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審判工作亮點
時間是箭,去來迅疾,刑事審判工作亮點 我們又有了新刑事審判工作亮點 的工作,刑事審判工作亮點 我們要好好計劃今后的工作 方法 。下面是我為大家精心整理的法院 年度 工作計劃 ,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法院年度工作計劃篇1
1、推進信息化建設情況。自4月份以來,所有符合條件的判決案件全部同步錄音、錄像。在去年開通微博的基礎上,開通法庭微信公眾平臺,當事人可與法官、法庭互動交流,了解法庭的動態,查詢案件開庭信息、裁判文書等信息,同時提供訴訟指導與服務。我們在法庭內部張貼微信、微博二微碼,當事人可直接掃描添加關注。
2、健全司法為民新舉措。為方便當事人訴訟,縮小與當事人的距離,我們脫下制服、換上便裝,到田間、地頭,到當事人家中,了解案情、指導訴訟、審判案件,調解糾紛。
3、積極服務經濟發展新常態。轄區項目剛一落地,我們便立即跟上服務。深入企業提供法律咨詢、把關經濟合同、調解勞資糾紛,對企業在經營管理中遇到的難題提供法律范圍內的建議,解除了企業的后顧之憂,促進了轄區企業的健康、長足的發展。
4、深入開展百案千村大巡講。法庭與莒縣長嶺鎮中心小學結對共建,深入學校為孩子們上法制課,幫助學生們增長 法律知識 ,提高安全防范意識, 教育 孩子們做一個學法、守法的好學生。為學校校贈送 乒乓球 桌一臺,資助貧困生一名。今年上半年,還為轄區的人民調解員進行了培訓。
5、創新執行舉措。推行陽光執行,將執行過程向社會公開,將執行工作的各個環節在微博直播,和網友及申請人一起見證執行法官的工作點滴,得到當事人及社會各界的好評。在執行案件中充分利用信息網絡的便捷的特點,在法庭微博、微信、本地貼吧發布被執行人信息,發動社會的力量查找被執行人。
存在的問題
1、由于案件繼續增長,忙于辦案,能真正靜下來學習、思考的時間不多,新的法律法規學習的不夠深,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案件的審判質量,工作中無很好的亮點和特色,法庭的總體工作難上大的臺階。今年以來,我們在民、商事案件中探索了溫馨寄語,效果不錯。但進入4月份以來,由于人員減少,對當事人做調解工作的時間不夠,案件調撤率不是很高,上訴案件增多。同時忙于辦案,在為轄區群眾提供司法服務上有一定的欠缺。
2、執行案件多,時間、精力上達不到要求,執行流程及文書存在一定的問題,執行力度及執行效果不夠。
下一步的工作打算下:
1、全庭干警團結一致,共同努力,探索案件增多的應對 措施 ,發揮每個人的工作積極性,轉變工作作風,耐心細致的做好當事人的服判息訴工作,做好判前、判后的解釋溝通,提高調撤率,降低上訴率。
2、對于執行案件,積極適應執行工作的工作特點和方法,加大執行力度,積極主動的辦理好每件執行案件。
3、以改革創新的精神推進法庭工作,鼓勵干警在平時的工作中,多學習、多思考、多動腦,結合法庭的特點,在方便當事人訴訟和提供司法服務上多下功夫,爭取法庭工作多出亮點。
法院年度工作計劃篇2
下半年,要緊緊圍繞建設平安中國、法治中國目標和“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要求,進一步加強我院審判執行工作、隊伍建設、基層基礎等各項工作,堅持司法為民,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要從薄弱的環節著手,進一步提升隊伍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狠抓辦案規范和辦案質量,全面優質完成全年工作任務。
進一步加強審判執行工作。
刑事審判工作要全面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推進量刑規范化改革工作,堅持懲罰與保護并重。民商事審判工作要依法保障和改善民生,注重運用調解手段化解矛盾,平衡利益。行政審判要大力推行運用協調方式化解行政爭議,在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的同時,注重矛盾的實際化解。執行工作要規范執行行為和執行程序,完善執行聯動和威懾機制,加大反規避執行力度,及時實現當事人合法權益。立案、信訪工作要按照“暢通 渠道 、化解矛盾”的原則,進一步采取措施,方便群眾訴訟,有效化解各種糾紛。
進一步加強審判質效管理。現有的基礎上建立健全審判質效分析制度、二審案件發回重審或改判及再審案件分析研判制度、常規案件類型化處理制度、典型案件通報制度、審判 經驗 交流制度、庭審觀摩評議制度以及裁判文書評查制度,完善客觀評價、動態監督和科學管理相統一的審判管理機制,對業已實施的績效考核、質量評查等舉措進行認真 總結 ,適時完善、調整和提高。進一步深化案件“三評查”活動,完善案件庭審評分評查制度,提升法官案件庭審活動的程序化意識刑事審判工作亮點 ;完善裁判文書評查制度,提高裁判文書質量,審管辦要加強督辦落實。
進一步推進信息化建設,落實司法公開。
大力推進信息化在司法為民、公正司法、司法審判管理、人事管理以及政務管理等方面的應用。充分利用審判辦公綜合樓建設契機,加大硬件規劃投入力度,積極推進訴訟檔案電子化工程,落實科技法庭建設規劃,加強官方微博的使用,以視頻、音頻、微博等方式適時公開庭審過程,達到“審判流程網絡化、庭審活動數字化、卷宗管理信息化、司法信息公開化”的目標。進一步拓展司法公開渠道,加強民意溝通。積極邀請和組織社會各界代表到法院參觀考察、旁聽庭審和參與執行,加大力度推進法制宣傳工作,實現法院與社會的良好溝通和互動,從而提升社會認同度和群眾滿意度,提升司法公信力。要特別重視網絡輿論環境下司法與民意的溝通,準確把握網絡輿論規律,以網絡的方法應對網絡輿論,有問題早發現、有質疑早回應、有雜音早消化。
進一步加強涉訴信訪工作。
積極推進涉訴信訪工作改革,促進涉訴信訪問題在法治軌道內解決。認真落實“四個必須”和“五項制度”,堅持院領導親自接訪、法官帶案下訪、信訪案件定期約談等做法,深入細致的做好矛盾化解工作,認真負責的解決群眾信訪中反映的問題。加強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及時把握社會矛盾糾紛發展態勢,加大訴前調解工作力度,促進矛盾糾紛的源頭預防。
進一步法院隊伍建設。
廣泛開展各種主題教育實踐活動,提升全院干警的政治素養和理論水平,繼續扎實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確保針對查擺的問題整改落實、建章立制。繼續加強作風建設,深入開展司法廉潔教育活動;進一步加大紀律作風巡查力度,擴大巡查范圍。繼續加強司法能力建設,進一步提高廣大干警做群眾工作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努力推進法院 文化 建設,加大宣傳力度,擴大宣傳范圍,凝聚“正能量”,大力弘揚法治精神。
