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沒有到期被解除怎么賠償
勞動合同未到期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沒有到期被解除怎么賠償 的一般采取滿一年多賠償一個月工資作為賠償勞動合同沒有到期被解除怎么賠償 ,不滿一年的超過三個月的勞動合同沒有到期被解除怎么賠償 ,或者半年的也就是多給一個月工資作為賠償勞動合同沒有到期被解除怎么賠償 ,如果勞動合同沒有到期被解除怎么賠償 你的工資是5000元一個月,簽訂的勞動合同是一年或者兩年或者三年或者五年或者更久的也都按照這個辦法予以補償勞動者賠償,工作不滿一年的超過三個月以上的也是按照多賠償一個月工資作為賠償予以補償勞動者,與簽訂合同的年限無直接關系,關鍵看你做了幾個月的工作,只要超過三個月以上如果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就需要多補償給你一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工作十個月的也是給予多給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給勞動者也就是如果你的工資是5000元一個月工資約定的也有合同簽訂的,那么如果要求你解除勞動關系給你一萬塊錢你就得必須離開這個單位另謀職業去了!前提就是你得必須工作滿三個月以上,對于不滿工作三個月以上的工作的一般作為認定可能不太適合從事這個工作認定被解約這樣認定
勞動合同未到期,公司提出解除,怎么賠償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需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沒有到期被解除怎么賠償 :1、在勞動合同期內(如果勞動者沒有過錯)公司單方面解除合同勞動合同沒有到期被解除怎么賠償 ,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應支付2倍經濟補償金數額勞動合同沒有到期被解除怎么賠償 的賠償金。2、如果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應再支付1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是半年內按照半個月計算,滿半年按照1個月計算。并且,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五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未到期被辭退單位怎么賠償勞動合同沒到期被辭退怎么賠償多少
1、如果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勞動合同沒有到期被解除怎么賠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勞動合同沒有到期被解除怎么賠償 的年限勞動合同沒有到期被解除怎么賠償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勞動合同沒有到期被解除怎么賠償 ;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稱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發工資計算。
2、至于賠償問題一般來說是不用賠償的,在下面的這種情況下就有可能要承擔違約責任勞動合同沒有到期被解除怎么賠償 :
(1)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2)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屬于合法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違約金。但如果有違反保密義務或者專項培訓并約定服務期的,需要支付違約金。違反競業限制的,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要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未到期解除怎樣賠償?一、 勞動合同 未到期解除怎樣賠償? 合同未到期單位要 解除勞動合同 通常有如下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 解除勞動關系 ,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 勞動合同法 》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于《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情形,應該支付 賠償金 ,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 工資 ; 2.用人單位依據《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勞動合同沒有到期被解除怎么賠償 你 經濟補償金 ,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并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 代通知金 ; 3.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并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二、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 試用期 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 勞動關系 ,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 勞動合同無效 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 合同訂立 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終止勞動合同 的; (七)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 合同解除 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未到期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不應當隨意更改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根據 勞動法 規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給勞動者一定的賠償金。如果勞動者進行勞動合同沒有到期被解除怎么賠償 了違法犯罪活動,或者不勝任本職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具體情況應當根據雙方協商意見來決定。
合同沒到期被辭退怎么賠償?; 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沒有到期被解除怎么賠償 的賠償標準是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勞動合同沒有到期被解除怎么賠償 ,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不滿一年的也是按一年計算,但是低于六個月就被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的標準就是向勞動者本人支付其半個月的工資標準,賠償的最高數額不會超過12年。 《勞動》第47條規定勞動合同沒有到期被解除怎么賠償 了終止勞動合同的補償具體標準: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3、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人。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勞動合同沒有到期被解除怎么賠償 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合同未到期,員工提出解除,怎么賠償合同未到期勞動合同沒有到期被解除怎么賠償 ,員工提出解除,按合同要求勞動合同沒有到期被解除怎么賠償 的來,合同未到期,員工提出解除的,一般會要求有一個月緩沖和辦理手續的時間。如果員工有要求立即解除的,是不需要補償的。勞動者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那么無法獲得公司的經濟補償。
法律分析
合同未到期,員工提出解除的,是不能獲得經濟補償的。可以獲得經濟補償的幾種情況:按照現行規定,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1)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2)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4)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5)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6)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7)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8)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