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受過工傷的員工裁員賠償
這個問題比較寬泛對于受過工傷的員工裁員賠償 ,涉及到賠償的范圍、程序、主體等方面。首先說一下賠償的范圍,主要包括: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用、停工留薪期工資、停工留薪期護理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勞動關系解除的,涉及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發生工亡的,還包括被撫養親屬的撫恤金。其次說一下賠償的程序,這相對來說比較漫長,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應該在一個月內向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果單位不申請的話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工傷認定后,在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進行傷殘等級鑒定。根據鑒定結果,計算賠償標準。最后再說一下賠償的主體,如果單位繳納過工傷保險,除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及一次性就業補助金需要公司支付外,其對于受過工傷的員工裁員賠償 他項目一般都是由工傷保險支付的;如果單位未替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開戶的,所涉及的所有賠償應全部由單位承擔;如果單位替勞動者辦理過工傷保險登記只是未繳納保險費用的,勞動者發生工傷后能及時補繳的,相關費用由社保和公司協商承擔。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并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滯納金后,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工傷人員被單位辭退后有什么賠償【法律分析】
員工工傷被辭退對于受過工傷的員工裁員賠償 的賠償一般需要按照兩倍的標準支付經濟賠償金對于受過工傷的員工裁員賠償 ,具體的支付標準需要按照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進行結算,另外還會涉及到傷殘賠償金的賠償。一般是需要看工傷員工是否具有傷殘情況,如果工傷員工無傷殘的話,那么一般就按照正常被辭退計算,員工無嚴重過錯的前提,為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即每做一年十二個月本人工資計算。如果工傷員工在身體上有傷殘的話,除了支付辭退賠償以外,還應該需要支付工傷員工一次性的就業補助金或者還有一次性醫療補助金根據地方法規進行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對于受過工傷的員工裁員賠償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對于受過工傷的員工裁員賠償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對于受過工傷的員工裁員賠償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九)勞動能力鑒定費。
工傷十級被公司裁員應該如何賠償?對于受過工傷的員工裁員賠償 你有兩部分待遇能得到對于受過工傷的員工裁員賠償 :
①公司單方面辭退員工的補償對于受過工傷的員工裁員賠償 ,一般的補償方法是——工作幾年補償幾個月的工資
②工傷待遇中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大概是8個月當地的平均工資
十級工傷的待遇如下:
首先醫藥費全部報銷,其次住院期間所有的工資正常發放(這兩條是最基本的,醫藥費人社局出,工資單位出)
然后剩下的就是三個一次性補助對于受過工傷的員工裁員賠償 了(我說的上海社保基數,不知道哪一年的,社保基數為3560,所以以下所有計算以3560為基準):
①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十級為7個月本人工資(工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就是7×3560=24920,這個錢是當地的人社局出
②離職的話可以額外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為4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平均工資,不是你的工資,是上年度所在地區的平均工資,比如我們當地是3960,然后乘以4,大概1萬多點(上海的平均工資肯定更高,自己去查吧),人社局支付
③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這也是離職后才得到的,單位支付,8個月當地的平均工資,大概四萬多的樣子,單位支付(如果快退休了的話,這一塊是沒有的)
純手打,望采納
被公司裁員辭退怎么賠償公司進行經濟性裁員對于受過工傷的員工裁員賠償 的對于受過工傷的員工裁員賠償 ,員工有權向公司要求經濟補償對于受過工傷的員工裁員賠償 ,該補償按照員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對于受過工傷的員工裁員賠償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員工支付。員工在公司工作時間為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則按一年計算。工作時間不滿六個月的,則公司應向員工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此外,如果員工月工資高于,公司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則其所獲得的經濟補償為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并且其獲得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對于受過工傷的員工裁員賠償 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