同志們,下半年的審判執行、信訪維穩等各項工作任務十分繁重,形勢嚴峻。面對每一個挑戰,讓我們發揚黨的先進性,秉持“忠誠、為民、公正、廉潔”的政法干警核心價值觀,牢記我院院訓內涵,弘揚我院法院精神,團結一心,奮發進取,再創佳績,努力為我市科學發展、跨越式發展作出新的更大貢獻。
法院年度工作計劃篇3
根據縣委、縣政府的統一安排與部署,為更好的完成包村幫扶工作任務,幫助后崗村理清發展思路,解決發展難題,提出發展建議,使后崗村村民早日走上致富的道路,在結合本院工作實際的基礎上,對幫扶工作作如下安排和計劃:
1、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幫扶責任。確立以專職審委會委員周文平為組長,郭世錕為組員的包村工作組開展20--年包村幫扶工作,明確包村工作責任。
2、注重幫扶實效,加強信息溝通。結合后崗村實際,以穩定增加經濟收入為目標,幫助村里理清發展思路,建立改善生活條件、發展生產能力的長效機制,加強與村干部溝通,加強輿論宣傳與信息反饋。
3、20--年將加大幫扶力度,爭取資金支持。同時我院將爭取繼續幫助村里協調更多水利項目以解決村里的農業灌溉問題。
4、自籌6萬元幫扶資金,引導村民大力發展現代農業,進一步提高村經濟發展水平。
5、完善村級辦公場所。20--年,我院將幫助后崗村充實村辦公樓內的硬件設施,添置部分辦公桌椅、器材等物品以完善會議室、圖書室的布置。
6、開展送法下鄉活動。結合我院實際,院團委、工青婦、涂埠法庭將在后崗村開展法律宣傳、巡回援助等工作,積極開展送法下鄉、便民訴訟等活動。在20--年度,力爭開展1-2次送法下鄉活動,形式采取發放普法宣傳冊、接受群眾法律咨詢以及選擇合適案件將巡回法庭開至田間地頭,進一步增強當地老百姓的法律意識。
5、針對不同節日,組織好慰問活動。繼續定期走訪慰問困難村民及老黨員,給他們送上溫暖,讓包村幫扶活動溫暖民心。
6、包村幫扶工作組繼續堅持每周下點一至兩次,單位領導每月到點調研指導一次以上,要在下鄉的同時傾聽老百姓的心聲,了解百姓的需求。
法院年度工作計劃篇4
--年,我院將緊緊圍繞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總要求,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目標,突出司法能力建設的主線;以開展先進性教育活動為契機,建設高素質的法官隊伍;以司法改革為動力,努力加強法院自身建設;積極提升法院自身依法服務大局的能力,維護社會穩定的能力,公正司法的能力,有效解決糾紛的能力,改革創新的能力,持續協調發展的能力,為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具體將抓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服務大局,全面完成各項審判工作任務
今年,我院將繼續以司法公正為目標,全面加強審判和執行工作,努力實現辦案的法律效果、社會效果與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
1、嚴懲刑事犯罪,維護社會穩定。一是要繼續貫徹“嚴打”方針不動搖,堅持嚴打的經常性、長期性,重點打擊嚴重暴力犯罪、有組織犯罪和盜竊、搶劫、搶奪等多發性犯罪,確保我縣社會穩定,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創造良好的治安環境。二是在刑事審判中,注重調查研究,對多發性犯罪要及時總結、分析,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據和可行性的預防措施。三是加大人性化執法的力度,對青少年犯罪要堅持懲教結合的原則;對犯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要注重感化和挽救工作,注重法律、社會效果的統一。
2、依法調節經濟關系,妥善處理各種民商事案件,促進社會和諧。一是審理好“三農”案件,加強對農民群眾合法權益的保護。二是樹立平等保護理念,依法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權益,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三是堅持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的原則,盡量通過訴訟調解達到平息糾紛的目的,減少和降低民事糾紛的對抗性。四是加強對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保障力度,對涉及拖欠工程款、民工勞動報酬、下崗職工的合法權益要給予充分及時的保護,用法律手段平衡矛盾利益沖突。
3、穩妥處理行政訴訟案件。通過依法維護合法的行政行為,糾正違法的行政行為,協調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增進人民群眾和政府之間的相互信任,減少社會不穩定因素。同時,要在行政執法訴前服務上進一步加大力度。
4、繼續加大執行力度,強化執行措施,提高執行效率,最大限度實現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一是全面落實執行機構改革,做到分工負責,協調工作,促進執行。二是進一步改革執行權運行機制,明確職責,分權制衡,強化監督。三是增強執行工作的透明度,始終堅持程序公正、依法執行、文明執行。四是積極探索執行工作新思路,靈活運用強制執行措施,切實為群眾排憂解難。
5、完善信訪機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全面落實包保責任制,繼續實行院長接待制度,努力改善接訪條件。同時,注重與有關部門做好溝通,妥善處理群眾的上訪問題。
6、加強人大監督工作。采取多種形式使人大監督工作更直接,堅持經常匯報制度,做好人大代表聯絡工作,及時做好人在代表意見和建議的督辦和答復工作。
二、繼續深化法院改革,提高司法管理水平
1、推行民事審判方式改革。擴大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范圍,爭取大幅度縮短辦案周期,特別是基層人民法庭要充分利用便利群眾訴訟的優勢,多方開拓案源,爭取多收案、多辦案,快辦案。
2、財務制度改革。在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的制度,建立健全激勵機制,實現部門負責人的責、權、利的有機統一,達到收入有積極性,支出有合理性,以改善法院經費緊張的現狀。
