撫恤金的分配法律規定
撫恤金撫恤金的分配法律規定 的分配法律依據根據《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按照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工資發放,離退休人員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發放。
根據《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發放辦法的通知》法律規定
從2006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一次性撫恤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撫恤金的分配法律規定 :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后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后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撫恤金分配法律規定一、撫恤金如何分配
1、撫恤金撫恤金的分配法律規定 的分配撫恤金的分配法律規定 ,需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
2、撫恤金不屬于遺產撫恤金的分配法律規定 ,撫恤金是對傷殘人員或者死者近親屬的物質幫扶和精神撫慰,這筆款項是不能進行繼承的。
3、如果得到撫恤金的本人或者死者近親屬死亡的,那是才轉化為遺產,可以繼承。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二、撫恤金發放標準
有權領取撫恤金的人,給撫恤金的標準如下:
1、自2011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養恤金的支付標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死亡的人,為前一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兩倍,另加前40個月的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金。因病死亡的,為前一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兩倍,再加上前四十個月的基本工資或者基本退休費用。政府繼續透過現有渠道,滿足支付一次退休金的規定;
2、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構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支付死亡養恤金的標準和措施,按照民政部、人事部和財政部關于發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一次性養恤金辦法的規定執行;
3、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構的職工因病死亡的,仍然按照當地規定辦理;
4、除上述情況外,機構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的死亡養恤金支付標準應從2004年10月1日調整為:40個月的基本薪金或基本退休金,以及20個月的基本薪金或前20個月的基本退休金。烈士的體恤待遇應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進行。
法律依據:《社會保險基金會計制度》 第二十七條 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包括養老保險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養老保險待遇支出包括基本養老金、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病殘津貼。 基本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前已經退休、退職人員的退休(職)費和病退人員生活費,以及按照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規定在10年過渡期內退休人員按新老辦法對比后的補差資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包括按月支付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支出以及個人賬戶一次性支出。個人賬戶一次性支出指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由于死亡、出國(境)定居等情況下退還其本人個人賬戶余額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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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因工死亡的情況撫恤金的分配法律規定 ,其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標準為:
配偶每月40%撫恤金的分配法律規定 ;
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
孤寡老人或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如上職工因工死亡的待遇規定處理。
一次性撫恤金的分配法律規定一次性撫恤金撫恤金的分配法律規定 的分配法律規定撫恤金的分配法律規定 :
1、撫恤金就是發給傷殘人員或死者家屬的費用撫恤金的分配法律規定 ,也是國家對特殊人員撫慰的經濟補償撫恤金的分配法律規定 ;
2、一次性撫恤金的其發放順序是,有父母無配偶的,發給父母撫恤金的分配法律規定 ;有配偶無父母的,發給配偶;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各發一半;無父母和配偶的,發給子女;無父母、配偶、子女的,發給未滿18周歲以下弟妹。
《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十條
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四十一條
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死亡撫恤金的分配法律規定有三種分配方式撫恤金的分配法律規定 :1、在死者直系親屬中完全平均分配;2、撫恤金只發給死者生前撫養或贍養撫恤金的分配法律規定 的沒有經濟來源的直系親屬,其他人無權享有;3、是在死者直系親屬之間平均分配,同時參照與死者關系親密程度進行分配,這種分配方式有一定的合理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全文》第三十八條規定:“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二)住院伙食補助費;(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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