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上班期間突發心臟病死亡
職工上班期間突發心臟病死亡的雖不是工傷員工上班期間突發心臟病死亡 ,但可以視同工傷員工上班期間突發心臟病死亡 ,賠償標準是:
1、喪葬補助金為統籌地區上年度六個月的職工月平均工資。
2、一次性傷亡補助金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配偶能領取職工生前工資的40%作為供養親屬撫恤金,死者生前無配偶的,其他親屬領取職工生前的30%工資作為供養親屬撫恤金。
相關法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上班時間突發心臟病死亡怎么辦?上班時間突發心臟病死亡的員工上班期間突發心臟病死亡 ,應視同工傷員工上班期間突發心臟病死亡 ,死者家屬可以按《 工傷保險條例 》的規定,要求 喪葬補助金 、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待遇。 如果單位沒有為職工 繳納工傷保險 的,則應由所在單位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 突發疾病死亡 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員工上班期間突發心臟病死亡 ;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 工傷保險基金 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員工上班期間突發心臟病死亡 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作時間內突發心臟病死亡算不算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心臟病員工上班期間突發心臟病死亡 的員工上班期間突發心臟病死亡 ,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員工上班期間突發心臟病死亡 ,根據上述規定應當視同工傷,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工傷是指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外出期間或在上下班途中等情況下,由于工作的原因受到的傷害。如果勞動者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則可認定為因工死亡或者視同工亡,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可以取得工亡待遇。
2、在下班后才死亡,并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情形,因此,并不屬于因工死亡的范圍。
3、《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就是因工作原因導致的,如果非工作原因導致的傷害那么顯然是不可以認定為工傷事故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不清楚的,或者認定工傷認定的結果存在法律適用錯誤的,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