3、案件質量跟蹤考核制度改革。案件評查工作由過去的階段性改為日常性工作,案件審結后辦案人及時形成卷宗交監察室評查,全面評查后方能歸檔。同時,落實評查工作人員職責,評查人不負責任,對有明顯的失誤和問題不予提出糾正,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原案件責任人和評查人共同承擔責任。
三、加強法官隊伍建設,提高司法能力加強司法能力建設是法院今后一個時期的工作重點,加強法官隊伍建設是提高司法能力的前提和基礎。--年年,我院將采取得力措施,狠抓隊伍建設,打造一支素質全面的法官隊伍。
1、抓好司法能力建設,增強法官“七種”能力。一是要增強為黨的中心工作服務,為改革發展穩定服務的能力;二是要增強學習政治,鉆研業務,掌握應用信息化的能力;三是要增強駕馭庭審、查明案情、明辯是非的能力;四是要增強公正高效依法調解、判決案件,止紛息爭,及時化解矛盾,維護社會和諧的能力;五是增強辯法析理,講求質量,制作法律文書能力;六是增強文明司法,安全司法,預防矛盾激化,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七是增強艱苦奮斗,以儉養廉,拒腐防變能力;從而努力做一名一專多能的復合型人才。
2、以先進性教育活動為契機,進一步加強法官隊伍建設。各部門要緊密結合實際,認真查找與形勢要求不相適應的問題,分析其原因和解決的辦法,把增強司法能力貫徹落實到審判、執行和為審判執行工作服務等工作的全過程。二是要把這次教育活動和工作作風整頓結合起來,要從思想上糾正各種問題和不良作風,在全院形成一種樹正氣,壓歪風的`良好氛圍。三是要把這次教育活動同法官職業道德建設和作風建設結合起來。通過教育活動,牢固樹立司法為民宗旨,真正做到思想觀念上“司法親民”、工作措施上“司法便民”、實際效果上“司法利民”。要深入開展向蔣慶、宋魚水、李增亮學習,推動廣大法官干警時刻注意恪守職業道德,崇尚司法誠信,確保司法廉潔,弘揚司法文化,為增強司法能力、提高思想水平提供強大的精神動力。
法院年度工作計劃篇5
--縣人民法院民二庭在院黨組的正確領導下,通過全庭同志的共同努力,在商事審判工作中自覺堅持“三個至上”指導思想和“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工作主題,堅持能動司法理念,充分發揮商事審判職能,努力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大局,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切實加強自身建設,各項工作取得了新成效、新進展,為維護市場秩序,保障金融安全,服務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促進--縣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
一、20--年審判工作概況
截止12月6日,民二庭新收案件305件(其中新收296件,舊存9件),審結255件,結案率為83.6%,其中調解、撤訴結案161件,調撤率達63.14%;上訴16件,上訴率為6.27%,改判2件,發回重審1件。經評查,無一件超審限,無一件屬不合格案件。
二、工作亮點及特色。
(一)堅持能動司法,積極服務企業
我庭在商事審判工作中,積極開展服務大局工作,通過創新機制、強化調解、延伸服務等措施,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保護、調節的杠桿作用,通過上法制課程、普法宣傳、司法建議等形式,使得企業代表們對我庭主動、高效、優質的法律服務和司法保障由衷贊嘆。我庭法官堅持“問需于企”,在工作中不斷堅持三項服務。
1、能動服務——對企業立項、建設、生產中涉及的法律事務,通過與政府職能部門、行業協會等互動聯系,送法下企業,主動上門提供法律指導;對項目建設、生產中的訴訟案件快立、快審、快結、快執,竭力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2、和諧服務——加大對涉企民商事案件的調解力度,力促案結事了;對暫時無力履行債務的企業“放水養魚”,多用和解方式,促成債權人給債務企業一個合理的寬限期,幫助其渡過暫時的財務危機。例如我庭立案受理了多個箱包產業基地私營業主之間的 買賣合同 糾紛案,雖然標的額都是十萬以下,但雙方都是小企業,工廠都正處于一個資金短缺的瓶頸時期。因為不能及時還錢問題,雙方矛盾非常激烈。我庭在了解案情之后,及時了解、掌握雙方的經營情況以及資金空間,并先后多次做雙方的調解工作,最終通過我庭的多方努力,原、被告同意都采取了多次、分期付款的方式了結糾紛。之后,我庭根據約定的還款期限,及時進行跟訪,促使被告按協議履行。對我庭的辦案態度,原、被告是贊不絕口,說承辦法官多方考量,不僅保證了對方有喘口氣的機會,也讓原告有信心能收到貨款。
3、延伸服務——落實法官走訪聯系企業制度,積極開展司法建議、法制講座等活動,近日與縣工業園區管委會反復調研、協調,聯合制發了《關于促進縣城經濟發展、加強園區企業聯系的意見》,這些舉措均提高了企業經管人員自我防范的意識和能力。我庭除在審理具體案件之余,還積極走訪縣內企業,例如針對物業 服務合同 糾紛案件,審案之余,我庭對案件進行分析,對物業公司在物業管理、費用收取、合同簽訂等方面應注意的事項進行建議,并就涉物業案件的審理、執行等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與物業公司職員進行交流。同時對有典型的經濟案例進行庭審觀摩,邀請企業代表、工商聯領導,開展法制講座和座談,該舉措獲得企業界的好評,提高了轄區內各類經濟主體依法經營能力。
(二)堅持依法辦案,保障訴訟權益
依法規范辦案,切實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首先是認真執行審判公開原則,公開開庭率達到百分之百,以保障當事人訴訟權利的方便行使。其次是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和法律適用關。在審判中正確處理當事人舉證與法官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和履行釋明義務的關系,確保裁判公正。再次,嚴格執行審限制度,努力提高審判效率,案件平均審限、均衡結案比例穩步向好。此外,我們在送達法律文書、當事人閱卷、交換證據和申請退費等方面,細致勤勉,為當事人多想,盡量減少當事人不必要的訴訟負擔,寧愿麻煩自己,也要給當事人以便利。
(三)提高審判效率,及時保障權益
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解決訟爭矛盾,及時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我庭始終致力的工作目標。有的商事案件涉外導致因送達、管轄異議、鑒定以及案情本身較為復雜等原因,審理周期一般較長。為提高審判效率,縮短辦案周期,我庭對過去幾年的商事案件的審理情況進行全面調研,分析影響審限的各種因素。因此,案件從立案庭移送到我庭后,我庭建立案件流程管理表、推行繁簡分流、強化簡案快審、及時提醒當事人是否委托鑒定、加強訴訟指導等一系列措施,同時狠抓案件審理中送達、證據交換、鑒定、開庭、文書制作等節點,從而大大縮短了審理周期。
