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快遞貨物丟失的法律法規
快遞員將快遞丟失后,需要對收件人做出賠償,賠償的標準如下關于快遞貨物丟失的法律法規 :對于已經保價的郵件,直接按照保價額進行賠償即可關于快遞貨物丟失的法律法規 ;對于沒有保價的郵件,按照實際損失進行賠償,但需要注意的是,賠償的最高額度不能超過收取郵費的三倍。
法律依據:
《郵政法全文》第四十七條,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
(一)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或者全部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保價額與郵件全部價值的比例對郵件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二)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掛號信件丟失、損毀的,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
快遞物品丟失適用合同法哪些條例快遞物品丟失或損失賠償,應當適用關于快遞貨物丟失的法律法規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關于貨運合同關于快遞貨物丟失的法律法規 的有關規定。
在實踐中,快遞公司通常參考郵政普遍業務賠償限額關于快遞貨物丟失的法律法規 的規定關于快遞貨物丟失的法律法規 的做法,通過在運單上印制保價條款,對于沒有保價的物品最高不超過運費的3倍進行賠償。而運輸合同的保價條款屬于典型的限制承運人責任的格式條款,保價條款能否適用,法院須進行審查。
根據《合同法》第39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一方應對其中的免責、限責條款盡到提示、說明義務,否則對方當事人可申請法院撤銷或認定該條款無效。
快遞公司遺失物品的賠償
1、快件發生丟失時,免除本次服務費用(不含保價等附加費用);
2、購買保價(保險)的快件,快遞服務組織按照被保價(保險)金額進行賠償;
3、對于沒有購買保價(保險)的快件,按照郵政法、郵政法實施細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快遞把快遞弄丟了怎么賠償快遞丟失如何主張賠償: 一、快遞丟失損害賠償的法律依據 快遞公司在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時應依據《民法典》來確定。 二、快遞丟失損害賠償的案由確定 貨物運輸合同糾紛。快遞服務合同不是《民法典》規定的有名合同關于快遞貨物丟失的法律法規 ,但雙方的權利義務類似于運輸合同關于快遞貨物丟失的法律法規 ,是寄件人與快遞企業之間締結的,以快遞企業將寄件人所交付的物品快速給特定收件人為內容的合同。 三、關于保價條款的效力 大多數快遞公司的合同文本上都有保價條款,即快遞單上一般載明,寄件人在寄送快件時有權選擇保價服務,未報價的快件毀損、滅失時,或者規定最高賠償限額或者按照快遞郵費的幾倍賠償。是否適用該保價條款,在理論界和司法實務界爭議較大。 律師認為,應當區分下列五種情況: 第一,如果格式免責條款隸屬于的合同為無效合同,此時,格式條款必定無效; 第二,若格式免責條款合乎無效免責的種類,理當無效; 第三,若格式免責條款指涉失權條款,即免除自己的主要義務或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此時合同一開始喪失了根基,應當認定為無效; 第四,若格式免責條款涉及到的僅僅是上述以外的情形,但合同顯失公平的,應當認定為可變更、可撤銷; 第五,若不屬于上述五種,應當為有效。 四、快遞公司提示、說明義務的界定 合理的提示、說明義務應依據以下因素綜合判斷:第一,提請注意的方法。以“個別特別提醒”為原則,根據具體的交易環境,快遞企業應向寄件人明示其條款或以其他方式提醒寄件人注意;第二,提請注意的時間。免責條款必須在快遞服務合同簽訂之前或合同訂立指示出示。第三,明晰明白的程度。“合理”的提示必須是以文字、符號、字體等引人注明的特別標識,在顯著位置標出,從而使“寄件人”一眼就能注意到,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格式條款予以說明。 五、如何確定賠償數額 (一)酌定賠償:這個問題是保價條款被撤銷或者被確認無效的情況下。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是法官通過對寄件人提交的證據的判斷,在內心確認寄件人損失的大概數額,但由于寄件人往往提交的證據不夠充分,從而做出一個折中裁定,即酌定賠償。 (二)可預期損失: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遇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銀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三)特殊物品的賠償:特殊物品是指類似于人事檔案、畢業證書、相冊這樣的物品,對于快遞公司來說,其可能一文不值,但是對于它的所有者來確實意義非凡,很難通過客觀標準來評估和衡量其價值。律師建議寄件人以侵權為起訴請求主張精神損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五百零三條 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義務或者接受相對人履行的,視為對合同的追認。
第五百零四條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外,該代表行為有效,訂立的合同對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發生效力。
第五百零五條 當事人超越經營范圍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應當依照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編的有關規定確定,不得僅以超越經營范圍確認合同無效。
第五百零六條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一)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第五百零七條 合同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