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因公死亡賠償標準
公務員公務員因公死亡賠償標準 的一次性撫恤金是按照當地公務員因公死亡賠償標準 的居民城鎮收入公務員因公死亡賠償標準 的20倍賠償的。公務員因公犧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法律依據:
《關于工資制度改革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計發問題的通知》 第三條 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仍按現行規定執行,即公務員因公死亡賠償標準 :批準為革命烈士的,為本人生前40個月工資;因公死亡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工資;病故的,為本人生前10個月工資。取消1986年對病故后一次性撫恤金最高數額不得超過3000元的規定。
公務員意外死亡都有哪些賠償標準公務員公務員因公死亡賠償標準 的一次性撫恤金是按照當地的居民城鎮收入的20倍賠償的。公務員因公犧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親屬享受國家規定的撫恤和優待。國家建立公務員保險制度,保障公務員在退休、患病、工傷、生育、失業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公務員因公致殘的,享受國家規定的傷殘待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明確規定了認定工傷的七種情形,還設立了其公務員因公死亡賠償標準 他法律法規規定為工傷的彈性條款,包含了造成工傷的一般情形,其中包含公務員因公死亡賠償標準 :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公務員死亡撫恤金和喪葬補助費標準(一)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公務員因公死亡賠償標準 ,一次性撫恤金發放標準為:烈士和因公犧牲公務員因公死亡賠償標準 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二)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標準1、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和計發辦法執行。2、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3、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屬于病故的,一次性撫恤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4、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退休費。烈士的撫恤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