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十級傷殘賠償明細表
一、醫療費:
其計算公式為:醫療費賠償金額=診療金額+藥品金額+住院服務金額
二、伙食補助費
計算公式: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10元/天住院天數
三、交通費
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貴州省十級傷殘賠償明細表 的護理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貴州省十級傷殘賠償明細表 的費用計算
四、停工留薪期間工資
1、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貴州省十級傷殘賠償明細表 ,其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2、計算公式:停工留薪工資=本人工資X元停工留薪月數
五、護理費
(一)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
護理費=誤工費
(二)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計算公式為:護理費賠償金額=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元/月)30%
六、殘疾輔助器具費
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維修費用參照配置機構意見確定。
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1、一級傷殘=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本人工資×21個月
5、五級傷殘=本人工資×18個月
6、六級傷殘=本人工資×16個月
7、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8、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9、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10、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八、傷殘津貼:(七級至十級傷殘無此津貼)
1、一級傷殘按月支付為本人工資的90%
2、二級傷殘按月支付為本人工資的85%
3、三級傷殘按月支付為本人工資的80%
4、四級傷殘按月支付為本人工資的75%
5、五級傷殘按月支付為本人工資的70%
6、六級傷殘按月支付為本人工資的60%
九、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級至四級傷殘無此項目)
1、五級傷殘:本人工資(元/月)×18個月
2、六級傷殘:本人工資(元/月)×16個月
3、七級傷殘:本人工資(元/月)×14個月
4、八級傷殘:本人工資(元/月)×12個月
5、九級傷殘:本人工資(元/月)×10個月
6、十級傷殘:本人工資(元/月)×8個月
十、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級至四級傷殘無此項目)
1、五級傷殘:本人工資(元/月)×16個月
2、六級傷殘:本人工資(元/月)×14個月
3、七級傷殘:本人工資(元/月)×12個月
4、八級傷殘:本人工資(元/月)×10個月
5、九級傷殘:本人工資(元/月)×8個月
6、十級傷殘:本人工資(元/月)×6個月
法律依據:
《貴州工傷賠償標準》第一條: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貴州工傷賠償標準》第二條: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在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簽訂服務協議,并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的名單。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民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十級傷殘賠償明細表(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貴州省十級傷殘賠償明細表 ,標準為貴州省十級傷殘賠償明細表 :七級傷殘為13個月貴州省十級傷殘賠償明細表 的本人工資貴州省十級傷殘賠償明細表 ,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貴州省十級傷殘賠償明細表 ,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停工留薪期按原工資福利待遇發放另外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貴州省工傷十級傷殘賠償標準對于工傷十級的賠償標準問題貴州省十級傷殘賠償明細表 ,根據貴州省十級傷殘賠償明細表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貴州省十級傷殘賠償明細表 ,為工傷保險傷殘補助金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以及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十級傷殘賠償標準一覽表【法律分析】
十級傷殘的具體賠償:
1、醫療費。
2、誤工費。
3、護理費。
4、住院伙食補助費。
5、營養費。
6、交通費、住宿費。
7、殘疾用具費。
8、精神損害撫慰金。
9、定殘后的治療費用。
10、除以上各項費用外貴州省十級傷殘賠償明細表 ,受害人請求賠償的其他費用貴州省十級傷殘賠償明細表 ,經審查確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貴州省十級傷殘賠償明細表 ,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七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貴州省十級傷殘賠償明細表 ;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十級傷殘賠償標準明細表一、十級傷殘是賠償標準
司法鑒定十級傷殘賠償貴州省十級傷殘賠償明細表 :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人身損害賠償】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貴州省十級傷殘賠償明細表 ,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貴州省十級傷殘賠償明細表 ,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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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至十級傷殘的賠償標準
十級傷殘在所有傷殘等級中屬于最輕傷殘,十級傷殘只是喪失貴州省十級傷殘賠償明細表 了部分勞動能力,對生活起居有很小的影響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1、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工作。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依照本決定的規定,負責對鑒定人和鑒定機構的登記、名冊編制和公告。”
鑒定通常包括:法醫鑒定,即對與案件有關的尸體、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內物、毛發等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法醫精神病鑒定,即對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沒有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刑事技術鑒定,即對指紋、腳印、筆跡、彈痕等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會計鑒定,即對賬目、表冊、單據、發票、支票等書面材料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技術問題鑒定,即對涉及工業、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學技術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等。
司法鑒定中,人身傷害情況的法醫臨床鑒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的法醫精神病鑒定是常見的兩種鑒定。
貴州省工傷賠償標準2020最新工傷賠償標準1.工傷人員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貴州省十級傷殘賠償明細表 的貴州省十級傷殘賠償明細表 ,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2.(致殘一至四級待遇)
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貴州省十級傷殘賠償明細表 :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的,為27個月的工傷人員本人工資貴州省十級傷殘賠償明細表 ;二級傷殘的,為25個月;三級傷殘的,為23個月;四級傷殘的,為21個月。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的,為85%;三級傷殘的,為80%;四級傷殘的,為75%。
(三)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又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支付傷殘津貼。
(四)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但不符合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符合條件后,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3.(致殘五至六級待遇)
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的,為18個月的工傷人員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的,為16個月。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的,為60%。并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繼續按照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該工傷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傷殘的,分別為18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的,分別為15個月。
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減少1年,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待遇。
4.(致殘七至十級待遇)
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的,為13個月的工傷人員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的,為11個月;九級傷殘的,為9個月;十級傷殘的,為7個月。
(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的,分別為12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八級傷殘的,分別為9個月;九級傷殘的,分別為6個月;十級傷殘的,分別為3個月。
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且解除勞動關系時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減少1年,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遞減20%,但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因工傷人員退休或者死亡使勞動關系終止的,不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5.(工傷復發)
工傷人員工傷復發,經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人員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并按照本辦法規定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不再享受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的待遇。
6.(因工死亡待遇)
從業人員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從業人員因工死亡時6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從業人員生前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其中,配偶每月40%,其貴州省十級傷殘賠償明細表 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人員生前本人工資。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從業人員因工死亡時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致殘一級至四級的工傷人員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八條工傷人員已經評定傷殘等級并經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的,為27個月的工傷人員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的,為25個月;三級傷殘的,為23個月;四級傷殘的,為21個月。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的,為85%;三級傷殘的,為80%;四級傷殘的,為75%。
(三)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并辦理按月領取養老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又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金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支付傷殘津貼。
(四)參加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月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后,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工傷人員到達法定退休年齡,但不符合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規定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符合條件后,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工傷人員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的,為18個月的工傷人員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的,為16個月。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的,為工傷人員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的,為60%。并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人員繼續按照規定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本市職工最低月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人員本人提出,該工傷人員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傷殘的,分別為18個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六級傷殘的,分別為15個月。
經工傷人員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