(四)采取綜合措施,加大保護力度
在商事案件審理中,我庭注重綜合運用各項措施,加大對權利人的保護力度。
1、依法運用財產保全制度。我庭積極受理當事人提出的財產保全申請,并嚴格依法審查,對于符合條件的案件則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如今年7月份,我庭受理了--化工有限公司訴福建省--化工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了解到企業面臨現實困難,我庭積極指導企業申請財產保全,同時立即依照程序向--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查詢被告銀行開戶線索。在獲取被告開戶信息后,辦案干警在 7月17日 ,冒著福建境內肆虐的強臺風“蘇力”的風險,趕往龍巖辦案,于當天查詢被告銀行賬戶13個,當場凍結現金存款82萬元。隨后,承辦干警積極做被告企業工作,終于促使被告于23日到法院協商處理,經過一整天反復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協議,被告當場支付全部欠款及利息近200萬元。該案從立案到執行完畢僅用了18天就為當事人追回了二百萬元的貨款,使得雙方當事人對我庭高效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審案作風表示由衷的贊嘆。
2、視情況在調解案件中增加懲罰條款。我庭案件調撤率比較高,但是商事案件調解一般都是原告做出了適當的讓步。因此,我庭在調解中重視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例如,今年我庭受理的 委托合同 糾紛和融資 租賃合同 糾紛基本上是運輸服務公司與司機發生糾紛。鑒于運輸服務公司在調解過程中讓步比較大,而以往有不少司機不及時按照調解協議還款,我庭在原、被告雙方同意的情況下,在調解條款中增加懲罰條款,即如果沒有按照雙方調解約定的時間、金額歸還欠款,則被告不僅應按照實際欠款償還還要承當相應的利息,以懲罰性條款促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調解義務。
(五)積極開展調解,努力實現雙贏
全庭同志貫徹“案結事了”的司法理念,將調解工作貫穿于案件審理始終。案件從立案庭分流到我庭開始,承辦法官對案件有了大致了解之后,對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經濟糾紛案件采取速調方式,即通過訴訟成本對比、過錯分析、抓住重點、感情投入、綜合平衡、案例調解等手段進行調解。對這類案件,在當事人來法院領開庭傳票等材料時就開始做調解工作,不僅能讓群眾對于訴訟有個正確的認知,而且明顯起到了緩和矛盾的作用,有利于端正雙方當事人庭審態度。
這一年來,我庭也積極配合院內各項工作,包括參與案件質量評查、市 籃球 比賽等活動,在各項活動中我庭干警表現均佳,但由于今年我庭連續流失3名書記員、一名干警休產假,隊伍缺乏穩定性,使得工作中也存在不足。主要是管理工作有待進一步加強,有的 規章制度 需要進一步抓好落實,調解工作尚需進一步加強,調查研究和業務指導也需要下更大的力氣,爭取更好的成效。我們將在來年繼續努力,采取措施,逐步加以改進,爭取有更大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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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訴訟法》、新《刑事訴訟法》修改亮點新《民事訴訟法》修改亮點刑事審判工作亮點 :
此次民訴法修改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刑事審判工作亮點 :完善調解與訴訟相銜接刑事審判工作亮點 的機制;進一步保障當事人刑事審判工作亮點 的訴訟權利;完善當事人舉證制度;完善簡易程序;強化法律監督;完善審判監督程序;完善執行程序等。
1、證人費用由敗訴方當事人負擔
新修改的民訴法規定,證人因履行出庭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敗訴一方當事人負擔。當事人申請證人作證的,由該當事人先行墊付;當事人沒有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作證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墊付。
新修改的民訴法還規定,經人民法院通知,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通過書面證言、視聽傳輸技術或者視聽資料等方式作證: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其他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的。
2、增加專家出庭參與訴訟的規定 新修改的民訴法增加規定,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或者專業問題提出意見。 這樣規定的考慮是,醫療事故、環境污染和知識產權等案件,專業性強,為了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庭審過程中需要專家提供專業意見。
3、明確二審程序開庭審理的條件
新修改的民訴法進一步明確了第二審程序開庭審理的條件。
現行民事訴訟法對第二審民事案件是否必須開庭審理規定得不夠清晰,實踐中有許多民事案件在第二審程序中未經開庭書面裁判,為此,應當進一步明確第二審程序開庭審理的條件。
新修改的民訴法將現行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修改為: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4、與仲裁法的有關規定相互銜接
