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未約定預期利潤損失
日前有一位朋友咨詢合同未約定預期利潤損失 ,雙方簽署借款合同已經到期,對方延遲一年至今仍未還款,且合同中沒有約定利息,其想起訴主張對方還款及利息,可以嗎?一、主張利息損失不必然要求合同約定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合同未約定預期利潤損失 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及第一百一十三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之規定,損失賠償不是必然要約定的,如合同中未約定損失賠償,但,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仍應當賠償。對于金錢給付義務中,因遲延支付,最直接也最易被預見的應當就是利息損失,即該筆款項被占用后,債權人無法進行存款獲取利息收入等增值行為,或債權人因急用該筆資金未得而不得不向第三人借款而必須支付利息。二、利息損失的計算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逾期付款違約金應當按照何種標準計算問題的批復》(法釋[1999]8號)規定合同未約定預期利潤損失 :對于合同當事人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標準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中國人民銀行調整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時,人民法院可以相應調整計算逾期付款違約金的計算標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4號)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3]7號)第十七條規定:商品房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違約金數額或者損失賠償額可以參照以下標準確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人民幣貸款利率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3]251號)規定:逾期貸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約定日期還款的借款)罰息利率由現行按日萬分之二點一計收利息,改為在借款合同載明的貸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因此,利息損失計算的標準至少可以參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
施工合同簽訂后,建設單位單方解除施工合同導致合同未實際履行,承包人是否可以要求建設單位賠償預期利潤《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預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合同未約定預期利潤損失 ,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根據該規定合同未約定預期利潤損失 ,利潤屬于履行合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承包人可以要求建設單位賠償預期利潤。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預期利潤的認定往往較為謹慎,對于施工合同的利潤存在一定不確定性,利潤金額不確定、且還有可能產生虧損,因此法院有時候會以此為由不支持預期利潤。法院在預期利潤損失的認定上,存在較大的自由裁量權。
風險提示:在建設單位單方解除合同時,為了避免因預期利潤的不確定性導致該請求不被法院支持,施工企業可在簽訂施工合同時,盡量爭取直接約定發包人單方解除合同時需賠償承包人的預期利潤損失,并對預期利潤的標準進行約定(比如以定額為準等);若確無法約定,則可以在報價時或清單中將利潤單列,這樣將會增加預期利潤損失被支持的可能性。
如何確定合同的預期損失,怎樣賠償合同預期損失北京市某廣告公司與一展覽公司簽訂項目合同合同未約定預期利潤損失 ,約定廣告公司一年內為展覽公司制作并搭建東風本田汽車合同未約定預期利潤損失 的展臺5次,付款方式為一次一結。合同簽訂后廣告公司如約完成了第一次展臺搭建,展覽公司支付了首次部分搭建款項后尚有余款7萬元未付。其后,展覽公司在未通知廣告公司的情況下另外委托其他公司完成了其余4次的展臺搭建。
廣告公司認為,展覽公司另行委托其他公司搭建余下4次展臺的行為違反約定;而且廣告公司基于搭建次數付出了相應成本,在未獲得繼續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導致可得利益損失14萬元。故訴至法院,要求展覽公司支付首次搭建展臺的工程余款7萬元及遲延付款的利息;并賠償可得利益損失14萬元。
法院認為,該案屬定作合同糾紛,爭議的焦點在于展覽公司是否有單方合同解除權,及廣告公司能否主張可得利益損失。
合同未約定預期利潤損失 我國合同法第251條規定,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是承攬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該案當事人雙方簽訂的即為承攬合同中的定作合同。而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合同解除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協議解除,需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才可實現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另一種是單方解除,即當事人約定的或者法定的合同解除事由出現,享有合同解除權的當事人通過行使合同解除權解除合同。單方解除合同不必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只需要解除權人單方意思表示即可發生法律效力。本案中的展臺搭建合同屬于定作合同,根據合同法第268條的規定,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因此展覽公司有權單方解除雙方簽訂的定作合同。
