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金
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死亡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金 ,關于死亡賠償款有如下區分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金 :當場死亡或治療后死亡。如果是當場死亡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金 ,賠償款分為如下幾項:死亡賠償金、精神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家屬處理喪葬事宜產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金 的誤工費、交通費、住宿費、財產損失費如果是治療后死亡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金 ,賠償款增加如下幾項:住院期間的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賠償標準?意外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標準是因人而異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金 的,具體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金 的計算依據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金 : 1、喪葬費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金 :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的喪葬費標準支付。 2、死亡補償費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金 :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平均生活費計算,補償十年。對不滿十六周歲的,年齡每小一歲減少一年;對七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以死者生前或者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實際扶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為限,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對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撫養到十六周歲。對無勞動能力的人扶養二十年,但五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對其他的被扶養人扶養五年。 4、交通費:按照當事人實際必需的費用計算,憑據支付。 5、住宿費:按照交通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標準計算,憑據支付。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如何賠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金 ,雖然本案造成了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金 ,但由于雙方負同等責任,因此張先生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需要向死者家屬進行。具體的賠償項目有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金 :(一)喪葬費:是指辦理喪葬事宜的必需的費用。標準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總額計算。(二)死亡賠償金:是指因交通事故死亡對死者家屬的撫慰金及死者家庭遭受損失的補償金。以交通事故發生地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60周歲以下的,補償20年;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均補償5年。(三)被撫養人生活費:是指死者生前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金 他生活來源的人的生活費用。以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農民年人均消費性支出額計算:不滿18周歲的撫養到18周歲。失去勞動能力的:60周歲以下的撫養20年;60周歲以上的增1歲減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四)精神撫慰金。(五)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金 他合理費用。因為在一些情況下即使交通事故造成了人員死亡的,但不認定構成犯罪,自然此時也就不需要坐牢,給予當事人的處罰僅僅是交通行政方面的。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的專業律師。
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賠償標準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數額要根據死者的具體情況,比如事故發生地、死者住所地、被扶養人人數等綜合計算。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金 ;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金 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3、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亡賠償金怎么算解答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金 的死亡賠償金計算標準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金 :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金 ,按二十年計算。六十周歲以上交通事故致人死亡賠償金 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