新修改的民訴法統一了人民法院對申請撤銷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審查標準。 現行民訴法規定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審查條件,其中規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仲裁法規定了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審查條件,其中規定“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人民法院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的審查比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審查更為寬泛,不盡合理,為此,應當根據我國仲裁的實際情況,統一審查標準。
新修改的民訴法根據仲裁法的有關規定作出了相應修改。
5、增加對案外被侵害人救濟程序
新修改的民訴法還增加了對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濟程序。
6、增加對惡意訴訟懲罰措施
當前,當事人通過惡意訴訟等手段,侵害案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對惡意訴訟,除應當適用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給予拘留、罰款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當在民訴法中增加對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濟渠道。 為此,新修改的民訴法關于第三人的規定中增加規定,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的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作出該判決、裁定、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經審理,訴訟請求成立的,應當改變或者撤銷原判決、裁定、調解書;訴訟請求不成立的,駁回訴訟請求。
7、小標的案件,一審終審
新民訴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30%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現行民訴法對于民事訴訟案件統一實行二審終審制,也就是說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均有權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二審,在二審審判終結前一審判決并不生效。但在司法實踐中,個別當事人為拖延審判時間,延長最終法院執行期限,對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依然無故提出上訴,一個簡單的案子有時能拖延一年甚至更長;另一方面,如簡單的侵權、借款、租賃糾紛案件等,權利人苦于訴訟時間太長,權利得不到及時救濟而放棄訴訟,進而通過一些非正常的甚至是違法手段行使“私利救濟”,反而造成了更大的損失。
針對上述情況,新民訴法對于小標的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一審案件,增設“一審終審”制度,有助于減少當事人的訴累,節約司法資源,使公平正義得以及時實現。 8、當事人選擇法院,應選“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
新民訴法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現行民訴法已經確立了“約定管轄”制度,即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來選擇合同或財產糾紛案件將來起訴時所管轄的法院。新民訴法在現行民訴法規定的“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5類“固定”約定管轄地之外,增加了“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使得原來5類“固定”管轄地變成了實際聯系地的列舉,在實際中使得約定管轄更加靈活。另外,將約定管轄案件的范圍,由原來僅適用于“合同糾紛案件”,擴大到了“合同或者其他財產糾紛案件”。
在適用約定管轄時,需要注意的是,首先不能違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第 二,約定的地點不能與爭議沒有任何實際聯系。
例如:在石家莊居住的一個老人向鄰居借款5萬元并出具借條,雙方不能在借條上約定爭議由石家莊中院或者河北省高院管轄,那樣就違反了“級別管轄”的規定。兩個鄰居也不能約定與借款沒有任何聯系的北京法院管轄。但如果老人的兒子還向鄰居提供了連帶還款保證,兒子住在北京市朝陽區,則北京市朝陽區就成為了與借款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該區人民法院可以作為約定管轄的法院。
新《刑事訴訟法》修改亮點
1 逼供獲得言詞證據一律排除
【草案摘錄】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解讀】
胡康生(全國人大法律委主任委員):此次修改的亮點,就是在原來刑訴法嚴禁刑訊逼供的基礎上,加上了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除了自己坦白的,不能進行強迫。如果逼出來的言詞證據,就一律要排除。
這從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來講是個進步;對公安機關辦案來講,是一個很大的壓力也是動力,督促他們更要嚴格依法辦案,防止一些錯案發生。比如以前佘祥林的案子,后來反思為何會發生?原因之一就是刑訊逼供,使用非法言詞證據。
徐顯明(山東大學校長、法學教授):任何人不能被要求證明其自己有罪,這條原則來自于聯合國的規則,不能自證其罪,任何國家機關都不讓被告人自己去證明自己有罪。這體現了人權精神,也使證據更加準確和科學,為維護司法公正和刑事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利提供了保障。
2 證人強制出庭直系親屬除外
【草案摘錄】
證人沒有正當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證的,人民法院可以強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解讀】
胡康生:刑事案件現在比較突出的就是證人出庭的問題。一些案件證人不出庭,直接宣讀證人證言。但是,刑事犯罪最重可能是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如果犯罪嫌疑人提出要辯護,法院認為必要的證人,就得出庭。
