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合同詐騙管轄權規定
立案管轄要解決是公安機關合同詐騙管轄權規定 ,立案應該由哪個部門來立案的問題,因為合同詐騙是屬于公安機關立案管轄的案件,其應該由犯罪地或者被告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立案管轄,在公安機關偵查后在交由檢察院,檢察院認為符合起訴條件的向法院起訴。觸犯合同詐騙罪,追究的是刑事責任,屬于刑事案件。公安機關合同詐騙管轄權規定 我國法律對刑事案件管轄權的基本原則是屬地原則。《刑事訴訟法》第24條規定: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合適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所謂犯罪地是指實施構成犯罪的一切必要行為的地點,包括犯罪預備地、實施地、結果地和銷贓地。對于合同詐騙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又進一步明確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合適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
詐騙案件管轄權規定詐騙罪的立案管轄屬于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公安機關合同詐騙管轄權規定 ,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合適的公安機關合同詐騙管轄權規定 ,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詐騙案異地犯罪的,可以由犯罪的發生地或者結果地管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十五條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管轄。法律、司法解釋或者其公安機關合同詐騙管轄權規定 他規范性文件對有關犯罪案件的管轄作出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
合同詐騙案件的管轄權怎么確立我國法律對 刑事案件管轄權 的基本原則是屬地原則。《 刑事訴訟法 》第24條規定公安機關合同詐騙管轄權規定 :“犯罪案件由犯罪地的 人民法院管轄 。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合適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所謂犯罪地是指實施構成犯罪的一切必要行為的地點,包括犯罪預備地、實施地、結果地和銷贓地。對于 合同詐騙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2條又進一步明確規定:“ 以非法占有為目的 的財產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分子實際取得財產的 犯罪結果發生地 。”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其目的是有利于司法機關收集和核實證據,及時處理案件;便于 訴訟參與人 參加訴訟和當地群眾參加旁聽;有利于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合同詐騙管轄權規定 了解和掌握本地區刑事犯罪的規律,以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更為適宜”則是指為了便于查清案情、方便群眾,有利于判決后的執行;或者被告人在原居住地罪惡多端、民憤極大,在原居住地審判可以發揮更好教育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