定作人享有解除合同的法定權利,因此對解除合同不承擔違約責任,只對已造成的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廣告公司要求的可得利益損失,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物質或者非物質的利益。可得利益的特點是未來的利益、具有一定的實現性和可預見性,屬于間接損失的范疇。根據合同法第112條、第113條的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違約損失的賠償須具備三個要件:違約行為、損害事實及上述兩要件之間的因果關系。本案中不存在違約行為故而不存在可得利益損失。因此,廣告公司主張的可得利益損失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院最終判決,廣告公司完成了第一次展臺搭建工作,其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的訴訟請求應獲得支持。但由于展覽公司在法律上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不存在違約問題,廣告公司要求展覽公司賠償合同的預期利潤損失缺乏事實依據,不能得到賠償。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單方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對方時解除。本案中展覽公司在未通知廣告公司的情況下另行委托其他公司搭建余下4次展臺,應當對由此造成廣告公司的損失(比如為其余4次展覽所花出的費用)進行賠償。(作者單位: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
如何理解合同糾紛中的實際損失和預期利益損失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實際損失、預期利益損失概念如下合同未約定預期利潤損失 : 1合同未約定預期利潤損失 ,直接損失:因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善后處理支出的費用和毀壞財產的價值。 2,間接損失就是可得利益的喪失,即應當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權行為的侵害而沒有得到,包括人身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和財物損害造成的間接損失。 3,實際損失:實際造成的損失,包括直接和間接的損失。 4,預期利益損失,指締約時可以預見到的履行利益所產生的損失,又稱可得利益或間接損失。 違約責任中補償性法定賠償金由實際損失和預期利益的損失構成。 預期利益損失是在正常情況下可以合理預見的利益所發生的損失,但并不必須是必定發生的利益損失
終止房屋租賃合同怎么賠償如果租賃合同約定了出租人違約事項合同未約定預期利潤損失 ,則承租人可據此條款主張賠償合同未約定預期利潤損失 ,即遵循“有約定隨約定”合同未約定預期利潤損失 的原則。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于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如果租賃合同未約定出租人違約事項,則遵循“無約定從法定”的原則。1、預期利潤損失。即如果租賃合同正常履行,承租人可獲得的利潤,或者因合同未履行而損失的利潤。一般可根據會計報表確定具體利潤標準或者進行專門的審計。2、裝修費用損失。租賃合同正常終止,按房屋裝修的現存價值為參考給予適當補償;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終止,應根據違約責任原則,由出租人按裝修的現存價值予以全額賠償;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終止,裝修利益不能享有是承租人自己的違約行為造成,這種損失應由承租人自己承擔。3、房屋再次租賃差價。原來的房屋租金一般比較便宜,再次進行房屋租賃的時候,房價往往會比以往高很多,對于因出租人的解約行為而給承租人造成的租金成本的增加,也應該由出租人承擔。4、搬家及找房費用。因此項費用同樣因出租人違約而發生,出租人仍然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律依據合同未約定預期利潤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房屋租賃合同未生效時終止合同對承租人造成的損失由誰負責如果租賃合同約定合同未約定預期利潤損失 了出租人違約事項,則承租人可據此條款主張賠償,即遵循“有約定隨約定”合同未約定預期利潤損失 的原則。《民法通則》第112條第2款規定合同未約定預期利潤損失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于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如果租賃合同未約定出租人違約事項,則遵循“無約定從法定”的原則。根據是《民法通則》第112條第1款合同未約定預期利潤損失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的規定和《合同法》第113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那么法定的出租人應該賠償的損失為直接和間接損失。根據張立華律師的司法實踐,一般可主張的賠償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預期利潤損失。即如果租賃合同正常履行,承租人可獲得的利潤,或者因合同未履行而損失的利潤。一般可根據會計報表確定具體利潤標準或者進行專門的審計。
2、裝修費用損失。租賃合同正常終止,按房屋裝修的現存價值為參考給予適當補償;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終止,應根據違約責任原則,由出租人按裝修的現存價值予以全額賠償;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終止,裝修利益不能享有是承租人自己的違約行為造成,這種損失應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3、房屋再次租賃差價。原來的房屋租金一般比較便宜,再次進行房屋租賃的時候,房價往往會比以往高很多,對于因出租人的解約行為而給承租人造成的租金成本的增加,也應該由出租人承擔。
4、搬家及找房費用。因此項費用同樣因出租人違約而發生,出租人仍然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