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房外面雨水管漏水誰負責
樓房下水主管道漏水如果是相鄰樓房外面雨水管漏水誰負責 的鄰居或者樓上樓房外面雨水管漏水誰負責 的原因造成下水主管道漏水樓房外面雨水管漏水誰負責 的樓房外面雨水管漏水誰負責 ,由造成漏水的人負責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是因為裝修公司的工程質量有問題導致的樓房外面雨水管漏水誰負責 ,由裝修公司負責。
【法律依據】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
因住宅室內裝飾裝修活動造成相鄰住宅的管道堵塞、滲漏水、停水停電、物品毀壞等,裝修人應當負責修復和賠償;屬于裝飾裝修企業責任的,裝修人可以向裝飾裝修企業追償。裝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氣管道和設施造成損失的,由裝修人負責賠償。
排雨水管道漏水誰該負責排雨水管道漏水是由于人為破壞樓房外面雨水管漏水誰負責 ,物業公司不應該承擔維修及賠償責任。其應該由造成雨水管脫落的肇事者來承擔雨水管維修及造成住戶漏水的相關損失維修及賠償責任。非人為破壞但住宅在建筑工程質量質保期內樓房外面雨水管漏水誰負責 ,物業公司不應該承擔維修及賠償責任。其維修及賠償責任由住宅建設單位(開發商)承擔樓房外面雨水管漏水誰負責 ,開發商可以向建筑施工單位追償。非人為破壞且超出住宅建筑工程質保期樓房外面雨水管漏水誰負責 ,由物業管理利用業主交納的住房公共維修資金進行對脫落水管進行修復及賠償由此造成的住戶的損失。
外墻水管漏水該由誰負責外墻水管漏水該由物業負責維修樓房外面雨水管漏水誰負責 ,其修理費由維修基金負責。
根據《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共用部位樓房外面雨水管漏水誰負責 ,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樓房外面雨水管漏水誰負責 ,由單幢住宅內業主或者單幢住宅內業主及與之結構相連的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部位樓房外面雨水管漏水誰負責 ,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礎、承重墻體、柱、梁、樓板、屋頂以及戶外的墻面、門廳、樓梯間、走廊通道等。
本辦法所稱共用設施設備樓房外面雨水管漏水誰負責 ,是指根據法律、法規和房屋買賣合同,由住宅業主或者住宅業主及有關非住宅業主共有的附屬設施設備,一般包括電梯、天線、照明、消防設施、綠地、道路、路燈、溝渠、池、井、非經營性車場車庫、公益性文體設施和共用設施設備使用的房屋等。
擴展資料: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分攤:
(一)商品住宅之間或者商品住宅與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其中,應由業主承擔的,再由相關業主按照各自擁有物業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三)售后公有住房與商品住宅或者非住宅之間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先按照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到各相關物業。其中,售后公有住房應分攤的費用,再由相關業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單位按照所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比例分攤。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政府網——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
公共排水管道漏水誰負責?法律分析樓房外面雨水管漏水誰負責 :公共雨水管漏水是物業負責樓房外面雨水管漏水誰負責 的樓房外面雨水管漏水誰負責 ,因為公共雨水管是樓體的公共部分樓房外面雨水管漏水誰負責 ,可以使用公共維修基金給予維修 。物業應該對房屋所在小區的公共設備進行維護、修理樓房外面雨水管漏水誰負責 ,因由公共雨水管漏水給居民導致的財產損失,也應物業給予賠償。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三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