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判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肇事后交通肇事逃逸判定 ,為逃避法律責任而逃跑的行為。交通肇事逃逸不一定構成交通肇事罪,只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才會構成交通肇事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逃逸判定 ;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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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的判定標準是什么解答交通肇事逃逸的判定標準:主觀上為交通肇事逃逸判定 了逃避法律責任或救助義務,駕駛肇事車輛或者遺棄肇事車輛,逃離道事故現場的交通肇事逃逸判定 ;客觀上有逃離現場的行為的,那么就會被認定肇事逃逸。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當事人為逃避法律責任,駕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道路交通事故現場以及潛逃藏匿的行為。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認定標準是什么一、 交通事故 肇事逃逸認定標準是什么 交通肇逃逸案件不斷發生,給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很大危害。但如何認定 交通肇事逃逸 呢? 交通肇事逃逸應具備的條件交通肇事逃逸判定 : 第一,時間上當事人知道已經發生交通事故; 第二,當事人主觀上是為逃避法律責任(是否包括刑事和 民事責任 ,認識不一,交通肇事逃逸判定 我們傾向僅僅是刑事責任); 第三,已經離開交通事故現場。 只有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否則,認定當事人離開事故現場就是逃逸難免過于嚴格,同時于法無據,于情不合。在上述案例二中何某的行為很明顯是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應該認定其有逃逸情節,而在案例一中的古某雖然有離開現場的情節,但其主觀目的不是逃避法律追究,而是到交警部門 投案自首 ,所以不能認定為其逃逸;在案例三中,對于李某的行為也不能認定為逃逸,雖然其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但其不是從交通事故現場離開的。 二、什么情況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 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情況交通肇事逃逸判定 : 1、當事人不知道發生交通肇事逃逸判定 了交通事故而離開現場的,其主觀上也就沒有逃避法律責任的故意 2、特種車輛(如120、122、110、119)在執行任務過程中,為履行法律職責,發生了交通事故后,駕車離開現場的。但是如果是執行完任務后又發生交通事故而離開現場的就應該認定為逃逸,原因是其法定任務已經履行完畢,其肇事后離開沒有法律依據。 3、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而離開現場的,原因是其不構成 刑法 意義上的犯罪,其逃逸情節也就無從談起。 4、當事人在正要離開現場時被抓住的,不應認定為逃逸,原因是其沒有離開現場。 5、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交通肇事 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款“交通肇事后,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 交通肇事罪 的共犯論處”的規定,共犯也可以認定有逃逸情節。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肇事人當場被抓獲,沒有逃逸成功,而指使人從現場離開,對于指使人就不能認定為交通肇事共犯,也就不存在逃逸的認定問題;相反,肇事人從現場離開,而指使人沒有來得及離開現場并被抓住,還能認定指使人有逃逸情節嗎?很顯然不能,因為指使人沒有離開肇事現場,如果發生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而且該后果是因沒有及時救助造成的,指使人僅僅構成一般的交通肇事罪(沒有逃逸情節),對于肇事者來說則應該認定有逃逸情節的交通肇事罪。所以我們必須注意的主要問題是,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一個量刑情節,不是單獨的犯罪行為,所以犯罪有未遂與既遂的差別,而逃逸就不存在未遂的問題,只有犯罪行為才存在未遂的刑法意義。 逃逸情節在交通事故中可以說是比較嚴重的了,而此時也有可能因為肇事者的逃逸行為,導致受害人不能及時得到救治,從而出現嚴重 傷殘 或死亡的損害后果。而當交通肇事達到了一定嚴重程度時,就有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此時加上又逃逸情節,一般是處3-7年 有期徒刑 。
交通肇事逃逸如何界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判定 ,交通肇事逃逸交通肇事逃逸判定 的前提條件是“為逃避法律追究”交通肇事逃逸判定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沒有時間和場所交通肇事逃逸判定 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為“逃離事故現場”,對于肇事后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為“交通肇事后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的,屬于 交通肇事罪 的情節加重犯。構成該情節加重犯,首先要求行為人的肇事行為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交通肇事逃逸行為只能作為定罪情節在確定其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加以考慮; 其次要求行為人明知自己已經發生交通肇事行為,如果對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產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動機,也就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再次,對于雖然履行了對被害人的搶救義務,但是逃避責任查清認定的行為,仍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后,所謂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現場逃離,但也可以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后逃離,甚至在現場躲藏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