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關系48小時內死亡
1、與工作無關勞務關系48小時內死亡 的疾病死亡沒有賠償,因工作導致的疾病死亡(心梗等)則應有賠償;
2、雇傭者不是公司企業而是自然人,自然人雇傭的人也是勞務關系,勞務關系在工傷賠償中就應該按照《勞務協議》進行賠償,一般就是承擔醫療費勞務關系48小時內死亡 !如果是工亡了,就看雇傭者的意愿,是否愿意承擔部分喪葬金及贍養費了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才算工傷”《工傷保險條例》規定“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才算工傷”
工傷保險,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或在規定的特殊情況下,遭受意外傷害或患職業病導致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以及死亡時,勞動者或其遺屬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制度。下面是勞務關系48小時內死亡 我收集整理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才算工傷”,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工傷保險條例》不應為維權設限
據《新京報》報道,暈倒在手術室一月余后,北京阜外醫院麻醉科醫師昌克勤于前日離世。按照現行的工傷條例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方可視同工傷。這一規定日前激起眾多醫學、法律界人士的不平。有網友直言“如果我上班時不幸倒下,搶救時間請不要超過48小時”。
僅僅因為“延誤”了48小時的最后期限,溘然離去的昌克勤連工傷認定都得不到,48小時竟然成了生命無法承受之重。當“時間就是生命”與“時間就是金錢”疊加在生命垂危之人身上,其家屬究竟應該如何做出抉擇?
作為一部保護工傷職工權益的重要立法,《工傷保險條例》規定“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才算工傷”的用意十分明顯——既要明確勞動者死亡與其工作時間和崗位的關系,又要避免無限擴大工傷認定的范圍。然而,看起來很美的制度設計卻多次在實踐中偏離了方向——“保命”還是“保工傷”的抉擇已足夠令人難堪,更令人無法承受的是,竟然有用人單位惡意拖延救治時間,為的只是拖過“48小時”的法定期限以回避工傷賠付責任,本應成為勞動者保護傘的《工傷保險條例》,因此一再為勞動者維權設置障礙。法律的尊嚴不僅體現在立法者的主觀愿望,更應觀看其實際產生的效果,以此來看,“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才算工傷”規定本身有必要得以修改或完善。
完善這項條款,有一種辦法較為可行勞務關系48小時內死亡 :對原有48小時條款作出適當補充,在不破壞原規定整體框架的基礎上,適當擴大工傷認定的保障范圍。實際上,關于這些早已不乏先例——2008年4月,廈門建安集團有限公司工程師肖文旭開會發言時突發腦溢血,搶救無效3天后死亡,也因工傷認定發生爭議。但廈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為,出于人性化考慮,利用呼吸機延續病人生命超過48小時后死亡的,也應給予辦理工傷手續。
“利用呼吸機延續病人生命”不受“最后期限”所限的條款完全可以也有必要寫進《工傷保險條例》,倘若如此,不僅有助于提高實際可操作性,類似糾紛也將大大減少,而這種人文關懷本身,也是相關法律條款應有之義。
勞動者生命垂危之際,“保命”和“保工傷”不應是凄涼的單選題。無論如何,《工傷保險條例》都不應該為勞動者維權設置障礙。就像培根在《論司法》中所說:“我們知道法律體現著正義,但這也要人能正確地運用它。”
擴展:工傷保險條例詳細解讀
一、工傷認定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視同工傷的情形: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二、報銷工傷醫療費用所需材料
1、工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一份;
2、工傷職工工傷認定結論書原件一份;
3、工傷職工醫療費用收據原件一份(加蓋醫療單位業務章);
4、工傷職工傷病情況診斷書原件一份(加蓋醫療單位業務章);
5、工傷職工醫療費用清單明細原件一份(加蓋醫療單位業務章)【門診治療的則需處方原件】;
6、工傷職工住院病歷復印件一份(加蓋醫療單位業務章)【門診治療的不需要】;
7、赤峰市工殘職工傷殘部位診療項目申請單(住院后48小時之內填寫送達);
8、領取費用審核表并加蓋單位公章或財務章。
三、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需要準備的材料
1、工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2、工傷職工認定工傷決定書復印件;
3、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原件;
4、工傷職工因工致殘鑒定證明書復印件;
5、交通事故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復印件;
四、一次性醫療補助金需要準備的材料
1、工傷職工身份證復印件;
2、工傷職工認定工傷決定書復印件;
3、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書復印件;
4、工傷職工因工致殘鑒定證明書復印件;
5、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
6、交通事故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原件、復印件;
7、勞動仲裁提供仲裁裁決書原件;
五、應當認定工傷的情形
《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六、條文注釋
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下落不明的:
“因工外出”,是指職工不在本單位的工作范圍內,由于工作需要被領導指派到本單位以外工作,或者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單位以外從事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工作。這里的“外出”包括兩層含義:一是指導本單位以外,但是還在本地范圍內;二是指不僅離開了本單位,并且到外地去了。
“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是指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者間接造成的傷害,包括事故傷害、暴力傷害和其他形式的傷害。這里的“事故”,包括安全事故、以外事故以及自然災害等各種形式的事故。
七、上下班途中的事故傷害
一是交通事故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所稱的在道路上發生的車輛交通事故;
二是發生事故后,需經交通管理部門作出“非本人主要責任”的認定;
三是對“上下班途中”的理解,應作“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限定。“上下班途中”,包括職工按正常工作時間上下班的途中,以及職工加班加點后上下班的途中;
四是職工乘坐城市交通工具、客運輪渡、火車上下班的情況日益增多,受到城市軌道交通工具、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情形也屬于工傷認定范圍。
八、配套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4年6月18日)第6條 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一)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域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單位宿舍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時間內往返于工作地與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三)從事屬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動,且在合理時間和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時間內其他合理路線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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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超過48小時死亡應該怎么賠償?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超過48小時死亡應該按因病死亡待遇辦理賠償。
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勞務關系48小時內死亡 ,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勞務關系48小時內死亡 的,視同工傷。但私企職工工作時間突發疾病48小時之外死亡,不符合認定為視同工傷條件,不能視同工傷,應當按照因病死亡規定辦理。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超過48小時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無法認定為工傷,也無法享受工傷待遇,只能按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處理。
對于非因工死亡的待遇,如果地方性法規或者政策有相應規定的,按照當地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政策執行。工人與職員因工死亡時,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喪葬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依其供養的直系親屬人數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百分之二十五至百分之五十,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為止。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專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屬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