定試述我國行政賠償制度 :"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試述我國行政賠償制度 我國的《國家賠償法》規定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種國家賠償。
一、行政賠償是指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國家承擔賠償責任的賠償。行政賠償是國家賠償的主要組成部分。
賠償范圍
《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了行政賠償的范圍:
(1) 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4)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6) 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
(7)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
(8) 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9) 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國家賠償法》第五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 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3)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1)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3) 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償義務機關。
(4) 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5) 賠償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6) 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行政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也可以在申請行政賠償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但不得不經賠償義務機關處理而直接提起訴訟。
二、刑事賠償是指司法機關錯拘、錯捕、錯判而引起的國家賠償。
賠償范圍
《國家賠償法》第十五、十六條規定了刑事賠償的范圍:
(1)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
(2)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
(3)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 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6) 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7)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同時規定了國家不承擔刑事賠償責任的幾種情形:
(1) 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 依照刑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 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 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賠償義務機關
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分以下幾種情形;
(1) 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2) 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事實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拘留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3) 對沒有犯罪事實的人錯誤逮捕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 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的,作出一審判決的人民法院和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逾期不予賠償或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其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
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設立賠償委員會,由人民法院三名至七名審判員組成。
賠償請求人要求國家賠償的,賠償義務機關、復議機關和人民法院不得向賠償請求人收取任何費用。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
能夠返還財產或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國家賠償的計算標準如下:
(1)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 ,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確定,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十倍,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
編輯
造成損害的處理規定
處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能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價款;
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國家賠償的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由各級財政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
《國家賠償法》相關規定
《國家賠償法》第32條規定了國家賠償的時效:"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被依法確認為違法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期間不計算在內。"
《國家賠償法》第33條規定了涉外國家賠償的原則:"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要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的,適用本法。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該國國家賠償的權利不予保護或者限制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實行對等原則。"這一原則性規定既體現了中國對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權利的尊重,同時也有利于維護中國的主權和尊嚴。
《國家賠償法》第14條和第24條分別規定了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中國家的追償權利:"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賠償義務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一)有本法第15條第(四)、(五)項規定的情形的;((四)刑訴逼供或者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公民自身傷害或者死亡的;(五)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編者注)(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我國國家賠償范圍包括哪些具體內容?一、我國 國家賠償 范圍包括哪些具體內容? (一)國家賠償試述我國行政賠償制度 的范圍是 國家賠償法 試述我國行政賠償制度 的核心問題。它是指國家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的 侵權行為 所承擔的賠償責任的范圍。它要解決的是國家對哪些國家機關造成的哪些損害給予賠償的問題。對相對人來說試述我國行政賠償制度 ,國家賠償范圍意味著其求償權的范圍。 (二)國家賠償范圍確定的大與小、寬與窄,直接關系到國家對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保護程度。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國家賠償范圍是衡量一個國家民主法治進程的尺度之一。由于我國的國家賠償法只涵蓋了行政賠償和 刑事賠償 ,所以,我國國家賠償的范圍包括行政賠償和司法賠償,不包括立法賠償和軍事賠償。 1、行政賠償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賠償的制度。 2、司法賠償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司法職權過程中,違法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賠償的制度。司法賠償又可分為刑事賠償和其他司法賠償。 3、刑事賠償是指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或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賠償的制度。其他司法賠償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除刑事司法職權以外的其他司法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國家依法向受害人予以賠償的制度。 二、刑事賠償的賠償范圍 (一)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反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 法規 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對公民采取 逮捕 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刑罰 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二)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八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2、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 罰金 、 沒收財產 已經執行的。 (三)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 證據 被 羈押 或者被判處刑罰的; 2、依照 刑法 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3、依照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條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 4、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5、因公民自傷、自殘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 6、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隨著國家各行各業不斷的發展,國家賠償的范圍一直是不斷完善的,就是保證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中的侵權行為給受害人的傷害而進行相應的補償。國家對刑事賠償的賠償范圍也做了明確規定了,我們平時也應加強相應的學習了解,確保自身利益不受侵害。
我國行政賠償采用的賠償標準是?(八)行政賠償試述我國行政賠償制度 的計算標準和費用
1、行政賠償的計算標準
行政賠償的計算是指國家對行政侵權受害人支付賠償金的標準。
(1) 侵犯人身權的計算標準
《國家賠償法》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身體健康
權和生命權的試述我國行政賠償制度 ,國家予以金錢賠償。行政違法侵害公民名譽權、榮譽權的,不適用支付賠償金的方式,而是對其予以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
(2) 侵犯財產權的計算標準
侵犯財產權的形式有多種,如違法罰款、沒收財產、吊
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財產權損害的賠償方式有返還財產、恢復原狀和支付賠償金等。侵犯財產權的計算標準是指支付賠償金的標準。
按照《國家賠償金》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分別按以下情況進行處理試述我國行政賠償制度 :①對違法取得的財物予以返還。返還的財產中既有金錢也有財物。②應當返還的財產有損害的,予以恢復原狀。③不能返還財產或財產損害不能恢復原狀的,支付賠償金;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價款。④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標準?!秶屹r償法》規定,對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經常性費用開支是指企業、商店等在停產停業期間用于維持其生存的基本開支,包括各種稅費、水電費、倉儲保管費、職工的基本工資等)。至于停產停業期間損失的可得利益,國家目前尚不予賠償。⑤對財產權造成其試述我國行政賠償制度 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2、行政賠償的費用
行政賠償費用是指國家用于支付行政賠償金和恢復原狀所指出的費用。
試述我國行政賠償制度 我國行政賠償費用采用的是各級政府分別編列賠償預算,由本級政府對各行政機關造成的損害負責的方式。《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第六條進一步規定,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財政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