同時,一些鑒定結論對案情的判決也很重要。舉例說,官員在貪污受賄時涉及一張名人字畫,如果最后決定犯罪不犯罪,罪輕罪重,關鍵在這個字畫值多少錢。那么鑒定環節就很重要。對鑒定意見不一致,也可要求鑒定人出庭。
另外,為了尊重中國國情,規定被告人配偶、父母和子女,不要求強制出庭作證。
此次草案首次確立了對證人的保護制度,現在一些人為什么不敢作證?就是怕打擊報復。包括經濟糾紛、民間糾紛等,有些人都不敢作證,更別提刑事案件了。因此,要加強對證人的保護。
3 貪官外逃財產沒收有利反腐
【草案摘錄】
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解讀】
陳衛東(中國人民大學教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的特別程序的設置,有利于嚴厲懲治腐敗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挽回國家損失,消除犯罪的經濟條件,并與我國已加入的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及有關反恐怖問題的決議的要求相銜接。
由于我國不允許缺席審判,因此,當犯罪嫌疑人逃匿或者死亡而無法到案時,訴訟程序就無法啟動,使得犯罪分子的財產長期無法得到追繳。
“不定罪的財產沒收程序,是一個特別程序,可以有針對性地解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到案,又能追繳其犯罪所得的問題。”由于這些財產是犯罪行為所得,因此對這些財產的追繳必須通過刑事訴訟程序。
4 懷孕婦女可監視居住
【草案摘錄】
監視居住適用于符合逮捕條件,但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撫養人的,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以及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監視居住措施的等情形。
【解讀】
宋英輝(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采取監視居住措施首先是為了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防止嫌疑人出現逃跑、串供、毀滅證據等妨礙訴訟的行為或者繼續犯罪。
刑事訴訟法修改的重要目標是在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之間尋找平衡點。這樣的修訂也符合有關國際公約倡導的以非羈押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權利的精神。
修正案草案同時規定,對于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和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為防止這一措施在實踐中被濫用,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決定和執行實行監督。
5 發回重審只限一次且不加刑
【草案摘錄】
對于因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二審法院發回原審法院重新審判的案件,原審法院再次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二審法院應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二審法院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解讀】
陳衛東:在此前的實踐中,經常會出現二審頻繁發回重審,使案件久拖不決,而且有二審法院以此來推脫責任、回避矛盾的情況。
對于已經發回重審后又再次上訴、抗訴的案件,二審法院如何處理此前法律并沒有規定,也沒有有限制發回重審的次數。所以案件仍可能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違反程序法這些彈性較大的標準發回重審,此時案件將重新進入一審程序,案件永遠無法結束,是出現“循環審判”的訴訟怪圈,發回重審沒有次數限制是主要原因之一。
“上訴不加刑”是二審的一項原則,發回重審的案件來源于當事人的上訴或者檢察機關的起訴,也是派生于二審程序。因此對于一審法院違反訴訟程序所作出的判決,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原審法院判決不應加刑。
6 死刑復核結果應通報最高檢
【草案摘錄】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死刑案件,可以訊問被告人,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在復核死刑案件過程中,最高人民檢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應當將死刑復核結果通報最高人民檢察院。
【解讀】
胡康生:死刑復核程序備受關注。死刑是最嚴厲的懲罰,應該慎之又慎,因為錯了就無法挽回。
按照規定,所有死刑案件須最高法核準,那么,最高法核準要不要監督?此次規定,最高法核準死刑時,可以訊問被告人,如果辯護律師在有證據時提出還有疑問,還可以提。
徐顯明(山東大學校長):這些修改,完善了死刑復核程序,體現了國家對適用死刑的慎重,有利于進一步保證死刑復核案件質量,加強對死刑復核程序的法律監督。
劉昊(北京法拓律師事務所律師):從立法規定上看,死刑復核程序過去沒有成為一個真正意義上的訴訟程序,帶有一定行政化色彩,缺乏公開性、透明性,為保證這類案件的質量,避免錯殺,落實“少殺、慎殺”的原則,完全有必要增加這樣的規定。
7 因賄賂被監外執行不計入刑期
【草案摘錄】
對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監:(一)發現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二)嚴重違反有關暫予監外執行監督管理規定的;(三)暫予監外執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滿的。
不符合暫予監外執行條件的罪犯,通過賄賂等非法手段被暫予監外執行的,其在監外執行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罪犯在暫予監外執行期間脫逃的,脫逃的期間不計入執行刑期。
