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賠償的法律依據
發生共同賠償的法律依據 了交通事故的共同責任賠償的情況,首先是尋找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如果保險公司的賠償數額并不能夠滿足全部的損失,那么剩下的損失就由雙方一人承擔一半,如果是多人,則同理均分。法律依據共同賠償的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未依法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不是同一人,當事人請求投保義務人和侵權人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共同侵權后怎么進行賠償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致人損害共同賠償的法律依據 ,或者雖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共同賠償的法律依據 ,但其侵害行為直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共同賠償的法律依據 的,構成共同侵權,應當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規定承擔連帶責任。二人以上沒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共同賠償的法律依據 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后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共同賠償的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共同侵權】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共同賠償與連帶賠償有什么不同嗎共同賠償與連帶賠償區別有共同賠償的法律依據 :共同侵權連帶責任是對受害人共同賠償的法律依據 的整體責任共同賠償的法律依據 ,受害人有權請求共同侵權行為人中的任何一個人承擔連帶責任,共同侵權連帶責任的各行為人內部分有責任份額,共同侵權連帶責任是法定責任,不得改變。
法律分析
連帶賠償責任是指各個責任人對外都不分份額,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據權利人的請求承擔責任。在權利人提出請求時,各個責任人不得以超過自己應承擔的部分為由而拒絕。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余負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共同侵權行為人對受害人所應負的連帶責任,是指受害人有權向共同侵權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數人請求賠償全部損失,而任何一個共同侵權人都有義務向受害人負全部的賠償責任。共同侵權人中的一人或數人已全部賠償了受害人的損失,則免除了其余侵權人向受害人應負的賠償責任。共同侵權往往會對被侵權人造成相應的損害,此時雖然共同侵權人之間無共同故意、共同過失,但依舊是要根據自己的實際行為對被侵權人作出相應賠償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條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被樓上掉下來的東西砸傷,樓上所有住戶共同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么?被樓上掉下來的東西砸傷,樓上所有住戶共同賠償的法律依據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擴展資料:
高空墜物案例:“高空墜物”責任歸屬,誰是誰非?
日前,安徽蕪湖市鏡湖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高空墜物案。一名騎電動車男子疑似被空中墜落的紅磚砸中后腦勺,當場死亡。案發后,由于一直找不到肇事者,受害人家屬將事發地樓房除一樓以外的32層96戶共計176名房屋所有權人,以及該小區物業公司、開發公司,告上了法庭。受害人訴求判處各被告共同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526671元。(7月30日《法制晚報》)
《侵權責任法》規定: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在我國,侵權案件中一般遵循過錯責任原則:誰主張,誰舉證,受害人要求法律救濟,就需要先證明對方存在過錯。但是,在一些特殊問題上舉證責任是倒置的,比如高空墜物,法律先推定行為人存在過錯,行為人需要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故而出現了這么多被告。
這聽起來讓人有些強人所難。假設,有的住戶一直在家里休息或者獨自外出散步了,又怎么證明自己當時沒有拋物的可能呢?再假設,如果確實有人存在故意或者過失拋物的行為,或者是外來人作案,那么是否可能因此逃避或者減輕了責任?受害者家屬或許能夠得到及時的補償,但是通過市民社會的自我經濟損害來補償受害者,這不能說是公平的。
在我國行政訴訟中,個人向法院主張行政主體有過錯,則被告需要提供證據自證清白,這是我們常說的“民告官”。因為現實中,個體相比于有權力的行政主體,收集證據更困難共同賠償的法律依據 ;但是在高空拋物案中的被告中有些人和受害者一樣,都是普通老百姓,在身份地位上可以說是平等的,舉證責任的倒置一定程度上加重了部分被告的責任,給有些人加上了“莫須有”的罪名,從這一點來看,難免有些苛刻。
但是,沒有一樣東西是十全十美的,法律也是一樣。侵權法如此規定,應是基于司法實踐以及司法效率的考慮。在實際操作中,如果像其他侵權案件一樣處理,就會形成一對多的復雜局面,受害人家屬必須收集將這將近200名被告人的證據,那么恐怕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最后也可能得不到賠償。此外,對于警方來說,現場沒有監控設備,調查工作難度大,如果行為人不自行坦白,可謂是大海撈針。因此,侵權法的規定可以說是基于現實而做出的權宜之計。
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是我國法治努力的方向。雖然高樓居民相比較于受害者負有更高的注意義務,但是要讓所有住戶自證清白也有些強人所難。要打破這一窘境,筆者認為,首先在立法上可以做出適當調整,其次,高樓的物業、開發商公司可以嘗試在外區安裝攝像監控,解決取證困難,或者也可以為業主提供相關保險,減輕經濟損失共同賠償的法律依據 ;此外,高樓住戶更要提高警覺,規范自己的行為,預防危險發生。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高空墜物”責任歸屬,誰是誰非?
共同被告應該承擔什么責任?一、共同被告應該承擔什么責任
1、共同侵權一般由共同侵權人連帶共同賠償。根據民法典共同賠償的法律依據 的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共同賠償的法律依據 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共同賠償的法律依據 ;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共同賠償的法律依據 ;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二、必要共同訴訟與普通共同訴訟的區別是什么
必要共同訴訟與普通共同訴訟的區別如下:
1、掛靠問題。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掛靠集體企業并以集體企業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在訴訟中,該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或私營企業與其掛靠的集體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2、個體工商戶業主和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問題。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3、個人合伙問題。個人合伙的全體合伙人在訴訟中為共同訴訟人。個人合伙有依法核準登記的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注明登記的字號。全體合伙人可以推選代表人,被推選的代表人,應由全體合伙人出具推選書;
4、企業法人分立問題。企業法人合并的,因合并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合并后的企業為當事人,企業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動發生的糾紛,以分立后的企業為共同訴訟人;
5、借用問題。借用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銀行帳戶的,出借單位和借用人為共同訴訟人;
6、擔保問題。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
7、繼承問題。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通知其他繼承人作為共同原告參加訴訟,被通知的繼承人不愿意參加訴訟又未明確表示放棄實體權利的,人民法院仍應把其列為共同原告。
8、代理問題。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的,為共同訴訟人;
9、公有財產問題。共有財產權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權人起訴的,其他共有權人應當列為共同訴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