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在之前的兩篇文章都有介紹關于經濟補償金的介紹,分別是 經濟補償金“N+1”中的“1”是什么哪些情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 和 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怎么計算 ,這是關于經濟補償金最后的收尾和總結。
關于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有以下8種情形:
第一種: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直,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形如果是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勞動者首先提出則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舉個簡單的案例: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哪些情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哪些情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第二種: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三種: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此條與上條對比有共同點:都是勞動者主張的,差別是勞動者無需提前告知亦可解除勞動合同。比如:單位拖欠工資、未依法繳納五險一金。單位的規章制度違法等。所以此類情況雖然是勞動者主張,但是用人單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種: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本條是關于因勞動者的過錯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顧此類情形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五種:勞動者無過失性辭退。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此類情況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代通金),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六種:經濟型裁員。此類是指是用人單位由于經營不善等經濟性原因,解雇多個勞動者的情形。需要按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但是要注意,這里要優先留用:1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2.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3.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第7種:勞動合同的終止。此類情形如是以下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勞動合同終止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退休、勞動者死亡或者宣告死亡及失蹤;如是用人單位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等情況需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第八種: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如: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如果單位然要解除勞動合同則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也就是我們常說的2N。
哪些情形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賠償金我們應當理解經濟補償金與賠償金是企業承擔法律責任的兩種形式。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企業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主要有哪些情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哪些情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2)勞動合同終止時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3)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應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金是法定的,不以用人單位是否給勞動者造成經濟上的損失為支付條件。賠償金則不同,在勞動關系前提下以是否給對方造成損害為標準,可將賠償金分為依法律規定而給付的賠償金和依實際造成的損害而給付的賠償金兩大類。下面我們對賠償金的法定情形逐項討論哪些情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
1.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且已經履行的,應當支付賠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83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且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比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哪些情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卻約定試用期為5個月,試用期滿后的工資為5000元/月。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只能約定不超過二個月的試用期。假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履行了5個月的試用期,那么相當于有3個月的試用期是違法的。根據第83條的規定,這種情形下勞動者可獲得的賠償金為(5000*3個月違法試用期)15000元。
2.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這種情形下,勞動者請求支付賠償金又同時請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對經濟補償金的請求仲裁庭/法院將不予支持。因為經濟補償金是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補償,而賠償金的支付是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前提的,二者適用的條件是不一樣的。
3.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應當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82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如果因為勞動者的客觀原因導致用人單位不能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就不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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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不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5.用人單位被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經濟補償金,而用人單位不支付的,應當向勞動者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加付賠償金。
在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支付賠償金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要支付賠償金: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哪些情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的工資;不按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的;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來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或者不按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哪些情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哪些情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以處以罰款。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用人單位在哪些情形下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1.單方面合法解除哪些情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哪些情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哪些情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哪些情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哪些情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他情形。
2.單方面解除,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哪些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通常勞動者面臨重新就業的問題,給勞動者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困難。因此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應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助,即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根據本法第3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的哪些情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用人單位因本法第26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哪些情形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不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可立即解除合同。當出現上述情形時,勞動者可以解除合同并有權獲得經濟補償。
二、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6條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此類經濟補償是在勞資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系情形下發生的,但僅在用人單位首先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單位才承擔支付補償金的責任。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由用人單位向職工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1、勞動者患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并由原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其他工作之后,仍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此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的“不能勝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任務或者同工種、同崗位人員的工作量。用人單位不得故意提高定額標準,使勞動者無法完成。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支付經濟補償金。
四、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1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這類經濟補償金的發生主要是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進行裁員解除勞動合同時而應當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或者其他情形出現,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對被裁減人員,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雙方未續訂勞動合同或者無勞動合同延續情形的,勞動合同終止。由于勞動合同到期時是需要雙方協商一致才能續訂的,所以勞動合同的終止可能是多種原因造成的。可能是由于用人單位不愿意續訂,也可能是勞動者不愿意續訂,也可能是雙方都不愿意續訂,也可能是雙方都有續訂意愿但就續訂條件未能協商一致。對于不同的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不同的責任,這是本條法律規定確定的原則。
1. 一般情況下,勞動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經濟補償金的給付責任。
2.如果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提出續訂勞動合同,而且續訂勞動合同的條件不低于原來勞動合同的條件,也就是維持原條件或者高于原條件的,這種情況下,勞動者仍然堅持不續訂勞動合同的,免除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義務。
另外,《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2條規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用人單位也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六、依照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此類補償金是《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的新類型,依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在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用人單位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責令關閉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依法支付勞動者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