【解讀】
胡康生:有的貪污受賄的官員或有錢的老板判刑后,進去沒多少時間又出來了,甚至威脅舉報的人。有的判了死緩,十多年就出來了;有的判了15年,還不到1年就保外就醫了。對現實中存在這種情況,老百姓反映很強烈。
此次對監外執行有了嚴格規定。如果一旦發現行賄、拉關系等手段出來的,馬上就要收監,且在外面的時間不算,重新計算刑期。同時,對減刑假釋和監外執行要加強監督,避免花錢減刑。
徐顯明:監外執行有時候已經成為某些人的特權,人民群眾對監外執行意見很大,這次是做了一系列完善。包括監外執行的時間、取保候審、監外就醫等不能計算刑期,這些修改,有利于規范執法,防止犯罪利用這些制度逃避刑罰。
8 技偵所得材料可直接作為證據
【草案摘錄】
公安機關在立案后,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采取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解讀】
顧永忠(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中國現在每年的刑事發案立案數500萬件左右,大概五六年前還是二三百萬、三四百萬,這幾年急劇增加。我們的破案率是多少?大概十年前,我們的破案率72%-73%,現在的破案率是45%-50%。我們打擊犯罪偵查破案的能力受到嚴重的挑戰。社會上的犯罪有組織性、流動性、反偵查性越來越強,如果不提高偵查破案的能力,社會的安全、人民的安危就處在很不穩定的狀態,所以必須提高偵查破案能力。“怎么提高?一個很重要的措施就是技術偵查,包括秘密偵查。
許蘭亭(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草案規定過于籠統,應該把使用技術手段的條件進行明確規定。過去多年我們內部一直有技術偵查和秘密偵查,與此相伴隨一直有如何審批、如何控制的規定,我們完全可以把這樣的規定經過梳理和斟酌以后寫到刑訴法條文中。
9 輕微刑事案件當事人可“和解”
【草案摘錄】
公訴案件適用和解程序的范圍為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侵犯財產犯罪,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這一程序。
【解讀】
全國人大法工委有關負責人:將部分公訴案件納入和解程序,適當擴大和解程序的適用范圍,有利于化解矛盾糾紛。
同時,考慮到公訴案件的國家追訴性質和刑罰的嚴肅性,為了防止出現新的不公正,對建立這一新的訴訟制度宜審慎把握,和解程序的適用范圍也不能過大。
陳光中(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制度不是一點沒有弊端,但是修正案草案規定的適用范圍很窄,比較嚴格,而且必須出于雙方自愿。鼓勵犯罪人道歉賠償,可以更好地保障被害人權益,使其得到更多賠償。這有利于減少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
10 未成年人犯罪記錄封存
【草案摘錄】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
如何加大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工作力度第一刑事審判工作亮點 ,強化監督意識刑事審判工作亮點 ,把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來抓。深入開展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和“大學習、大討論”活動刑事審判工作亮點 ,引導各級檢察機關和廣大檢察人員高舉偉大旗幟、堅持科學發展刑事審判工作亮點 ,準確把握檢察機關刑事審判工作亮點 的憲法定位,不斷增強做好法律監督工作的責任感。堅持指控犯罪與加強監督并舉,整合監督力量,完善監督機制,注重監督效果。組織開展對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工作的專項檢查,全面梳理影響司法公正的突出問題,認真研究強化監督的有效措施,努力做到既敢于監督、敢于碰硬,又善于監督、務求實效。
第二,突出監督重點,進一步加大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工作力度。堅持以人為本、執法為民,重點加強對有罪判無罪、無罪判有罪、量刑畸輕畸重和職務犯罪案件、經濟犯罪案件裁判的監督,加強對超期羈押等侵權行為的監督,加強對違法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監督,加強對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礦難等涉及民生、社會關注的案件的監督。高度重視群眾的舉報、申訴,認真審查當事人不服刑事裁判的申訴和群眾反映的裁判不公等線索,對冤錯案件堅決依法監督糾正。堅持從查辦司法人員職務犯罪入手強化監督,依法嚴肅查處利用審判權貪贓枉法、徇私舞弊等職務犯罪。準確把握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堅持從有利于促進社會和諧出發正確履行法律監督職責,依法監督糾正該寬不寬、當嚴不嚴、寬嚴失當的問題,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
第三,深化司法改革,進一步完善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工作機制。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為契機,圍繞解決制約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工作開展的突出問題,健全強化法律監督的工作機制,拓寬監督渠道,創新監督方式。完善人民檢察院派員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制度。繼續探索開展對死刑復核的法律監督。推動建立對審判活動中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和建議更換辦案人制度。完善簡易程序監督制度。探索實行量刑建議制度、再審檢察建議制度和刑罰變更執行同步監督制度。堅持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并重,進一步規范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工作,建立科學合理的考評機制,保證抗訴等法律制度的糾錯功能得以正確有效發揮。
