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勞動法最新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江蘇省勞動法最新規定 了調整勞動關系江蘇省勞動法最新規定 ,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江蘇省勞動法最新規定 ,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工商戶、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形成勞動關系的,適用本條例。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用人單位使用勞動者應當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第四條 訂立、變更和履行勞動合同,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保障勞動者的人格尊嚴、安全健康和獲取勞動報酬、參與民主管理等權利。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協調、管理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婦聯組織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勞動者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取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接受職業技能培訓、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江蘇省勞動法最新規定 他權利,依法保障用人單位自主行使勞動用工、人事管理、工資獎金分配等權利。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安全衛生保護,保障勞動者休息、休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義務,提高職業技能,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第七條 使用勞動者的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并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符合法定就業年齡和就業條件,并具有履行勞動合同的相應能力。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向勞動者書面公布與勞動合同有關的工作內容、崗位要求、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條件和規章制度等;勞動合同訂立前,應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就業現狀、健康狀況等情況,提供自己的居民身份、學歷、工作經歷、職業技能等證明。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有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向用人單位如實說明。
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并將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內容在勞動合同中寫明。第九條 勞動合同應當在勞動者第一個工作日之前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者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錄用。第十條 勞動合同的內容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后,由用人單位出具符合第十二條規定的合同文本。
勞動合同應當用中文書寫。同時用中文、外文書寫的勞動合同文本內容不一致的,以中文勞動合同文本為準。
勞動合同文本應當一式兩份,當事人各執一份。
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簽訂或者鑒證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文本交付勞動者本人,不得扣押。第十一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與勞動者雙方簽字,加蓋用人單位印章,注明簽字、蓋章日期。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時間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文本應當載明用人單位的名稱、合同履行地以及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居民身份證號碼等基本情況,并具備以下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及要求;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四)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五)勞動報酬;
(六)勞動紀律;
(七)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八)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商業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事項。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第十三條 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以及其他合法證件,不得強迫勞動者集資、入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收取勞動者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定金等。
江蘇省喪假多少天2022年新規定是什么法律分析江蘇省勞動法最新規定 :喪葬假規定江蘇省勞動法最新規定 的時間是1~3天。員工配偶、父母(養父母)、子女、直系兄弟姐妹死亡,市內可請喪假3天省外地可請喪假5天省可請喪假7天父母、外祖父母、岳父母、公婆死亡,市內可請喪假2天省外地可請喪假4天省可請喪假6天。國家規定喪假一般酌情給予一至三天江蘇省勞動法最新規定 ,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江蘇省勞動法最新規定 ,職工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職工本人去外地料理喪事的,可以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在批準的婚喪假和路程假期間,職工的工資照發,途中的車船費等,全部由職工自理,喪假的適用范圍僅限于職工本人結婚或職工的直系親屬。
法律依據江蘇省勞動法最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五十一條 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喪假期間以及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
江蘇省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條例(2020修正)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江蘇省勞動法最新規定 了保障和規范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江蘇省勞動法最新規定 ,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江蘇省勞動法最新規定 ,促進勞動關系和諧穩定江蘇省勞動法最新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工會勞動法律監督,是指工會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情況進行的監督。第三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適用本條例。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總工會負責組織、指導、協調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
產業(行業)工會、區域工會負責指導、協調和實施本產業(行業)、區域內的工會勞動法律監督。
基層工會在所在單位開展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法支持工會開展勞動法律監督。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應急管理、衛生健康、公安、司法行政、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與同級工會建立勞動法律監督協作機制。第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總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組成的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應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的重大問題。第七條 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成績顯著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對在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工會組織和個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總工會應當給予表彰、獎勵。第二章 監督組織第八條 工會設立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在同級工會領導下承擔勞動法律監督的具體工作。
地方各級總工會、產業(行業)工會、區域工會設立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
基層工會設立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基層工會會員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設立勞動法律監督員。第九條 地方各級總工會、產業(行業)工會、區域工會的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組織調查,向同級工會提出處理建議;
(三)向同級工會和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報告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重要情況;
(四)參與本區域、本產業(行業)內勞動關系重大問題的調查;
(五)辦理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交辦的事項,指導和支持下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開展工作。第十條 基層工會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開展勞動法律法規宣傳,對所在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
(二)接受對所在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行為的情況反映,進行調查,向同級工會提出處理建議;
(三)向同級工會和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報告所在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重要情況;
(四)辦理上級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組織交辦的事項。
不設立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的,由勞動法律監督員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第十一條 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成員和勞動法律監督員(以下統稱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成員)由同級工會在會員中推選產生,其任期與同級工會委員會任期相同。
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社會有關方面代表和專家擔任顧問。第十二條 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成員應當熱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熟悉勞動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業務能力。
地方各級總工會應當向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成員發放《工會勞動法律監督證》,并組織培訓。第十三條 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成員應當奉公守法、清正廉潔,不得徇私舞弊、收受賄賂,不得泄露在履職過程中知悉的個人信息和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成員履行職責所需的工作條件。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成員履行職責需要占用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同意,并不得以占用工作時間等為由扣減其工資福利。
勞動法律監督組織成員在任期內,用人單位不得無故調動其工作崗位、降低職級、免除職務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其勞動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自動延長至任期期滿,但是個人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規章制度等行為、退休或者本人不愿延長的除外。第三章 監督的實施第十五條 工會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的下列情況進行監督:
(一)平等就業情況;
(二)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情況;
(三)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簽訂、履行情況;
(四)工資報酬分配、支付和福利待遇落實情況;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制度執行情況;
(六)安全生產、職業危害防護等勞動安全衛生情況;
(七)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社會保險情況;
(八)女職工、未成年工、殘疾職工特殊權益保護情況;
(九)職工教育培訓開展及其經費的提取、使用情況;
(十)勞動規章制度制定、修改和執行情況;
(十一)職工代表大會等民主管理制度執行情況;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江蘇省勞動法最新規定 他情況。
工會應當對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保障勞務派遣人員合法權益的情況進行監督。
勞動法2021新規定1.最新《勞動法》年假計算方法: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江蘇省勞動法最新規定 ,年休假為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江蘇省勞動法最新規定 ,年休假為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為15天。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帶薪年休假的假期。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不能享受當年度的年休假: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生產、工作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但一般應在1個年度內安排。
2.最新《勞動法》年假工資計算:
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征得職工本人同意。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職工未休年假的工資計算: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