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工商法律賠付十倍
法律分析旅游工商法律賠付十倍 :十倍賠償的適用范圍: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旅游工商法律賠付十倍 ,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旅游工商法律賠付十倍 ,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
有以下幾種情況可索要賠償:
1、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2、民事責任是根據民法的規定,公民或法人在違反自己的民事義務或侵犯他人的民事權利時所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承擔民事責任的形式,在財產關系方面表現為恢復被違法行為所破壞的財產權利旅游工商法律賠付十倍 ;在人身方面,除恢復人身權利外,還必須賠償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
3、關于食品生產經營者所承擔的懲罰性賠償責任的規定。懲罰性賠償,又稱懲戒性賠償,是指對受害方的實際損失予以補償性賠償之外的賠償,通常是因為侵權方的一些特殊的不當行為所致。懲罰性賠償是一項很古老的制度,實施懲罰性賠償,是為旅游工商法律賠付十倍 了懲罰和阻止一些特定的行為,特別是故意或惡意所致的行為。此外,懲罰性賠償還可以疏導受害人的憤慨情緒,防止受害一方因為侵權方的惡意侵權而采取一些以牙還牙的報復行為,全面補償受害人所遭受的物質和精神損失。
懲罰性賠償雖然在普通法系國家得到了廣泛的運用,但在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卻沒有得到承認。大多數大陸法系國家民事案件的損失賠償額被限定在一定范圍內,以使受害人一方回復到沒有受損時的狀態。
4、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賠償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5、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賠償其財產損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條 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于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于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經營者追償。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簽、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十倍賠償是怎樣的呢?《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四十九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旅游工商法律賠付十倍 ,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旅游工商法律賠付十倍 ,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十倍賠償 旅游工商法律賠付十倍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 賠償金 。
消法十倍賠償是怎么規定的分析如下:
1、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旅游工商法律賠付十倍 ,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2、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旅游工商法律賠付十倍 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拓展資料:
1、決定。謂某人或事物對另一人或事物構成先決條件,起主導作用。
毛澤東《中國革命和中國共產黨》第二章第四節:“社會經濟的性質,不僅規定了革命的對象和任務,又規定了革命的動力。”
2、泛指定出具體要求。
郭沫若《洪波曲》第十章二:“我們對于這項工作是規定了這樣的步驟的。”
3、事先對某一事物所作關于方式、方法或數量、質量的決定。如:必須按期完成任務,同時又必須符合質量規定。
(資料來源:百度百科:規定)
消費者權益法關于差價10倍補償的規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并無十倍賠償旅游工商法律賠付十倍 的規定,與之最接近的是“食品安全法”第96條規定,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消保法》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三十條 國家制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的意見。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落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職責。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預防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行為的發生,及時制止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旅游工商法律賠付十倍 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和消費者協會等組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
第三十三條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進行抽查檢驗,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
有關行政部門發現并認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危險的,應當立即責令經營者采取停止銷售、警示、召回、無害化處理、銷毀、停止生產或者服務等措施。
第三十四條 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應當采取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必須受理,及時審理。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