第四,加強隊伍建設,努力提高刑事審判法律監督能力。堅持把思想政治建設放在首位,深化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引導檢察人員牢固樹立正確的執法觀念,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法律意識、廉潔意識。針對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工作特點,加大業務培訓力度,廣泛開展崗位練兵活動,著力增強檢察人員執行法律和刑事政策的能力,發現司法不公問題的能力,審查刑事抗訴案件的能力,監督庭審活動的能力和做好群眾工作的能力。切實推進大規模檢察教育培訓,加強專門人才隊伍建設,大力培養刑事審判法律監督業務專家和業務骨干。加強自身監督制約機制建設,規范執法辦案中自由裁量權的行使,加大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力度,自覺把法律監督工作置于黨的領導、人大監督以及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確保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檢察權。
第五,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協調,共同維護和促進刑事司法公正。堅持和完善與人民法院的協調機制,建立健全不同層次的聯席會議等制度,共同研究解決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問題。加強司法解釋工作的協調配合,統一執法標準,促進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全面落實。針對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量刑、死刑復核法律監督等問題開展聯合調研,統一思想認識,提出解決措施,保障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進一步協調解決調卷難等問題,保證刑事審判法律監督工作依法順利開展。
如何做好刑事審判規范化量刑工作為了規范量刑刑事審判工作亮點 ,實現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所判處的刑罰基本均衡。最高人民法院及黑龍江省高院出臺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和《<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實施細則》,對刑事審判量刑工作進行有效的指導及規范。
為了深入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及省高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進一步規范量刑自由裁量權,增強量刑的公開性、透明性,實現量刑均衡,維護司法公正,鶴崗是工農區人民法院采取了有力措施,積極組織刑事審判人員參加市中院組織的標準化量刑業務培訓,并采取刑事審判人員集中學習與自學相結合的形式,使刑事審判人員正確領會和熟練掌握規范量刑的基本方法和步驟、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十五種常見罪名的量刑,適應了量刑規范化庭審程序,統一了做法,改進了工作,建立和完善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
一、將量刑納入案件的庭審程序
在庭審調查時,審判人員不僅組織控辯雙方開展定罪事實的調查,而且還要組織對量刑事實的調查,有效地推動了對量刑情節證據的收集、舉證及質證工作。在法庭辯論階段,審判人員既引導控辯雙方對定罪問題展開辯論,在定罪辯論結束后,還要告知控辯雙方圍繞量刑問題展開辯論,控辯雙方就被告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作案動機、手段、法(酌)定從(減)輕情節、從重情節等量刑問題充分闡述意見和依據,提出量刑建議或意見。通過量刑辯論,使檢察機關對法院量刑由事后監督變為事中參與,同時也使被告人提前知曉自己可能被判處的刑種、刑期、判刑理由等,被告人自己也可以提出針對性的反駁意見,被告人的知情權、辯護權得到充分的體現,增強了量刑過程的公開性和透明性,提高了量刑的司法公信力及當事人對量刑結果的認同感。
二、將規范量刑納入案件的評議程序
合議庭對案件評議時,改變以往由法官憑經驗在法定刑期內綜合估量的量刑的方式,實行規范化量刑。合議庭成員將根據案件的定罪事實及量刑事實,在充分考慮控辯雙方的量刑意見和理由的基礎上進行評議,并參照量刑指導意見,確定案件的量刑起點,同時根據犯罪的數額、次數和犯罪情節的嚴重程度等增加刑罰量來確定基準刑,再考慮被告人具有的法(酌)定從(減)輕及從重情節等量刑情節,按指導意見規定的比例增減刑期,實現了對被告人判處刑期的量化,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得到規范。
三、將規范量刑納入案件的審核程序
刑事案件的審理報告較以往增加了對被告人刑期的量化明細。合議庭評議后,將對被告人量刑的整個量化過程均寫入案件審理報告,讓案件審核把關人員明了對被告人確定的基準刑及被告人所具有從(減)輕情節、從重情節以及相對應的增、減刑期的比例、期限,便于對量刑實行有效的審核和監督,保障了量刑的統一。
鶴崗工農法院啟動規范化量刑程序后,共審理案件67件。其中檢察機關提出量刑建議的32件,法院采納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案件有25件。被告人對法院量刑不服提出上訴的只有4件,上訴率為5.97%,較去年同期上訴率8.86%降低了近3個百分點,且4件上訴案件均未出現更審改判,與去年同期更審改判率為1.39%相比,收到了較好的審判效果。
通過推行刑事審判量刑規范化,刑事審判工作亮點 我院統一了法律適用標準,規范了量刑程序和法官裁量權,增加了量刑的公開性、透明性,解決了同罪刑罰失衡的問題,保障了量刑公正的目的,被告人服判息訴率有了明顯的提高,上訴率、更審改判率明顯下降,有力地促進了刑事審判工作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比較行政審判工作和民事審判工作和刑事審判工作的相同點和不同點這不應當成為一個理論問題
法律依據不同
管轄刑事審判工作亮點 的案件不同
無論在理論還是在司法實踐中
都不會遇到這樣刑事審判工作亮點 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