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損害賠償糾紛適用法律
1、財產損失財產損害賠償糾紛適用法律 ,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害賠償糾紛適用法律 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折款財產損害賠償糾紛適用法律 ,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間接損失。2、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財產損害賠償糾紛適用法律 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盡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5、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6、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七條 物權復原請求權 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修理、重作、更換或者恢復原狀。第二百三十八條 物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侵害物權,造成權利人損害的,權利人可以依法請求損害賠償,也可以依法請求承擔其他民事責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 侵權責任編的調整范圍 本編調整因侵害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關系。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 過錯責任原則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財產損害賠償判決適用法律條款有哪些財產損害賠償判決適用法律條款有:
1、《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財產損害賠償糾紛適用法律 :損壞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的,應當恢復原狀或者折價賠償。
2、《侵權責任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3、《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財產損害賠償糾紛適用法律 :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對具體法律問題的有關司法解釋也可以作為法律規定直接在判決時予以引用。
擴展資料:
一、損害賠償糾紛如何處理
(一)協商
協商是指當事人在自愿的基礎上,對人身損害賠償的權利人、義務人以及具體賠償方式所達成的協議。
(二)調解
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愿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后,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訴訟
訴訟是指自然人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到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方式。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二、損害賠償糾紛訴狀怎么寫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
訴訟請求:
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費用名稱如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補償金等)損失××元。
2、本案訴訟費由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應寫明侵害行為的事實和侵害后果的事實。若是人身傷害的,應寫明受侵害的時間、地點、起因、經過,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就醫情況等,作過法醫鑒定的也應寫明結論。若是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應寫明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后果和影響。
此致
甘肅省××人民法院
具狀人(本人簽名):
××年××月××日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民法通則》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侵權責任法》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道路交通安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