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工人突發疾病死亡的賠償
煤礦工人死亡賠償標準煤礦工人突發疾病死亡的賠償 :6個月煤礦工人突發疾病死亡的賠償 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因工死亡時未參加工傷保險且其供養親屬未納入工傷保險統籌管理的,其供養親屬可以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
法律分析
我們知道煤礦工人死亡,應該被認定為是工傷,所以也符合工傷賠償的標準。工人死亡,應該就安葬費,以及子女的撫養費,還有辦置葬禮所花的周邊費用,精神損失費等進行賠償。賠償標準: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精神損失費。其煤礦工人突發疾病死亡的賠償 他的還有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煤礦工人突發疾病死亡的賠償 他合理費用。 具體數額各地不一樣,需要根據責任、戶口、被撫養人人數及年齡、當地生活水平、保險等綜合計算。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煤礦工人突發疾病死亡的賠償 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工廠承擔什么賠償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煤礦工人突發疾病死亡的賠償 ,工廠承擔什么賠償要根據實際情況分析煤礦工人突發疾病死亡的賠償 :
1、如果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煤礦工人突發疾病死亡的賠償 的,屬于工傷(工亡),死者家屬可以主張工亡待遇煤礦工人突發疾病死亡的賠償 ;如果工廠沒有繳納工傷保險的,則由工廠賠償全部工亡待遇。
2、如果不屬于上述情形的,則不屬于工傷,工廠沒有賠償的法律責任。但是,如果因工廠沒有繳納醫療保險費用,從而給死者家屬造成損失的,也可以要求工廠賠償。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擴展資料:
可適當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理由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五十七條的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但一方是在為對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受到損害的,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因此,雇員雖因個人原因死亡,雇主對此并沒有過錯,但雇主確實又是雇傭活動的受益人,所以其應承擔一定的經濟補償責任。
雖然雇員是基于自身疾病死亡,但其畢竟是在雇傭活動中死亡,即使雇主對雇員的死亡沒有任何過錯,但雇員是在為雇主服務過程中死去,從這個角度考慮,某種程度上雇主就是受益人,從公平原則出發,也應該給予雇員親屬一定的經濟補償。
但請注意,這里的用詞一定是“補償”而非“賠償”,因補償是基于主觀上無過錯的條件下給予的,這在法律上符合立法精神,在社會道德層面符合人道主義的要求,在社會矛盾化解上,體現煤礦工人突發疾病死亡的賠償 了公平正義的原則,避免激化雙方當事人的矛盾。
實際上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也多秉承此觀點,如(2016)粵01民終171號民事判決中,雇員在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二審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即認為:本案中公司雖對雇員患病不存在過錯,但雇員畢竟是在工作過程中突發疾病。
如果嚴格按照無過錯即無責任的原則處理,由雇員自擔損失,可能有失公平,也不利于和諧人際關系的建立,故此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確定損失分擔,應當考慮損失發生原因、損失大小、影響程度、雙方當事人的經濟狀況等實際情況,達到公平合理、及時化解矛盾、妥善解決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的目的。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工傷保險條例
職工煤礦從事井下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的賠償標準是多少煤礦職工在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不算煤礦事故煤礦工人突發疾病死亡的賠償 ,但是煤礦工人突發疾病死亡的賠償 ,死者家屬有可能享受到工亡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煤礦工人突發疾病死亡的賠償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煤礦工人突發疾病死亡的賠償 ,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煤礦工人突發疾病死亡的賠償 ,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